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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新人如何厘清試用期里的常見困惑

職場新人如何厘清試用期里的常見困惑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發布時間: 2025-03-21 瀏覽:2310 次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了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適應期,一般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是否設定試用期由雙方約定而非法定,試用期不是成為正式員工的必經程序。試用期內,雖然工資待遇可略低于正常標準,但試用期不等于廉價期,也不等于勞動者權益不受保護的空白期。以下通過案例解析,為初入職場的勞動者厘清試用期里的常見困惑。

案例:

  小宋(化名)應聘進入一家酒店做廚師,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內,小宋做事勤勉認真,服務熱情周到,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就在試用期即將屆滿前兩天,小宋突然接到酒店與他終止勞動關系的短信,他立刻找到經理詢問,可對方不作任何解釋,只是說小宋還在試用期內,酒店有權隨時決定其去留。為此小宋深感困惑,不知道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按照該經理的理解,試用期內酒店可以隨時“無理由”解聘勞動者,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試用期制度在保障用人單位用工選擇權的同時,法律亦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作了嚴格限制,即用人單位必須要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下,才可以退工。本案中,酒店解聘小宋而不向他說明任何理由,只以試用期為借口“任性”辭退,這顯然是違法解聘。對此,小宋有權要求酒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那么,勞動者特別是職場新人在與公司簽訂用工合同時,應當了解哪些試用期知識呢?

  問題一:用人單位可以隨意確定試用期長短嗎?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的長短取決于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钡诎耸龡l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span>

  問題二:試用期能否“白用”或隨意降低工資標準?

  對于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法律亦有明確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痹摋l規定的兩個標準必須同時具備。

  問題三:用人單位能否以試用期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合格后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同樣違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钡谑艞l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边@就是說,試用期內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span>

  問題四:試用期內,勞資雙方能否“說辭就辭”或“說走就走”?

  首先,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為借口隨意辭退員工?!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逼渲?,第三十九條是關于勞動者存在過失情形下的過失性辭退規定,而第四十條則是無過失辭退的情形。其次,對勞動者而言,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有一定限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痹摋l系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性規定。

  問題五: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動輒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勞動者,這其實是對法律條款的誤讀。就用人單位而言,應就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證明以下問題:一是入職時已經明確告知勞動者具體的錄用條件,比如應當完成的業務量;二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具體表現情況,且必須以有效證據證明;三是這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表現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需要明確的是,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一是違反誠信原則對履行勞動合同產生實質影響的,包括隱瞞自身基本情況或虛構事實等情形,如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假身份證、假護照等個人重要證件,或者對履歷、知識、技能、業績、健康等個人情況的說明與事實有重大出入的;二是在試用期間存在工作失誤。對工作失誤的認定應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以及雙方合同約定內容為判斷標準;三是雙方約定屬于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情況。

  問題六:用人單位能以試用期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庇纱丝梢?,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對于試用期內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明確的是,在未繳納社保費的情形下,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構成工傷的,相關工傷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因公死亡的,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因病就醫的,勞動者的醫保報銷費用亦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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