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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運路上,這份維權“錦囊”請收好

春運路上,這份維權“錦囊”請收好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發布時間: 2025-01-20 瀏覽:2487 次

  隨著春運大幕的開啟,學生流、務工流、探親流、旅游流高位疊加,客運量大幅增多。公路、鐵路運輸以其安全、快捷等優勢成為人們出行的首選。那么,假如乘車途中發生旅客人身損害糾紛,該如何正確維權呢?

遭遇搶劫受傷,承運人擔責

  鄒某乘坐李某駕駛的客車赴外地探親。途中,兩名犯罪嫌疑人在盜竊鄒某財物時被其發現并發生廝打,兩竊賊用刀將鄒某劃傷后逼??蛙囂右?。經住院治療,鄒某共花費醫藥費等費用近萬元。在協商賠償未果的情況下,鄒某將客運公司及該車駕駛員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客運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1.9萬元,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釋法:

  客運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及行李運抵目的地,旅客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钡诎税俣l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睋艘幎?,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對發生急病和分娩等情況的旅客給予必要的醫療和照顧,對遇險的旅客應當盡力搶救。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車內遭遇搶劫受傷,被告未按客運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原告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且無證據證明自己已盡到了積極有效的救助義務,故應當對原告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事故致旅客受傷,承運人賠償

  房某乘坐周某駕駛的中巴車從外地返鄉。途中,中巴車與一輛貨車相撞,造成房某等乘客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與貨車司機負同等責任,房某等乘客無事故責任。傷愈后,房某將周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3萬元。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睋艘幎?,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即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害,不論承運人主觀上有無過錯,旅客均有權向其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原告購票乘坐周某駕駛的中巴客車,雙方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對于損害的發生原告并無過錯,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車內互毆受傷,責任人各擔其責

  劉某乘坐列車返鄉途中,因就餐時泡面不慎灑到鄰座徐某身上而引發雙方廝打,乘警和列車長隨即對沖突雙方予以隔離并展開調查處理。列車到站后,乘務人員立即將傷者劉某送醫應診。傷愈后,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徐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鐵路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判決徐某賠償原告損失84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北景钢?,雖然劉某憑票乘車與承運人形成客運合同關系,但在打架事件發生時,承運人已經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故不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受傷的原因是其與他人發生沖突所致,應按過錯歸責原則,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遭受徐某侵害的事實成立,故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對侵權行為的發生也有一定責任,相應減輕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遇險跳車受傷,構成緊急避險

  徐某攜家人乘坐長途客車出行途中,因車廂內突然冒起濃煙(事后查明,濃煙是發動機故障導致高溫引起),徐某在車未停穩的情況下從后車窗跳出,導致雙足粉碎性骨折。傷愈后,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客運公司和駕駛員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被告則以原告跳車行為屬于避險過當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0.6萬元。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痹诰o迫危險的前提下,為避免自身或者第三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在必要限度內采取適當的方式實施避險行為即可構成緊急避險。

  本案中,行駛中的客車內突然冒煙,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該危險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即避險人有確切的證據表明可以相信該危險發生。此時車輛雖未著火,但乘客采取的逃生行為顯然是合理的、恰當的。同時,生命權優先于身體權、健康權。緊急避險的合法性,根源于兩種合法權益不能同時保護的情況下,犧牲較小的權益而保全較大的權益。徐某從自己最靠近的車窗跳出,雖然可能導致身體受到傷害,但該避險行為所保護的價值明顯高于所損害的價值,故不屬于避險過當。

候車室滑倒受傷,管理失責須賠償

  10歲的兒童月月(化名)跟隨母親陳女士前往火車站搭乘列車。因當天下雨,候車室內屋頂漏水導致地面積水濕滑,月月在候車玩耍時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事后,陳女士以月月法定代理人的名義將涉事某鐵路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5.6萬元。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5萬元。

釋法:

  火車站作為旅客乘車的公共場所,人流物流量大,容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如果鐵路公司因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或組織管理工作缺位等原因導致旅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就可能因存在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薄惰F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八條規定:“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從售出車票時起成立,至按票面規定運輸結束旅客出站時止,為合同履行完畢。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檢票進站起至到站出站時止計算?!北景钢?,被告鐵路公司疏于管理,對候車室內地面積水未予以及時清除或設置警示標識,致使原告滑倒摔傷,存在過錯,對原告受傷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其監護人沒有履行必要的監護職責,自身存在過錯,相應減輕了被告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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