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4年1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決定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要 點
1.增設“強制到案”:強制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到案接受調查;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增設“責令候查”:未經監察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市區或者不設區的市、縣的轄區,在通知的時候及時到案接受調查;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3.增設“管護”:存在逃跑、自殺等重大安全風險的;采取管護措施后,應當立即送留置場所;在七日以內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4.增設“禁閉”:監察人員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可以對其采取禁閉措施;期限不得超過七日。
5.增設“再延長和重新計算留置時間”: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經國監委批準或決定,留置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特定情形下,經國監委批準或決定,重新計算留置時間。
新增/修訂監察措施時限一覽表
監察調查措施Vs刑事強制措施(期限公式)
強制到案≈拘傳=12+12小時
責令候查≈取保候審=12個月
管護≈刑拘=7日+(1-3)日
留置≈逮捕(監視居?。?(3+3+2)*2個月 這其中:
留置=3個月, 留置plus=3+3個月
留置pro=3+3+2個月
留置pro MAX=(3+3)*2個月
留置ultra=(3+3+2)*2個月
禁閉≈?=7日,可以采取禁閉措施:軍隊、公安、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