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員工已經被認定為工傷了,為什么不能理賠?”這是某公司在被社會保險保障中心告知不能進行工傷理賠時發出的疑問。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般情況下,被認定工傷后,就能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然而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因錯過了工傷申報時限,導致無法報銷受傷職工的治療費用。
某公司員工王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并住院治療,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載明王某傷情為腰1椎體爆裂骨折。某公司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予以認定工傷。
某公司于次月向社會保險保障中心提交報銷申請,請求報銷王某住院治療費用共計56603.89元。社保中心告知某公司,因超過30日申請工傷認定,無法報銷受傷員工的治療費用。于是,某公司訴至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豆kU經辦規程》第三條明確了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劃分為社會保險登記,工傷保險費征繳,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工傷待遇審核,工傷待遇和專項費用支付等內容。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社保中心作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轄區內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申請負有進行審核的法定職責。
庭審中,某公司辯稱,王某的診斷證明書開具出現了延遲,且在工傷認定申請過程中,社保中心并未說明材料不齊全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因此,社保中心應該承擔報銷王某的住院治療費用。
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某公司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為其逾期為員工申報工傷的合理理由,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治療費用。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未上訴,判決目前已生效。(□本社記者 李卓謙 通訊員 耿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