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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發合作公司的涉密內容,算違反保密協議嗎?

錯發合作公司的涉密內容,算違反保密協議嗎?

來源:工人日報微信公眾號 發布時間: 2024-07-08 瀏覽:2336 次

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為保護商業秘密常見的管理措施。

若無意泄露了合作公司的涉密內容,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案情回顧

梁某于2019年7月入職A公司,擔任生產工程部經理,并與A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

協議明確規定:“……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泄露、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屬于本公司或雖屬于他人但本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知識和技術成果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信息”。

“違反本協議約定條款且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直接經濟損失及間接損失……基于存在的違約行為,公司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并無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金”。

2020年8月,梁某將合作客戶B公司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錯誤發送給B公司的競爭公司。

A公司認為,梁某該行為已違反《保密協議》,且對公司聲譽及信譽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遂解除與梁某的勞動關系。

梁某認可發錯郵件的事實,但稱郵件并不涉及商業秘密。雙方協商不成,梁某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梁某的仲裁請求。

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無需支付梁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梁某錯發的郵件內容包括了B公司新研發產品的圖片、試產及量產產能計劃、生產產品與員工之比等內容,且早前B公司將相關文件發送至A公司時,免責聲明欄中明確標注“本電子郵件和任何附件的內容可能包含對B公司保密的信息”“本電子郵件中包含的信息受版權保護”等字樣,因此可認定該郵件內容涉及商業秘密。

梁某與A公司簽署了《保密協議》,其理應知悉其在工作中會接觸到相關的公司秘密,其在工作中應當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防止泄露有關秘密。

但是,梁某在工作中并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其錯發郵件導致A公司的合作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梁某的行為違反《保密協議》《員工手冊》的規定。

法院認為,A公司解除與梁某的勞動合同符合約定,屬于合法解除,故A公司無需支付梁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當今社會,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是一家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也是其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如果聽憑其任意披露而不加以限制,不利于企業在競爭的環境中生存發展。

本案中,梁某錯發郵件造成泄密,未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已違反與A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中的工作要求。

作為企業方,在勞動者入職時,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定期組織保密培訓,在員工手冊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而達到保護企業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目的。

在職期間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應堅守誠信原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忠實履行用人單位的保密義務,工作時應小心謹慎、仔細檢查對外內容是否涉密。同時切勿為貪圖利益,利用自身職務優勢,違反保密義務,否則可能面臨被解雇的后果,嚴重者將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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