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至21日,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率最高檢調研組在寧夏調研時強調,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河北邯鄲13歲中學生遇害一案持續引發關注。據官方通報,3月10日,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現已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月18日,警方表示,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
由于該案系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