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順義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勞動者落戶北京后辭職,因不愿支付損失仍繼續工作的案例。法院判決雙方勞動關系應于提離職30天后解除,公司應該支付這期間的工資,勞動者應向公司支付11.6萬元賠償金。
2020年6月,某控股公司通過京外生源畢業生引進政策招聘員工小王,并將其安排至旗下房地產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小王需在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工作服務滿五年,公司承諾為其解決北京戶口。若小王在服務期內離職,需按在職年限賠償公司損失,最高限額30萬元。
入職后,小王被借調至另一單位工作。2023年1月,小王通過公司辦理完成北京落戶手續。同年5月25日,小王以個人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后因無力支付賠償金,小王在提交辭職申請后仍繼續在借調單位工作。公司多次通知小王返回辦理離職手續未果,且未向其發放6月工資。7月3日,小王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隨后,雙方就工資支付及違約賠償等問題產生爭議。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公司關于小王支付12萬余元的請求。小王不服裁決結果,訴至法院。庭審中,公司提供了相關通知函、電話記錄等證據,證明其已多次通知小王返崗辦理手續。小王則辯稱,自己以繼續工作的實際行動表明撤回了辭職申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于5月25日提出辭職申請后,未向公司明確表示撤銷申請,雙方勞動關系應于6月24日解除,公司僅需支付6月1日至24日期間的工資。關于違約賠償,法院指出,員工提前解約將增加企業引進人才的機會成本,影響人才隊伍穩定性,企業還需投入資源重新招錄培訓員工??紤]到雙方約定、離職原因、在職年限及對企業的影響,法院判決小王應向公司支付11.6萬元賠償金。
法院認為,本案的判決有助于引導社會誠信原則的踐行。該案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已生效。
勞動者申請離職后又繼續工作,勞動關系解除與否?法官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申請離職,即相當于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將于三十日之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則產生三十日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雙方勞動關系不會因勞動者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而存續。
勞動者對離職申請反悔時,需向用人單位明確作出撤回離職申請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接受或拒絕。若用人單位同意撤回辭職申請,相當于雙方就勞動關系達成了新的合意,否則勞動者只能承擔因自行申請離職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