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紀委印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違規發放加班費、違規使用工會費和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等12種行為屬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于所有公務員單位和按公務員單位管理的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請注意,以下12種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1.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2.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3.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6.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7.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8.繼續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9.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
10.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11.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
12.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工會經費不能“任性花”
中華全國總工會去年年底制定《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工會經費用于服務職工的各項開支再次做出明確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工會經費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2.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3.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4.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5.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