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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財產糾紛:典型案例+裁判觀點+成因、提示

離婚后財產糾紛:典型案例+裁判觀點+成因、提示

來源: 發布時間: 2017-05-10 瀏覽:13032 次

導讀:5月3日,北京三中院召開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介紹典型案例和裁判觀點,分析糾紛成因并提出建議。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庭長馬立紅、法官楊路、胡新華、陳亢睿參加發布會。以下內容摘自發布會實錄,編發時有所調整。

 


典型案例

01

裁判要點

雙方有離婚協議,一方未按照協議內容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請求履行。

基本案情

2014年331日,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涉案房屋一套歸婚生子所有,婚生子由女方撫養,房屋收益在女方再婚前由女方支配,再婚后由男方支配?,F女方未再婚,房屋租金一直由男方掌控,女方起訴要求分割房屋租金,一審支持了女方的請求,男方不服,認為雙方約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但實際由男方撫養,故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院觀點

《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根據《協議書》的約定,女方再婚前對涉案房屋收入享有支配權,雖然雙方約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但并非房屋收益分割的支付條件,因此涉案房屋收益應當分割。 

02

裁判要點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一方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重新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629日,雙方協議離婚,其中房產和汽車歸女方所有,其他財產也已達成一致分割意見。后男方認為協議有失公平,是為了買房假離婚,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一審法院沒有支持男方的請求,男方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法院觀點

男女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離婚和財產分割協議,婚姻關系已解除?!督忉?span>(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有失公平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所以駁回男方的上訴請求。

03

裁判要點

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再次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時應當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女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男女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了一處房產的歸屬及10萬元補償的問題。同時,雙方另行于庭下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自行處理了另一處房屋及車輛的歸屬問題。在女方起訴離婚后的短期內,男方將其名下股票賬戶內的股票清倉,并將所得的649萬元分三次轉走。后女方又起訴,要求分割男方轉走的449萬股票款(200萬元另案處理)。法院判決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男方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院觀點

449萬元股票款應認定為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并未聲明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在此情況下,雙方認可無其他財產爭議需法院處理。民事權利的放棄必須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不宜在無明確約定或者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推定當事人對權利進行放棄。

04

裁判要點

因一方離婚時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發現后,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具有過錯,在分割時應作為考量的因素,可以對隱藏、轉移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基本案情

王某(女方)與孫某(男方)于20019月登記結婚,20111月開始分居,分居期間2011年孫某將宅基地拆遷補償款中本應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拆遷補償款由其父母持有,2013年孫某將拆遷取得的優惠購房權利擅自無償轉讓給其母親,20148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女由孫某撫養,夫妻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20149月王某起訴要求分割拆遷補償款和回遷安置房屋及其他財產。一審判決訴爭房屋歸王某所有,宅基地拆遷補償款歸王某,其他財產歸孫某。孫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院觀點

離婚后財產分割一般均等,但根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此案中,孫某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分割時應作為考量的因素,故法院依法對王某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觀點

1 . 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時應當予以分割

民事權利的放棄必須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或者協議離婚時,雙方雖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無明確約定或者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宜推定當事人放棄了對部分財產的分割權利。離婚后,一方當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 經審查該部分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種情況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但當事人在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有權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如法院經審查未發現一方存在欺詐(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認定為欺詐)、脅迫等情形,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離婚協議的,則該協議合法有效。

3 . 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當事人因履行離婚協議發生糾紛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履行了離婚協議,法院主要審查簽訂協議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各項條款之間的關聯性及能否行使抗辯權,以便做出相應的判決。

4 . 可以對離婚時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因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發現后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方的過錯在分割時應作為考量的因素,可以對其少分或不分財產。

原因分析

根據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夫妻離婚不僅包括夫妻關系和權利義務的解除,還包括子女撫養和共同財產的妥善處理,對于上述問題,原則上應于離婚時一并處理解決。

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審理實為對前述一并處理原則的例外和補充。經過此次調研,我們發現此類案件的形成原因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 . 離婚時因當事人疏忽,遺漏部分財產未予分割

例如,在訴訟離婚時,當事人往往把精力集中在婚姻關系的解除與否、大額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上,但對其他財產的分割考慮不周,并未向法院說明所有需要分割的財產,進而導致在離婚案件后又因其他財產的分割產生爭議。

2 . 離婚時不具備分割條件的財產

主要有三類,一是雙方在離婚時因財產分割頭緒繁多,一時難以查清的,例如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可以待析產后再行分割;二是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在取得完全所有權后進行分割;三是因財產涉及第三人利益,而無法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處理的。

3 . 因一方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等行為導致部分財產未分割

一些當事人為了在離婚中盡可能多地獲得家庭財產,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在離婚后,另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往往會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該部分財產。

4 . 協議離婚后,對離婚協議反悔或履行中存在爭議

比如,在協議離婚時一些當事人為了盡快離婚,而同意對方提出的財產分割方案,或者雙方當事人只重視離婚而不重視財產分割問題,直到辦完離婚手續之后,又對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內容反悔或者不予履行,引發離婚后財產糾紛。

對策建議

通過對上述分析,導致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主觀和客觀原因兩個方面:主觀原因系當事人因疏忽或對方惡意所致;客觀原因系因離婚時尚不具備分割條件。其中,因當事人自身疏忽導致未在離婚時一次性解決的比例最大。

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安定和睦,是婚姻法的根本宗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本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如果夫妻在訴訟離婚后隨意啟動財產分割訴訟程序,不僅會激化雙方原先的矛盾,而且還不利于重新組建的家庭關系的穩定,甚至可能引發新的矛盾糾紛乃至暴力沖突事件,所以應當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以減少當事人訴累,實現案結事了。

1 . 加強普法宣傳

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和平等意識,教育公民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婚姻家庭中,無論性別、年齡、職業、收入、健康狀況如何,男女雙方一律平等,即使作為家庭婦女,在離婚時,也同樣享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通過社會多渠道的普法活動,鼓勵家庭中弱勢一方在離婚時依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盡可能地對財產進行一次性分割。

2 . 對婚姻登記機關的建議

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婚姻登記人員應對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包含的范圍和種類向申請離婚者予以說明。此外,婚姻登記人員需加強對離婚協議的審查,例如要求男女雙方在協議中寫明具體的分割方案,而不能僅以“財產已分清”籠統概述,防止其后對財產的分割再發生爭議;對于分割涉及的財產,申請離婚者應提供相應的權利證書原件,防止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 . 對離婚當事人的建議

A . 當事人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充分認識離婚帶來的法律后果,避免因倉促離婚或疏忽而漏分財產。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需認真考慮財產分割問題,不可意氣用事,以免事后反悔;離婚雙方應在協議中寫明各項財產的現狀和日后歸屬問題,防止履行協議時發生爭議。實踐中,主張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舉證較難,在我院抽樣的100件案例中尚未有因欺詐、脅迫而被撤銷離婚協議的案例,所以當事人應提高法律意識,盡量保留必要的證據。

B . 離婚時,雙方應當共同協商財產清單,將需要分割的財產一一列明并簽字確認。即使最終雙方未通過協議成功離婚,但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認定仍能起到證據作用。

C . 受侵害一方應加強舉證意識,必要時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共同財產的分割時,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當事人對財產的舉證問題。然而對于一方故意隱瞞、轉移的財產,另一方當事人很難自行調取證據,導致在離婚訴訟時因證據不足或者未查清全部財產而無法一次性分割。例如,以一方名義所購買的網絡理財產品,另一方即使知道該財產存在,也無法自行調取該財產的交易情況,此種情況下只能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書面申請法院調查。需要指出的是,在離婚訴訟中,對于調取有關財產的證據,法院一般只能依當事人申請進行。

D .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財產,這對于惡意一方可謂是得不償失。所以在離婚時,雙方均應當坦誠相待,如實陳述夫妻共同財產,以便一次性解決問題,這既是情感上的“好合好散”,也是法律上應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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