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圍繞刑事訴訟法總則共108個條文從“律、修、源、釋、評”五個方面進行評注?!奥伞?,即現行法律條文;“修”,以表格方式將歷次修法的新舊條文進行對照,呈現歷次修法的“刪、減、增、改”內容;“源”,運用歷史解釋方法,將每一條文的立法初衷(目的),修訂動因和爭論焦點進行細致梳理、歸納和總結,呈現修法的“生動場景”和歷史沿革;“釋”,運用法解釋學的研究方法,通過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等對每個條文進行深度解讀和法理辨析,對法律條文和法律用語的解釋強調“于精致處雕琢”“于細節處錘煉”,對部分條文的解釋多達萬字以上;“評”,對每個條文存在的問題,包括理論上和實踐中的問題進行挖掘和闡釋,同時提出修訂和完善方案。
本書不是對刑事訴訟法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的堆砌,也擺脫了傳統“條文操作說明書”或“條文理解注釋書”的寫作方法,更多的強調從法理、解釋和實踐三個維度對每個條文進行理解和把握,閱讀群體包括法學理論研究者、司法實務工作者以及法科學生。
本書可能是國內第一部針對現行刑訴法條文的評注書。
作者簡介
董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訴訟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第八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入選中組部國家重大人才計劃青年學者。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學術部主任,掛職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2023.3-2024.3),現為第十三屆全國青聯委員,第一屆中央和國家機關青聯常委,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出版專著《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圖景》《監察與司法的銜接:理論、制度與機制》《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期刊獨立發表論文50余篇。
序言
一、撰寫本書的動因
隨著我國《民法典》制定的完成,法律評注這一大陸法系較為傳統的研究方式在我國日漸風行。從域外看,以德國為代表的法律評注“以規范解釋為中心,以法律適用為服務對象,信息集成性與時效性強構成了法律評注作為文獻類型的獨特性”。在不少國家,法律評注已成為法律人案頭必備的專業“字典”,有“真正的法律”之譽。我國的法律評注雖處于起步階段,但隨著眾多研究者的關注和投入,相關研究逐漸興起,前景可期,本書即是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總則)進行評注的一次嘗試。
二、本書結構與內容
本書不是對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指導案例的系統梳理和有序羅列,更不是便利法條檢索的法律法規匯編,而是將目光聚焦于條文背后的法理依據和立法精神,在對條文進行理論評注的基礎上為條文的實踐運用提出方向和鋪設道路,同時從立法論的視角品評法律條文的得失?;谶@一研究思路,本書對《刑事訴訟法》(總則)中的每一條文從“律”“修”“源”“釋”“評”五個方面逐一作出評注。
“律”,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的條文,這是評注的對象和“靶子”。
“修”,是將《刑事訴訟法》三次修法中的新舊條文進行對照比較,以表格形式呈現歷次修法的改動情況和“刪、改、增”面貌。
“源”,即【立法沿革】,將每一條文的立法動因,歷次修法時的改動內容和修訂緣由以及背后的爭論焦點進行譜系化梳理,展現當時立法的“目的初衷”、修法的“時代背景”和“實踐需求”以及各方就某一問題爭論時的“生動場景”。雨果曾言,“歷史是什么?是過去傳到將來的回聲,是將來對過去的反映”。通過對立法沿革的梳理總結,能夠以史為鑒,鑒古知今,為未來的修法道路提供方向指引。
“釋”,是指法律評注中的“注”,即本書的【法條注解】部分。該部分不是對法律條文作簡單注釋,而是通過對立法、學術與司法文獻的全景式概覽,將目光往返流盼于理論和實務之間,運用法教義學或法解釋學的研究方法,通過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等對每個條文進行深度解析和原理闡釋。當文中出現“需要注意的是”的表述時,往往是在“敲黑板”,或是強調一些容易被忽視的重要細節,或是澄清對有關條文適用的誤解,或是提出一些有獨到見解的新論。而一些以楷體字標注的內容,往往是本書在理論分析后得出的一些重要結論或觀點。另外,為了增加評注的可讀性,本書在條文評注過程中使用了較多案例,并配以圖表,方便讀者理解。
“評”,是法律評注中的“評”,即本書的【法條評點】部分。如果說“釋”是從司法層面對法條作解釋,那么“評”便是從立法層面對法條提出修改完善方案。法教義學認為,通過對一國已有法律規范進行系統化,能夠發現其中究竟存在哪些矛盾,可以了解如果通過立法改進,應該從何處入手。這種對制定法的系統化和提供立法的備選也是法教義學的應有之義。有鑒于此,【法條評點】部分對每個條文及其所關聯的司法解釋規定中既存的問題進行發掘、回應和闡釋,進而提出修改和完善方案。
三、本書目的
條文評注是學習、研究和運用刑事訴訟法不可缺少的工具,也是刑事訴訟法解釋學或教義學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撰寫本評注,是希望理論界和實務部門能夠加大對法教義學或法解釋學研究的投入,其直接目的則是強調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應更多關注“法條”本身。日本學者奧田義人曾言:“人心思想,托諸符號,必不能與所表示者,無尺寸毫末之歧義,而況言語之意義,與該當之事物,皆與時為變遷,雖有精法理積經驗之士,當制定法律之任;有富理想重權利之民,為產出法律之源,亦不能無疑義,是亦勢之所不能已,而法律解釋之所以必需也?!狈捎幸闪x,當然要解釋。德國法學大師薩維尼直言:“解釋法律,系法律學之開端,并為其基礎,系一項科學性的工作,但又為一種藝術?!眹鴥刃淌略V訟法解釋學雖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卻止步于90年代。在刑事訴訟法剛剛頒布生效的年代,多數法律學人還是認真對待刑事訴訟法的,他們在進行理論探討、著書立說時無不以法律文本為依據。但曾幾何時,對刑事訴訟法條文進行解釋被視為“有術無道”,缺乏理論深度,無法產出創新性研究成果。然而,作為一國執法、司法之依據,制定法如果不被重視和研究,理論將無法為實踐提供方向指引和有效供給,當實踐中的困惑無法從理論中獲得應對方案與破解之道時,實踐必將陷入混亂。長此以往,理論與實踐逐漸疏離,“兩看相厭”的情況難以避免。其實,成文法是理論與實踐之間溝通的橋梁,理論和實務都應重視和關注對成文法的研究和應用,只有“雙向奔赴”,才能同向互動、融合共進。拋開法條只談理論,可能對立法有所助益,但對司法實踐特別是具體辦案用益無多。
可能會有研究者指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頻度過快、修改幅度過大,因此評注的意義不大。德國法學家基爾希曼就曾言:“立法者的三個更正詞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獻成為廢紙?!狈从^目前國內較為成熟的刑法,從1997年新《刑法》制定到現在,已有12個修正案,對整個刑法的修改幅度已達三分之一。這樣的修改頻度和幅度早已超越了對《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力度。但刑法教義學在國內的發展可謂突飛猛進、蔚為大觀。張明楷教授在很多年前就曾言,“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沒有缺陷。因此,發現法律的缺陷不是什么成就,將有缺陷的法條解釋得沒有缺陷才是智慧”。刑事訴訟法條文也不是嘲笑的對象,只有理論界和實務部門認真對待刑事訴訟法,忠實于法律文本,共同探求文本的意義,刑事訴訟法才可能得到充分的解釋,由此構建的理論、提出的立法建言也才有針對性、科學性和實用性?!胺ń塘x學的長處在于能夠以已有的法律規范為中心形成一個構架堅固的理論與知識體系。理論不斷在司法實踐中接受考驗,對于司法實踐的批判與總結又不斷將新的知識與理論添加到這一體系之中,這樣法律的發展是漸進地但也是穩固地?!标P注法條并投入對法條的研究,不僅是法教義學的起點和重要內容,也是推動刑事訴訟法理論不斷發展的一條重要道路。
誠如前文所言,本書不是簡單或系統地“堆砌”刑事訴訟法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也擺脫了傳統“條文操作說明書”或“條文理解注釋書”的寫作方法,強調更多地從法理、解釋和實踐三個維度對每個條文進行深入理解和精確把握。對法條進行“蹂躪式”解讀,“于微末處推敲,于精細處雕琢,感受法條的充盈之美”,是本書的一大亮點。這種看似“細枝末節”式的研究并非在做無關痛癢的“文字游戲”,而是對司法實踐中的現實問題進行積極關切與回應。
筆者歷時兩年完成書稿,雖過程艱辛,但成稿之時自覺收獲滿滿。一人撰稿的益處在于確保全書前后內容的協同、文風用語的統一以及布局結構上的合理,缺點是由于個人能力水平、知識儲備、閱歷經驗等的不足,書稿中的錯漏在所難免,故還望讀者多多指正。
最后,要感謝在本書出版過程中給予支持和幫助的北京大學出版社蔣浩副總編、楊玉潔主任以及任翔宇編輯、方爾埼編輯,他們的鼓勵和鞭策是我堅持完成本書的動力源泉。希望本書能成為立法機關開展修法工作的建言書、司法工作者實踐辦案的案頭書、法學研究者教學科研的參考書、法科學子入門進階的指引書。這是筆者最大的心愿,也是為之努力的方向目標。
董坤
2024年1月11日于海南
后記
評注書稿完成時已近2023年年底,在長舒一口氣的同時翻看手機,距離我開始寫《刑事訴訟法》第一條評注的時間已過去整整兩年。兩年前,基于某期刊的約稿以及疫情的原因,我利用在家中被“監視居住”的兩個星期完成了《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的評注,完成之后深感意猶未盡,萌生了寫一本刑事訴訟法評注的想法。一是想延續自己對刑事訴訟法解釋學的研究興趣,畢竟,逐條評注可以最大化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認識,夯實刑事訴訟法解釋學的研究基礎,修煉內功;二是感覺國內法律評注日漸興起,正所謂“天下武功,唯快不破”,早動手說不定能趕個“早集”,搶占學術高地?;谂d趣(和部分功利),從2021年年底開始,我逐條撰寫刑事訴訟法評注。
然而,理想總是豐滿,現實卻很骨感。在撰寫評注的過程中,我遇到了重重困難。例如,要梳理歸納歷次修法中每個條文的變動內容、修改原因,就要收集大量資料。然而,我國沒有像域外那樣,每次修法都有修法說明、研討紀要,尤其是1979年的立法和1996年的修法,年代久遠,相關資料稀缺,必須挖空心思,窮盡線索,發掘史料。再如,刑事訴訟法是一門操作性很強的法律,而法律評注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服務法律適用,如何讓評注有效呼應實踐,回答現實問題,必須花費時間收集案例,還要絞盡腦汁尋找解決方案。記得有一次為了弄清楚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保證金退還程序作出修改后,實踐中是否還有公安機關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書的情況,我基本問遍了所有在司法實務部門上班的同學,等寫完這個問題時已到了晚上十一點。除了上述困難,在撰寫評注的過程中還不時會有各種“介入因素”和緊急事情需要盡快處理。所以,拖拖拉拉,一年過去,評注才寫了不到五十條。望著后面更難的證據章和強制措施章,我曾經有無數次偃旗息鼓的想法,并找了各種千奇百怪的理由為自己的“拖延癥”開脫。但這種心態在2023年我來到海南掛職后發生了微妙的變化。
2023年3月,按照中組部第23批博士團的安排,我來到海南,掛職省委政法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一年。政策研究室是省委政法委的“大腦”和“中樞”,日常工作是服務省委政法委領導講話、課題調研以及其他綜合性文字工作,處室的急活、細活、重活特別多。所謂“急活”,就是單位中午突然交代一項文稿任務,第二天一早便要交,這還不包括中間報批領導審核和文稿校對的時間。記得剛來的一個月,研究室主任告訴我他要趕緊忙手里一個活,因為這個活下午要交,而另外一個活不著急,先放放,因為第二天才交。我當時的第一感受——這真是在與時間賽跑,現實版的“速度與激情”。所謂“細活”,就是要保證每一篇文稿零差錯、零失誤、零事故,做到“文出我手無差錯,事交我辦請放心”。有一次重要會議,由于情況特殊,會議從上午臨時改到下午,提交的成稿本來寫的是“同志們,大家上午好”,在開會的前一刻,副主任硬是快速反應,第一時間把稿子“追回來”,改成了“下午好”。所謂“重活”,則是一篇長的講話稿對于研究室而言其實屬于新話題,比如WTO法、中央法務區等,在吃透中央精神、結合本省實際、貫徹領導意圖的基礎上,如何快速成稿、保質保量,擔子很重、困難頗多。我天天(不是經常)看到主任、副主任加班加點,干到凌晨已是家常便飯。每天早晨上班,晚上下班,周末來加班,主任辦公室的燈都亮著,不僅是政策研究室,省委政法委里其他處室的燈也亮著。更令人驚奇的是,我經??吹阶约恨k的件,領導批閱的時間是凌晨一點。
記得那是四月份的一個晚上,我十點多下班,走到樓下看到整個辦公大樓燈火通明,那時的場景讓我十分震撼??傆幸环N精神讓人感動莫名,總有一種力量催人奮進前行!也許就是那天晚上,整個單位的拼搏(甚至拼命)與奉獻精神以及“卷”的作風在讓我深受感動的同時也突然想起了什么,已經放手很久的法律評注又被我重新拾起,我開始寫起了《刑事訴訟法》證據章的第50條、第51條、第52條……然后是強制措施章、附帶民事訴訟章……從2023年5月,我幾乎推掉了所有的社交活動、學術會議,利用掛職期間的空閑時間,忙里偷閑,一個人靜下心來認真揣摩每個條文,從對相關概念的辨析到對立法變遷的梳理,再到對條文應用的多元解釋,在咬文嚼字、追本溯源、推敲琢磨中逐漸厘清法條的“紋理”,感受法律的精神和力量。不知不覺,半年過后,在繁雜的工作之余,我竟然在年底奇跡般地完成了這本評注書的總則部分。誠如本文開頭所言,在完成之時,我長舒了一口氣,心中有種莫名的激動和感動。一年的掛職時間即將結束,除了收獲單位領導的肯定以及同事間的革命友誼,還有就是眼前這本有些“大部頭”的書稿,這讓即將回歸科研崗位的我有了些許底氣,內心也踏實了很多。
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而法律的正確適用則是基于對法律條文的合理解釋?!爸婪傻脑~句并不意味著了解法律,只有掌握法律所含有的力量和支配權才意味著了解法律?!北驹u注主要以法條為研究對象,從立法沿革、法條注解、法條評點等方面,在歷史、實踐和理論的維度下對法條展開評注,“于微末處推敲,于精細處雕琢”是本書的一大特點。本書面向的讀者包括法學研究者、司法實務工作者以及高校學子,希望這本書能成為他們科研教學、日常辦案以及進階精研的案頭書籍,為他們帶來不一樣的收獲。
2024年1月12日??谑忻捞m區國興大道69號院
目 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三條【職權原則】【程序法定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
第六條【依靠群眾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七條【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責】
第九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刑事訴訟原則】
第十條【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審判公開原則】【辯護原則】
第十二條【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
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第十六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條【外國人犯罪適用本法原則】
第十八條【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九條【職能管轄分工】
第二十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級別管轄的變通】
第二十五條【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優先管轄】【移送管轄】
第二十七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八條【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條【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條【辦案人員違反禁止行為的回避】
第三十一條【決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條【回避制度的準用規定】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辯護人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委托辯護的時間】【辯護告知】
第三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
第三十六條【值班律師】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偵查期間的辯護】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會見、通信】
第四十條【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第四十一條【辯護人向辦案機關申請調取證據】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向辦案機關告知證據】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收集材料】【辯護律師申請取證及證人出庭】
第四十四條【辯護人行為禁止】【追究辯護人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五條【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四十六條【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七條【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執業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條【妨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救濟】
第五章 證據
第五十條【證據的含義及法定種類】
第五十一條【舉證責任】
第五十二條【依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第五十三條【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
第五十四條【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行政執法辦案證據的使用】【證據保密】【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條件】
第五十六條【非法證據排除】
第五十七條【檢察院對非法收集證據的法律監督】
第五十八條【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調查】【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第五十九條【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第六十條【庭審排除非法證據】
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的質證與查實】【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證人的范圍和作證義務】
第六十三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四條【作證保護】
第六十五條【證人作證補助與保障】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和執行機關】
第六十八條【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的法定條件】
第七十條【保證人的法定義務】
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對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七十二條【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與執行】
第七十三條【保證金的退還】
第七十四條【監視居住的法定情形與執行機關】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的執行處所與被監視居住人的權利保障】
第七十六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對被監視居住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七十八條【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與監控】
第七十九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八十條【逮捕的批準、決定與執行】
第八十一條【逮捕的法定條件】
第八十二條【刑事拘留的對象和條件】
第八十三條【異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條【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五條【拘留的相關程序】
第八十六條【拘留后的訊問與處置】
第八十七條【提請批準逮捕的程序】
第八十八條【審查批準逮捕的程序】
第八十九條【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權限】
第九十條【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和執行】
第九十一條【批準逮捕的期限和對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執行】
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不批準逮捕的復議、復核】
第九十三條【逮捕的執行程序】
第九十四條【對被逮捕的人應當及時訊問】
第九十五條【羈押必要性審查】
第九十六條【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九十七條【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及對其處理程序】
第九十八條【羈押期滿未能結案的處理】
第九十九條【強制措施期滿的處理】
第一百條【偵查監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一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和裁判】
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一并審判及例外】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期間及其計算】
第一百零六條【期間的耽誤及補救】
第一百零七條【送達】
第九章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本法用語解釋】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