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他人看管孩子是舉手之勞,還能很好地促進彼此關系,但倘若在幫雇主看管小孩過程中受傷,這種行為是提供勞務服務還是情誼行為?受傷后又該如何賠償?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糾紛案,二審維持原判,駁回原告黃女士要求雇主承擔80%賠償責任的訴求。
黃女士是一家家具店的銷售員。這天,店主的女兒帶自家孩子到店里玩耍,黃女士見店中暫時沒有顧客需要接待,便與小朋友玩起了“你追我跑”的游戲。兩人正追逐玩鬧之際,不小心同時摔倒受傷,黃女士至醫院住院治療。后來黃女士和雇主簽訂協議,雇主為黃女士支付醫療費與誤工兩個月的工資,共計4萬余元。
幾個月后,黃女士身體基本恢復,回到家具店繼續工作。很快,黃女士因為工作地點變更,辭職離開了家具店。第二年,黃女士至鑒定機構就此前摔倒而導致的傷情進行鑒定,結果為右肘關節活動受限,評定為十級傷殘。黃女士認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傷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雇主就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5萬余元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黃女士陪孩子玩耍的行為,并非受雇主指示,與其自身的銷售工作也不存在內在聯系,這一行為本質上屬于情誼行為,不是從事勞務活動。雙方當事人之間是短暫性、臨時性的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而雇主作為受惠方可予以一定補償。在雇主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情況下,鑒于雙方之前曾簽訂協議約定補償金額,一審法院判決雇主支付黃女士4萬余元,駁回黃女士其余訴請。
黃女士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就黃女士的涉案行為雙方成立何種法律關系;雇主對黃女士受傷所產生的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協議金額確定補償標準的問題。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案中黃女士在和孩子玩奔跑游戲時具有雇員和自然人的雙重身份,該行為雖然與勞務活動的時間、地點存在重合,但陪同孩子玩耍與履行職務本身不存在內在聯系,是屬于其個人行為。雇主并未基于雇主身份指示或要求黃女士實施該行為,黃女士的看管行為具有臨時性,難言雙方當事人有就此建立法律意義上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且雇主并未對黃女士看管行為進行指定和管理,也不基于此向黃女士支付報酬。因此,黃女士的行為屬于情誼行為范疇,而非提供勞務。
關于爭議焦點二,黃女士的受傷并不是因勞務受到損害,而是其跑動摔倒所致。通常,與小孩子玩耍跑動速度并不會過快,不屬于可預見的發生損害可能性較高的危險行為,而黃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雇主對黃女士受傷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等明顯過錯,因此對黃女士因受傷造成的損失無法定賠償義務?;诠皆瓌t,雇主作為受惠人可對黃女士予以適當補償。
關于爭議焦點三,在已明確該雇主對黃女士受傷無法定賠償義務且雙方已簽訂補償協議的前提下,雇主在訴訟中亦同意以該金額進行補償,故法院對該協議金額予以照準。
最終,上海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盧穎指出,與人為善、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出于善意實施特定使他人受益的行為有助于營造和諧美好的社會氛圍,是值得肯定和推崇的,但實施該行為的基礎和前提應當是確保自身安全。
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根據接受勞務方的指揮與安排,為接受勞務方提供服務,并由接受勞務方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情誼行為或好意施惠則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一方出于良好的動機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惠的關系,旨在增進情誼。若具備雇員和自然人的雙重身份,則需結合案情進行綜合判斷。
出于善意實施特定使他人受益的行為前提應當是確保自身安全。既要確定基于自身年齡、能力、身體素質能夠適應或勝任該行為,也要在實施該行為的過程中盡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注意義務。只有人盡其能,才能實現互幫互助,好事辦好的初衷。
在好意施惠過程中施惠人受到傷害的情況下,雙方應本著合法合理的原則,就后續處理及補償事宜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妥善處理糾紛。只有讓善意行為得到良好的結果,社會風氣才會更加和諧,才會有越來越多的人愿意施以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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