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莞某小區,一女童玩電動平衡車時,與60多歲的張阿姨(化名)發生碰撞,致老人十級傷殘。老人將女童及其家長告至法院,并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然而,事發地沒有視頻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對于事發過程,雙方各執一詞。
事發原因成最大爭議焦點
經承辦法官調查了解,事故發生在晚上8點左右。據張阿姨描述,自己當時正在廣場平臺行走,突然被女童騎電動平衡車從后面撞倒。而女童則稱自己騎電動平衡車從廣場右斜坡來到廣場平臺,張阿姨從廣場平臺下面的樓梯跑上來,兩人相撞在一起。
事故發生后,小區物業安保人員趕到現場,發現女童獨自在現場,沒有監護人員陪同,于是協助聯系雙方當事人家屬。事發當晚,在女童父親及張阿姨家屬的陪同下,張阿姨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盡管女童父母支付了張阿姨當次的醫療費用,但并不認為女兒負有責任。
張阿姨丈夫則描述,當時他在廣場平臺臺階下面帶孩子,聽到張阿姨驚呼一聲,隨后說是有人在背后將其撞倒。
物業公司方表示,安保人員去到現場時,只看到張阿姨已經坐在凳子上,小女孩在旁邊,并沒有親眼看見事發過程。
法院判孩子父母共同擔責
法院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原告事故發生的原因、各被告的責任問題。關于原告張阿姨事故發生的原因,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原告提交的住院記錄記載原告的傷情為雙膝挫傷,符合原告所述其從身后被撞倒而雙膝著地受傷的情形。醫院病歷載明原告受傷的經過為“家屬代訴緣于入院前4小時被小孩從身后撞倒后摔倒在地”。醫生填寫病歷時被告的家屬也陪同原告在醫院現場,被告沒有提出異議,加強了病歷的可采信性。
張阿姨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女孩家長曾向其家屬陳述,如張阿姨非因他人致傷可申請醫保,可使女孩一家支出減少,故請求張阿姨家屬修改醫保申請有關陳述。由此可見,女孩一家在事發后是承認小女孩撞倒老人的。最后,經法院檢驗,現場勘驗案發現場的空間位置、原告家屬的陳述、物業公司安全員的陳述等情況均印證了原告的主張。
法院表示,案發現場是否安裝監控設備對于案涉事件的發生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事發現場已進行人車分流,小區業主、住戶均可以通行,物業公司無權限制包括本案原、被告在內的人員正常通行。小女孩駕駛的電動平衡車屬于非機動車,物業公司也無權限制小女孩駕駛案涉平衡車到達事發現場。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已充分履行了相關物業管理服務義務。
最終,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孩子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須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12.8萬元,物業公司不負責任。二審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