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的撫養費糾紛,涉及的多是未成年子女,而在子女已經成年但學業尚未結束的情形下,能否向父母主張撫養費?以下通過區分三種情形,厘清離異父母對于成年子女在“管”與“不管”認識上存在的誤區。
成年女兒讀中專,主張合法獲支持
小霞(化名)在父母離異后一直隨母親生活,父親王某按月支付撫養費。2023年9月,小霞考入某中等專業學校,同年底,王某以女兒已成年為由中斷給付撫養費。為保障日常學習和生活,小霞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對自己“撫養費給付至大學畢業止”的承諾。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原告已經年滿18周歲,但仍然在接受相當于高中的中專學歷教育,不能獨立生活,故判令被告王某繼續給付小霞撫養費至其中專畢業時止。
釋法:
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通常以成年為限,但現實中,達到18周歲并不意味著能夠獨立生活,此時,父母對于成年子女仍然應當承擔“有條件”的撫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其中關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小霞雖已成年,但因為初中留級等原因,仍然在接受相當于高中的中專學歷教育,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無法維持正常學習生活,故被告仍然應當繼續履行撫養義務。
離婚協議有約定,大學學費應承擔
郭某與田女士系夫妻,2004年底生育一女娜娜(化名)。2017年,郭某夫妻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于女兒的撫養事宜作出如下約定:娜娜隨母親生活,郭某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直至其成年;如果娜娜考上大學,其大學期間的學費及生活費用由郭某負擔,學費的數額以就讀學校要求支付數額為準,在校生活費用參照學費數額。
2023年8月,娜娜順利考上大學,要求父親兌現撫養承諾,郭某則以女兒已經成年為由拒絕支付。娜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自己大學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用。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與前妻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原告有權依據協議要求被告承擔該費用,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娜娜的訴訟請求。
釋法:
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約定,這些約定不僅涉及財產問題,也涉及身份問題,不應將協議中的某項約定單獨拿出來判定是否應當履行,而是應當整體看待協議的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未對父母通過自愿或約定的方式承擔更多撫養義務作出禁止性規定,而是針對綜合撫養費制度設立的目的、保障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接受高等教育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開銷等因素,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給予了充分尊重。
本案中,被告郭某與田女士在離婚時對原告娜娜接受高等教育期間的學費及生活費達成了明確約定,上述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在田女士不同意解除離婚協議中關于上述費用負擔方式約定的前提下,娜娜有權依據既定條款要求郭某承擔該費用。
大三男生要學費,于法無據被駁回
20歲的小周(化名)是一名大學三年級學生。8年前,其父母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小周隨父親共同生活,母親溫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自小周年滿18周歲起,溫女士停止給付撫養費。為應對高昂的學習和生活費用支出,小周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溫女士支付撫養費至自己完成學業。法院經審理查明,父母離婚后,原告平時與母親聯系較少,同時溫女士打工收入微薄,加之其父母年邁需要她履行較多的贍養義務。原告現已成年,且正在接受大學教育,依法屬于能夠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已經沒有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遂判決駁回了小周的訴訟請求。
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本條規定,對于父母應當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中原告小周已成年,在法律上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從生理還是心理角度,已基本具備了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且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亦非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要求母親繼續支付撫養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至于完成剩余的學業所需費用,一方面,小周可以通過爭取獎(助)學金、申請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等途徑解決大學期間費用;另一方面,雖然被告不再對原告負有法定撫養義務,但溫女士亦應從親情角度考慮并結合自身經濟條件,給予力所能及的經濟幫助,助原告順利完成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