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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銀發勞動者”工傷認定難題

如何破解“銀發勞動者”工傷認定難題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發布時間: 2024-10-16 瀏覽:2225 次

  “60歲快遞分揀工在崗位猝死,卻無法認定為工傷”“超齡務工者在崗位去世被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起訴遭駁回”……

  這樣的新聞資訊在網絡報刊上層出不窮,增加了社會大眾對于“銀發勞動者”工傷的認定的認知困惑,更有新聞評論員調侃“銀發勞動者”工傷認定就像“開盲盒”一樣。

  那么,為何同樣是已達退休年齡的老齡勞動者,認定結果卻截然不同?其實答案都藏在法律條文于之中。

  在我國現有立法上,目前對于“銀發勞動者”因工受傷時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的問題,直接涉及的有四項特別規范,其中一項是部門規范性文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其他三項均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以及《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這四份規范性文件將老齡勞動者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進城務工老齡農民,另一類是其他類型老齡勞動者。對于進城務工的老齡農民,沒有作條件上的限制,一律可進行工傷認定。對于其他老齡勞動者而言,則以是否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是否在原單位工作為雙重認定標準,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如果老齡勞動者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因工受傷應直接被認定為工傷;如果非前者情形,只有在招用單位為老齡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條件下,老齡勞動者才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老齡勞動者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不區分招用單位,一律以繳納工傷保險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通過對以上法律規范的分析可知,目前,對于老齡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立法上設置了一定的門檻,要審查老年人是否系農民工、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否在原單位工作以及是否繳納工傷保險等因素,這也是為什么同樣是老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結果卻天壤之別的主要原因。

  不可否認,以上規范為處理老齡勞動者工傷認定問題提供了重要指導,對于保護老年人的勞動權益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這些特別規范的立法層級不高,且不成體系,屬于過往行政和司法實踐中“特事特辦”范圍,因而無法形成統一的操作標準,各地司法機關對這些規范的適用尺度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此外,根據《工傷認定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進行工傷認定時,首先要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出認定。因此,在我國傳統工傷認定思維中,工傷認定與勞動關系認定是掛鉤的。而以上規范,對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何種法律關系并無回應,這無疑增加了老齡勞動者工傷認定成功的難度。同時,由于受當前社保管理機制的限制,除了建筑領域有項目參保的方式可以為老齡勞動者投保工傷保險,其他行業缺少繳納社保的通道。這就導致實踐中大量的老齡勞動者并未參保工傷保險,一旦因工受傷,按照以上規范最終會被工傷保險待遇拒之門外。

  在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和國家實施積極老齡化戰略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進入了勞動力市場,老年人就業糾紛與日劇增,而老年人因工受傷能否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然成為“銀發勞動者”群體最為關注的焦點之一,因此,化解“銀發勞動者”工傷認定難題迫在眉睫。從保障老齡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立足我國國情,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完善我國的老齡勞動者工傷認定體系。

  首先,統一立法,明確老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特殊勞動關系?,F有法律制度對老齡勞動者勞動關系的確認設置了“未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門檻。因此,立法上應“拆除”該就業門檻,明確老齡勞動者無條件地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勞動關系。但考慮到老年人在一些方面確實與適齡勞動者相比存在一定劣勢,在工作效率以及其他客觀因素的綜合影響下,老年人給用人單位帶來的勞動價值與適齡勞動者相比有一定的差異。因此,以標準的勞動關系去保障老年就業人員,不僅會增添用人單位的負擔,對適齡勞動者來說也是一種不公平。為了平衡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考慮到當下社會用工關系的靈活性、復雜性和多元性,建議將老齡勞動者作為勞動者中的一類特殊群體進行單獨規定,參照適齡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結合老齡勞動者的實際狀況進行保護與規范。

  其次,平等保障,將老齡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目前,我國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主要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在確認老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制度構建下,原則上老齡勞動者應該享有勞動者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包括以上社會保險待遇,但是綜合考慮老齡勞動者的身體機能以及自身需求的特殊性,同時老齡勞動者在進入勞動力市場前已經享受部分社會福利待遇的客觀實際下,以上社會保險待遇中的工傷保險待遇是老齡勞動者最迫切的需求。因此,將老年人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是保障老年人勞動權益的首要之舉,并且對老年人就業群體不應做年齡、身份、工種上的區分,也不應增加是否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等限制,應無條件地準許并強制用人單位為老齡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同時,對于用人單位未給老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應參照適齡勞動者的相關規定,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老齡勞動者費用。

  再次,簡化程序,對工傷認定與勞動關系確認進行“解綁”。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對工傷認定設置了勞動關系確認的前置程序,為暢通老齡勞動者工傷認定渠道,加速助力因工受傷的老年人及時獲得賠償,應掃除該障礙,簡化工傷認定流程。對于老齡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只要審查是否符合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傷亡這兩個基本條件即可,無需增加老齡勞動者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舉證負擔。放眼世界,日本、德國工傷制度規定,只要就業者在工作中身體受到的損害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適應社會多元發展的需要,我國也應探索工傷認定的便捷之路,最大化地保障老齡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保障“銀發勞動者”勞動權益,即是一項社會問題,也是一門法律課題,完善“銀發勞動者”就業司法保障體系,肯定“銀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銀發勞動者”因工受傷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等,讓“銀發勞動者”對就業糾紛形成穩定的心理預期,才能真正讓老年人老有所為所尊、勞有所得所獲,安心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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