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頁
合理界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情節嚴重”

合理界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情節嚴重”

來源:檢察日報 發布時間: 2023-09-21 瀏覽:751 次

作者:許一鳴 李平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按照犯罪構成要件來看,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人身權利,但犯罪客體是比較抽象的社會關系,要借助具體法益來明確本罪的保護對象,進而確定本罪的犯罪情節。通過證明某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法益,才能使其犯罪化具有合理根據。法益實際上是犯罪客體和具體保護對象的辯證統一概念,是抽象與具體的統一,是抽象的社會關系的具體化。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典型的實害犯構成要件,其在一定程度上的確侵犯了信息的公共安全以及社會管理秩序,但如果僅僅是侵犯了超個人集體法益,并不能確定犯罪的成立。這類超個人法益對本罪的成立并不具有構成要件解釋機能的作用,必須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等個人法益時,才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規定的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信息種類以及變更處理等事項均以個人同意為前提,且個人有權撤回同意。


根據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中關于信息權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征得自然人或監護人同意。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4條規定“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即公民可自由決定如何使用自己的信息,從法秩序統一原理和體系解釋角度分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侵犯的法益應為個人信息自決權,刑法設立本罪并非僅僅為了保護客體的信息,更是為了保護作為信息主體人的個人信息決定權。民法典第1036條規定了“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規定的敏感個人信息是指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導致公民個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皟筛摺薄蛾P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關于信息的分類也是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程度劃分了三個層次,從這個角度來說,本罪侵害的間接法益是信息違法處理后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權益。刑法通過定罪量刑剝奪他人自由,但是通過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側面又讓不具備實質可罰性的行為得以出罪。法益正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有力工具。因為,現代刑法犯罪論體系是以法益概念為出發點建立的目的論的犯罪論體系。法益在犯罪論的實踐中所發揮的作用則是確定某一行為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否達到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確立對于合理限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成立范圍,甄別須處罰的信息犯罪行為,具有重要的法治機能。對于行為人雖實施了侵權行為,但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人格權未造成侵害或威脅,采取行政手段或民法保護足以維護權利的,不宜動用刑法予以規制,這是認定本罪情節嚴重的理論基礎,即在民事侵權(或行政不法)的基礎上,必須有增加法益侵害的因素,才有可能構成刑事違法。


從傳統的社會危害性理論來看,刑法第13條規定了犯罪的含義及其特征,犯罪必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不符合犯罪三個特征的,不構成犯罪。犯罪含義中,對于危害社會的行為,是按照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來表述社會危害性的,而犯罪的客體實質上就是刑法所要保護的抽象法益,因此,從社會危害性來判斷本罪的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應當以違法性程度,即以法益侵害程度作為標準來衡量。本罪是一種基于技術發展而引發的風險,這種風險具有相當危害性,但社會發展又需要技術,如果因其有風險就運用刑法規制,技術就難以創新,信息社會難以發展,因此,在設置犯罪構成要件時,入罪門檻不能過低。


《解釋》對本罪情節嚴重主要從四個構成要件角度予以考量,形成一個雜糅諸多不同性質要素的混合范疇,混合認定模式缺乏內在邏輯層次性,錯置了預防刑要素功能,將預防刑要素不當評價為判斷犯罪成立與否的要素,違法所得數額、合法經營活動的獲利亦不能體現法益侵害程度。本罪“情節嚴重”要素應當僅限于危害行為、行為對象、危害后果等要素。


應以法益侵害程度來區分行政不法、民事侵權與刑事違法,合理界定它們之間的邊界,將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因素排除在刑法適用之外,充分發揮民法、行政法、刑法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中的各自作用,厘清法律適用邊界,準確適用法律,在保護公民信息與促進信息流通中建立合理的平衡點。


(作者分別為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法律政策研究室干警)






一个人被3个人同时c了怎么办|久久这里只精品国产99|东京热加勒比视频一区|97人妻碰碰碰久久久久禁片|亚洲色大成网站www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