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離婚,協議將男方婚前房產贈與女方,但協議約定的贈與條件達成后一直未過戶,原因竟是男方后悔了。隨后,女方將男方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房屋歸其所有,而男方則想要撤銷協議中對該房屋的贈與。
韋貴(化名)與梁花(化名)原系夫妻關系,2014年9月,兩人經民政機關登記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將韋貴名下的一套婚前房產贈與梁花,該房產的房貸由韋貴繼續償還,房貸交清后韋貴協助梁花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2021年12月,房貸已經還清,此時韋貴卻后悔了,遲遲不肯協助梁花辦理過戶。梁花訴至柳江區法院,請求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韋貴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柳江區法院百朋法庭受理該案后,將梁花的起訴狀及證據材料送達韋貴。韋貴認為,房屋還在自己名下,尚未過戶,自己有權撤銷贈與。于是,韋貴提起反訴,要求撤銷該房屋的贈與。雙方各執一詞,法官多次調解無果。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韋貴與梁花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意愿和簽署的協議完全負責,其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視為合法有效,案涉房產應歸梁花所有。根據韋貴與梁花的約定,案涉房產房貸已經清償,過戶條件已經達成,梁花要求韋貴協助辦理案涉房產變更登記手續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韋貴名下房產歸梁花所有,并由韋貴協助梁花辦理該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
韋貴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就一般的不動產贈與合同而言,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過戶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約定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協議離婚時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之外,當事人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不能予以支持。
法官指出,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法院審理此案時,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離婚協議》系韋貴與梁花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承擔以及離婚補償等問題達成的具有人身和財產雙重性質的合意。根據法律規定,該《離婚協議》不能簡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行使任意撤銷權。韋貴與梁花自愿簽訂《離婚協議》,韋貴作為履行義務人,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案涉房屋歸梁花所有的約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本社記者 王蓉 □通訊員 廖琴 覃仕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