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河南省法學研究行業基層黨組織管理工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中央、省委關于加強黨的群團工作有關精神,結合法學研究行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法學研究行業基層黨組織,是指河南省法學會所屬研究會依照規定設立的黨的支部委員會等基層黨組織。
第三條 經省委組織部批準設立的中共河南省法學研究行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負責對省法學研究行業基層黨組織統一領導,并依照規定履行教育、管理、監督、指導職能。
第四條 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研究會,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批準,分別設立黨的支部委員會等基層黨組織。
第五條 研究會設立的黨的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六條 設立行業基層黨組織、確定領導班子成員候選人預備人選、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等有關事項,應當事先書面請示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并經批準。
第七條 行業基層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原則上由研究會會長、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委員由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政治可靠的知名專家學者擔任。以上人員必須是中共黨員身份,參加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時必須是依照規定審查和確認的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代表。
第八條 經選舉成立的行業基層黨組織,在正式選舉成立后,應當及時向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報告選舉工作等有關情況。對當選的黨組織負責人(書記、副書記),應當報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批準,對其他委員應當報告備案。
第九條 法學研究行業基層黨組織基本職責:
(一)加強政治引領,組織政治學習、宣傳和教育培訓,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團結會員,服務會員,服務法學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長,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對研究會各類學術活動、重大工作決策和會員發表的演講報告、研究論文及編寫印發的論著等進行政治審核監督,監督研究會與會員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四)抓好黨支部班子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五)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抓好精神文明建設。
(六)上級規定的其他職責和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條 根據法學會性質和研究會會員屬于兼職的特點,結合其人事關系和黨員組織關系及日常工作由其所屬單位負責管理的實際情況,行業基層黨組織對研究會黨員的管理應當按照“不代替、不越權”的原則,不負責研究其在所屬單位的有關組織、人事問題,不轉辦黨員組織關系,不重復收繳黨費,不重復統計黨員數字。
第十一條 根據“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的原則,研究會的黨員應當參加行業基層黨組織的組織生活等活動。
行業基層黨組織應當協同研究會黨員所屬單位黨組織落實有關組織生活制度規定。
第十二條 行業基層黨組織應當建立與研究會黨員所屬單位黨組織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做到黨建工作不脫節、全覆蓋。
第十三條 對研究會黨員納入行業黨組織管理,應當征得該黨員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同意,并商由該組織出具委托協同管理證明書。行業黨組織應當教育和督促研究會黨員接受其所屬單位黨組織的日常教育、管理、監督,負責做好研究會黨員參與研究會工作期間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委托協同管理證明書的格式由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統一制作。該證明文書一式三聯,研究會黨員所屬行業基層黨組織存檔一聯、該黨員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留存一聯、黨員本人保存一聯。每聯須分別加蓋黨員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行業基層黨組織印章。
第十五條 抓好行業黨建基礎性工作,建立黨員個人基本信息臺賬及教育、管理、監督工作情況檔案。建立健全行業黨建工作制度體系,加強行業黨建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第十六條 教育、監督研究會黨員嚴格遵守組織紀律,依法依規行使黨員權利、履行黨員義務。
第十七條 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應當加強對行業基層黨組織制定和落實黨建工作制度、措施的指導服務和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實行行業基層黨組織黨建工作考評、通報制度和年度黨建工作考核獎懲制度。
第十九條 市、縣級法學會研究會行業黨組織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