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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讓好人有好報

民法總則:讓好人有好報

來源: 發布時間: 2017-05-05 瀏覽:13258 次


     核心提示

    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見義勇為是一個人舍己為人品質的體現,更是一個社會良好道德風尚的體現。但見義勇為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見義勇為者自身可能會受到傷害,同時,在施救過程中也可能對被救者或者第三人造成傷害。在這些情況下,見義勇為者可能會受到不公待遇,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情時有發生。針對此類情況,各地通過不同的形式盡力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效果卻不盡如人意。民法總則對見義勇為作出的相關規定為好人做好事解除了后顧之憂,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困境

    好人不好當見義勇為缺乏法律保護

    2009年,兩名少年在長江落水,在場數人當即結成人梯下水救人。施救過程中,3名施救者被滔滔江水吞噬,他們的行為是可敬可愛的見義勇為;2016年,為制止盜竊行為,兩名學生在廣東省廣州市大學城追截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與追逐的學生發生碰撞,導致其中一名學生身亡。路見危難毫不猶豫地施以援手,面對犯罪無所畏懼地挺身而出,無論何時,見義勇為都是不可或缺的。

    但近年來,一提起見義勇為,人們除了稱贊外還多了幾分擔憂,原因無外乎是見義勇為引發的損害找不到適當的責任承擔者,或者是見義勇為者自身反而需要承擔某些責任。這讓人們對見義勇為逐漸改變了看法。為了減少風險,一些人寧可不做好事。

    據報道,2002年的一天凌晨,在湖南省長沙市星沙鎮某飯店住宿的劉先生發現有人行竊,便大喊“抓賊”。睡在劉先生隔壁的該飯店老板薛某聞聲后立即跑到劉先生房間,問明情況后便跑到樓下,也大喊“抓賊”。這一喊,立即引起周圍許多人的注意。街邊的攤主有不少都跑出來看情況,其中就包括來自湖南省瀏陽市的潘家兩兄弟。薛某和潘某跑在前面,追趕過程中二人發現一提著長刀的青年,薛某大喊一聲:“誰,干什么的?”那青年一愣,拔腿便跑。追上去的潘某不幸被青年刺中胸部,在送到醫院時死亡。兇手最終被眾人擒獲,后來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賠償死者潘某父母6萬余元。之后,潘某的父母又要求薛某承擔賠償責任。他們認為,是薛某喊潘家兩兄弟去抓賊的,兒子的死與薛某有直接因果關系。薛某則認為自己是見義勇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類案例還有不少,好心扶起摔倒老人后反被訛詐的新聞也不時見諸媒體。當一次次見義勇為之后反會落得要承擔責任的結果時,以后還會有多少人在他人遇到困難時愿意挺身而出?2011年,在廣東省佛山市發生的“小悅悅”事件,讓整個社會陷入了沉思。見義勇為缺乏法律保護,加快修法立法為見義勇為消除后顧之憂迫在眉睫。

    立法

    民法總則三改“好人法”條款見義勇為有了法律保護

    此次民法總則針對見義勇為作出了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該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據了解,第一百八十四條的最后確定經歷了三次修改。2016年12月,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增加了一條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今年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在三審稿的基礎上將上述條款修改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一些代表提出,這一條規定具有針對性,對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有積極意義。但草案中但書的規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建議修改。

    今年3月12日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建議從舉證責任、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等方面對救助人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予以嚴格限定,將第一百八十四條修改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是“好人法”條款第二次被修改。

    此后,各代表團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礎上,最終形成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中,對第一百八十四條后一句的規定雖作了進一步嚴格限定,針對的是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但仍難以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不利于倡導和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建議刪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刪除這一內容。

    于是,今年3月12日下午審議的建議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作為上位法,經過了多次審議和修改才通過,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鼓勵更多人放心大膽地見義勇為,讓“好人有好報”在更大程度上實現,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悲劇的發生。

    解讀

    保護善意救助者對喚起社會良知具有重要意義

    河南良善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文龍認為,民法總則中的見義勇為條款最重要的法律價值,就是保護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責任追究。為鼓勵公民對不負救助義務的他人實施救助,賦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責任豁免權,大大降低了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擔的風險,保護善意施救者。馬文龍指出,善意施救者的責任豁免須滿足以下情況:第一,行為人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救助行為,在他人處于危難或困境中時,采取了緊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為不當,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損害。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陳信勇認為:“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對見義勇為有很好的鼓勵作用,救助者自身已經承受了各種風險,若還讓救助者為其在緊急情況下的失誤承擔責任,讓英雄‘流血又流淚’,是極不公平的,不利于見義勇為精神的弘揚。另一方面,受助人或受益人對危難時刻出手相救的救助人應當心存感恩,并適當補償救助人所受的損失?!标愋庞抡J為,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和第一百八十四條從獲得適當補償和免除責任兩個方面,為見義勇為者解除后顧之憂,有助匡扶友愛、誠信的社會風氣。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制定民法總則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引領作用。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公序良俗和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規定是核心價值觀的直接體現?!痹陉愋庞陆淌诳磥?,民法總則頒布以后,核心價值觀仍然是解釋、適用民法總則規范的重要指針。

    那么,是否所有的見義勇為都可免責?馬文龍認為,答案是否定的。他說,雖然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喚起社會良知,鼓勵人們對處于危難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會風氣,具有重要價值。但相關條文或存在的社會風險也值得引起我們的重視。這就是,當被救助者處于困境或者危難中,特別是在病情危重時,如果善意救助者不懂醫學搶救常識,采取了不當救助措施,將會對被救助者造成嚴重后果。在修改前的條文草案中規定重大過失引起的不當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這種不當救助行為,讓善意救助者在救助中量力而行,盡量避免出現傷害被救助者的后果。馬文龍表示,對于這個問題還需進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勵善意救助者的基礎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當危險的發生。

    ■網友聲音

    網友“caifei”:做了好事還要倒貼錢,甚至被告上法庭,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這極不利于弘揚社會正氣。此次對見義勇為行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顯示了法律與社會生活的有效對接。

    網友“年輕心靈”:民法總則有針對性地回應了見義勇為者陷入困境時的權益保障問題。見義勇為是高尚可貴的品格,如果讓其陷入困境,受助者持漠視態度,會使見義勇為的社會價值貶損。如此下去,誰還敢扶危濟困,主持公道?新增條款符合社會道義,是對正氣的弘揚和匡扶。這樣的規定非常好,得人心。點贊!

    網 友“zhangqin-gyu032”:見義勇為本是善舉,理應受到法律保護,還應當給予相應的獎勵,這樣才會創造出一個良性的社會環境。

    網友“520燎原”:為了鼓勵見義勇為行為,法律進行相關規定,今后,“救人未果反被追責”的情況或將得到改善。我們這個時代確實需要這樣的法律規定來鼓舞和呼喚大家不再冷漠,讓見義勇為之舉獲得應有的贊許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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