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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流賺錢發布虛假“頭條”屬違法,該罰!

為引流賺錢發布虛假“頭條”屬違法,該罰!

來源:公安部網安局微信公眾號 發布時間: 2024-10-08 瀏覽:2247 次

流量時代

有人為了博取眼球

吸引流量

通過自媒體、短視頻等渠道

大肆捏造、傳播虛假信息

殊不知

這些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

已經觸碰了法律紅線

近日,山東濟寧鄒城公安依法處理了一名利用網絡傳播虛假信息博取眼球、吸引流量、獲取利益的違法行為人。

鄒城市公安局網安大隊工作中發現,有網民在某網絡平臺上發布一條題為“我們鎮隔壁一個鎮一個初中老師強奸學生…...”的涉校師生虛假信息,引起不明真相網民跟帖轉評,造成謠言大量傳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防止該虛假信息誤導網民,公安機關立即開展調查工作。

經查,貼文發布者為黨某某。其為網絡引流賺取錢財,找到一份網絡發帖的“兼職工作”。

但因“文采”有限,黨某某便下載某訊息平臺瀏覽篩選各類網評信息,將個人認為有熱點、博眼球、煽情緒、引流量的“道聽途說”進行編寫杜撰,利用購買的多部手機及平板電腦注冊多個網絡賬號進行發布轉播。

其中,黨某某將這篇涉學校師生的不實文章發布至某網站個人注冊的賬號上,該虛假謠言在網絡迅速傳播上了“頭條”,引起大量網民轉發、點贊和評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黨某某給予行政處罰。

網警提醒

廣大網民要堅決對網絡謠言說不!增強辨別意識、不輕信網絡謠言,提高法律意識、不傳播謠言信息,做到“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共同守護風清氣正網絡空間。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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