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辦理危害稅收
征管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納稅人簽訂“陰陽合同”隱匿收入應認定為逃稅
正義網北京3月18日電(檢察日報記者徐日丹)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督忉尅芳皶r回應社會關注,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即納稅人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的,應當認定為逃稅罪中的“欺騙、隱瞞手段”。
《解釋》共22條,聚焦新形勢下如何依法懲治涉稅違法犯罪活動,明確涉稅犯罪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為保障國家稅收,維護稅收秩序,促進市場主體自覺養成納稅習慣,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其中,《解釋》對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14個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全面規定,系統梳理整合原有三個涉稅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與時俱進作了適當調整,并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針對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的手法翻新、罪名交織等新問題,《解釋》對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稅犯罪的行為方式及有關司法認定問題作了明確。
《解釋》明確了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從寬處罰政策。其中,《解釋》對刑法關于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作了明確——將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規定至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明確補繳稅款的期限,包括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稅行為一被發現即因補繳期限短而難以補救的情形發生,將刑法規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此外,按照《解釋》規定,已經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夠積極補稅挽損,被告單位有效合規整改的,也可以從寬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完善了危害稅收征管犯罪行刑銜接機制,規定對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犯罪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督忉尅愤€根據共同犯罪的原理,對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認定規則作了規定。
此次新聞發布會同時發布了8個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維護國家稅收征管秩序的堅定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