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限趕飛機、趕火車”,相信不少人體驗過這樣的“生死時速”??扇绻捎诰W約車司機的原因沒趕上,相關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消費者吳女士在網約車平臺上預訂了送機服務,司機因不熟悉路線未能準時接到乘客,最終導致吳女士錯過登機時間并產生了2400元的改簽費。為此,吳女士向平臺提出全額賠付改簽費的訴求,協商無果后向當地消保委投訴。消保委表示,司機遲到造成乘客誤機,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吳女士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據6月4日“上海長寧”微信公眾號)。
司機、乘客、平臺,這究竟是誰的責任?據報道,吳女士原計劃乘坐6點40分的航班。她預約了5點40分的網約車,但是網約車在5點48分才接到乘客,最終在5點56分抵達機場,但登機手續已在5點55分停止辦理。最終,吳女士錯過了這趟航班,不得不改簽其他航班并產生改簽費用。吳女士表示,她本計劃在5點40分出發,5點50分抵達機場,預留5分鐘的時間來辦理登機手續。如果司機準時出發,時間是足夠的。因此這次誤機的主要原因就是司機違約,損失理應由平臺和司機共同承擔。
吳女士的主張能成立嗎?我國民法典規定,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應當秉持誠信原則,依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按照這個原則,網約車司機的確應當準時來接吳女士并按時趕到機場。因為司機的違約,司機和平臺似乎也應對吳女士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包括直接損失車費18元和間接損失航班改簽費2400元。但是且住,對于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法律還設定了上限。民法典第584條規定,違約損失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對于司機和平臺來說,乘客因誤機造成的2400元損失是其很難提前預見的,嚴格地說這已經遠遠超出了這份客運合同的“承載力”。事實上,司機雖然晚接了8分鐘,這只能算合同的瑕疵履行而不是根本違約。就算在這種情況下,平臺還是退還了18元車費并補償乘客100元,承擔的責任遠遠超過合同標的,再要求其承擔2400元的間接損失,似乎有些強人所難??偠灾?違約責任的承擔既不能超過法定的上限,又不宜造成顯失公平。這件事真正值得反思的,似乎還是“極限趕飛機”這個情節。
重視合同、嚴格履約,本是當事人法律意識增強和社會法治程度提高的體現,但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對于一份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到底應該給予多嚴的要求、加上多大的壓力,很多時候就成了一個很值得深思的問題。還拿吳女士為例,按照她的預期,在5分鐘“極限趕飛機”的合同目的之下,這份合同在履行中被賦予的“容錯率”是相當有限的,無論是平臺、司機還是她自己,一星半點的失誤都有可能導致延誤航班。退一步說,即使在各方都嚴格履約的情況下,交通狀況、各種意外也容易使合同目的落空。也就是說,合同本身被賦予了“不能承受之重”。這種“嚴苛”設計在有的時候可能很難避免,可一旦作為“常規操作”,差錯率就很難控制了。對此,吳女士似乎也應有清醒的預判。由此可見,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的時候,盡量給自己、給對方留下一定的容錯空間,盡量別讓合同負荷“不能承受之重”,當是順利實現合同目的、有效減少合同糾紛的一個好辦法,也是當事人善意履行合同的一種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