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頁
學法
同事搬貨摔倒死亡 視而不見是否擔責

同事搬貨摔倒死亡 視而不見是否擔責

來源:法治日報 發布時間: 2024-07-22 瀏覽:2346 次

工人在搬貨過程中因地面濕滑失足從車上摔下后倒地不起,旁邊經過的同事視而不見,傷者因錯失最佳救助時間而去世,同事是否應該為此擔責?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9月15日,深圳市羅湖區某海鮮店老板溫某從海鮮市場訂購海鮮貨品后,由司機陳某開車將貨拉到羅湖一酒店門口,車上同時載有余某、嚴某和何某3名貨物搬運工,并且約定搬運工的工錢由老板溫某支付。

當車開到酒店后進行貨物搬運時,余某與嚴某因搶貨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致使貨箱破損,貨箱內的水和冰等灑落在車上。當余某準備下車時,因腳下濕滑突然從車上摔落并倒地不起(頭朝下、腿搭在車上)。其間何某經過,便將余某的腳從車上挪開。

貨物搬完后,何某、嚴某和司機陳某無視余某的情況離開現場。直到十多分鐘后,經過的路人報警并撥打120。待120急救車趕到現場后,發現余某此時已離世。隨后,余某的配偶及子女將某海鮮店老板溫某、貨車司機陳某及兩名搬運工何某和嚴某訴至法院,請求四被告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07158元。

羅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雇主溫某、司機陳某、同事嚴某和何某是否應對余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余某在搬運貨物的過程中從車上摔下死亡,溫某對此并無過錯,因此溫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司機陳某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人及駕駛人,在余某摔倒后是有救助義務的,但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駕車離開,故其對余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雖然余某摔倒主要是其自身沒有盡到注意和謹慎義務,但其與嚴某爭搶貨物致使貨箱破損,貨箱內的水和冰等灑落與本案的發生存在關聯。在此情況下,嚴某有一定救助義務,但其未予理會徑自離開,故對余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何某對余某摔倒及死亡并無過錯,何某在余某摔倒后未采取救助措施的行為,法院從道德上予以否定性評價,但其與余某之間不具有法定救助義務,因此,何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事故系由余某在下車時未盡到謹慎義務引發,故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根據司機陳某、同事嚴某的過錯程度,依據公平原則,酌定司機陳某承擔2%的賠償責任,嚴某承擔3%的賠償責任。根據《廣東省2020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為1250440元,喪葬費為103827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據此,法院認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1454267元。

綜上所述,司機陳某和同事嚴某對余某造成了不作為侵權行為,法院判決司機陳某應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9085.34元,嚴某應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43628.01元。

有救助義務的人應及時實施救助

法官庭后表示,不作為侵權是指具有作為義務的行為人不作為,造成對當事人的權利侵害。而義務的范圍,可以是法律明確的規定,也可以因為法定職業、合同關系、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抑或是因為義務人的先行行為而產生。其中最常見的情形是先行行為引起的救助義務,指當先行行為明顯地開啟或維持了一定的危險時,行為人應對此負擔安全注意義務和救助義務。

本案中,余某與嚴某因爭搶貨物導致貨箱破損、貨箱中的水和冰灑落造成車輛尾部濕滑,增加了余某摔倒的危險性或者使其處于容易滑倒的危險環境,嚴某需就其不當先行行為負有救助義務。同時,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和駕駛人,司機陳某發現水、冰灑落后也未予處理,當余某摔倒后其亦負有救助義務。

如果行為人先前的不當行為引起他人進入危險狀態,其應當在合理預見的前提下采取救助措施,即義務人應對受害人進行有效救助。嚴某和司機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預見余某受傷的損害后果,但兩人均未履行該救助義務反而離開事發現場,使得余某未能及時得到救助,二人對余某的死亡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

法官提醒,不同于道德上提倡的見義勇為風尚,先行行為救助義務是法定義務。有救助義務的人,應秉持善意施助,救死扶傷的傳統美德,在避免對傷者二次傷害的情況下,及時、準確地對傷者實施救助,必要情況下第一時間呼叫救護車和報警。

一个人被3个人同时c了怎么办|久久这里只精品国产99|东京热加勒比视频一区|97人妻碰碰碰久久久久禁片|亚洲色大成网站www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