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對法學研究工作的領導,強化政治引領的教育引導和監督保障作用,確保法學研究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群團黨建工作有關要求,結合法學研究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一、審核監督原則
(一)堅持黨對法學研究工作和法學研究隊伍的領導。
(二)堅持正確區分政治原則問題與一般學術觀點、思想認識問題。
(三)堅持教育引導和審核監督相結合。
(四)堅持審核監督與服務保障相結合,促進法學研究事業健康發展。
(五)堅持依法依規審核監督。
二、審核監督工作主體及其職責
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負責對省法學會各研究會政治審核監督工作的領導。省法學會所屬研究會黨支部具體負責本研究會的政治審核監督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對本研究會及會員的法學研究活動情況實施政治審核監督,預防和糾正違反政治原則、偏離政治方向的錯誤問題。
三、審核監督范圍與重點事項
(一)審核監督范圍
1、省法學會所屬研究會及其會員以研究會名義或會員身份從事的法學研究活動。
2、擬吸納為會員和擬選任為研究會理事、常務理事的思想政治表現。
3、研究會主辦的刊物、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刊載、發布的法學研究文章和工作信息等。
(二)審核監督重點事項
1、各研究會主辦或參與的重大學術活動主題和有關內容。
2、研究會及其會員與境外組織機構或人員合作的學術研究項目、進行學術交流活動形成的報告、論文、論著等。
3、研究會組織專項研究形成的調研報告、論文、論著等。
4、研究會及其會員就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或涉法熱點、敏感問題發表的言論。
5、受邀專家學者所作報告及向參加會議或活動人員宣傳、推介的文字、音像制品等。
四、審核監督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等。
3、中央、省委和中國法學會等上級機關、主管單位的規定與要求。
五、審核監督的基本內容
1、是否有惡意攻擊、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言行。
2、是否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發表危害國家安全等國家核心利益的言行。
3、是否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及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妄議中央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制造不良社會政治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利益、聲譽與形象的言行。
4、是否有公開發表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公序良俗的言行。
六、審核監督方式
(一)事前監督提醒。
(二)事中監督處置。
(三)事后報告說明。
實施以上審核監督由研究會黨支部負責,有關情況應及時報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視情予以通報或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組織進行調查處理。
七、審核監督程序
(一)事前審核監督
1、研究會及其會員有上述審核監督重點事項與情形的,應當主動向研究會黨支部報告并履行事前審核監督程序。研究會活動由研究會秘書處提交黨支部工作會議研究審核;會員活動由本人向研究會黨支部報告并接受審核。涉及境外組織、機構或人員的,研究會秘書處或有關會員應當主動提供有關背景資料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文件,審核后有關資料和文件由黨支部備案。
2、研究會理事會換屆涉及領導班子和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重大變動的,研究會秘書處應當事先對有關人員思想政治表現情況進行考察了解,并向黨支部報告有關情況,經審核未發現政治問題的,方可列為選舉候選人。
3、對申請入會新會員,在批準前,由研究會秘書處考察了解其政治身份和思想政治表現,并報研究會黨支部審核,發現有政治問題的不予接受。
4、各研究會舉辦的學術會議、活動,黨支部應當提醒告誡參加人員遵紀守法,不得發表錯誤政治言論。
(二)事中審核監督
1、根據審核監督重點事項與情形,有關研究會或會員應當事前報告審核而未報告審核的,發現其活動正在進行的,應予提醒告誡有關注意事項并要求其事后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2、對已經審核同意舉行的學術會議、活動,發現有錯誤政治傾向或問題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采取措施妥善處置,避免延續和擴散不良影響,監督處置情況應及時記錄并存入黨支部工作檔案。
(三)事后審核監督
對應當履行事前審核監督程序而未履行的,事后應寫出書面情況說明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書面情況說明存入黨支部工作檔案。
八、審核監督責任追究
研究會黨支部應當履行審核監督職責而未履行的,由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予以通報;導致出現重大政治問題和產生嚴重社會、政治影響的,由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或省法學會黨組向研究會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有關主管單位提出處理建議。研究會秘書處或會員應當事前提請審核監督而未提請的,或對審核監督工作不予配合的,由研究會黨支部報請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予以通報批評。
各研究會黨支部應當每年向省法學會和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報告一次政治審核監督工作情況,重大問題隨時報告。沒有報告或未及時報告的,由省法學研究行業黨委予以通報,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