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世后
喪偶兒媳帶兩孫女
繼續居住在兒子生前所住院落
婆婆卻將兒媳和倆孫女拒之門外
兒媳和孫女的居住權如何受保護
案情回顧
2008年10月28日,王某與劉某結婚,育有二女?;楹?,王某與劉某在涉案院落居住。王某婆婆為張某。2014年10月25日,劉某因病去世。
王某與張某因生活瑣事產生糾紛,2019年8月12日,經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河南公共調解頻道共同調解,王某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內容為:1、張某有兩處房產,其大兒子劉某華住一院,二兒媳王某和兩個女兒住一院,張某從2019年9月份起先到大兒子劉某華處居住二個月,隨后到二兒媳王某院居住二個月,以此類推。2、如果王某改嫁,房產歸兩孫女所有,王某沒有經濟支助婆婆義務,但有贍養義務。
現王某未改嫁,王某及兩女兒遭婆婆張某阻擋,不能在涉案院落居住,故訴至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張某不得阻擋三原告在安陽縣水冶鎮某村宅院居住。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張某就涉案院落居住問題達成的調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F張某違反協議約定,辯稱自己不認可該調解協議,阻擋原告三人在該院落居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而且王某與張某系婆媳關系,雙方共居同一院落,應互相尊敬、互相體諒、互相協助,和諧相處,共建和諧家園,法院對張某辯稱不予支持。故法院判決張某繼續履行王某及兩女兒在安陽縣水冶鎮某村宅院居住的義務,不得阻擋王某及兩女兒在該院居住。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人趙法官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直接為他人設立居住權,真正實現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當居住權消失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即返還給房屋所有權人,恢復其對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經過任何中間環節,從而節約了訴訟成本。
本案中,在劉某死亡后,原被告雙方未能正確處理好家庭關系,雙方糾紛不斷,導致張某不讓王某母女三人在家中居住。經張某所在居委會及河南公共頻道共同調解,雙方簽訂了居住協議。協議簽訂后,雙方又產生矛盾,張某違反協議約定,阻擋原告母女三人在該院落居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通過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法院認定王某母女享有在涉案院落居住的權利,判令張某不得阻止三原告在涉案院落居住。本案在維護原告合法權利的同時,既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精神,又對緩和家事矛盾、倡導和諧社會關系起到了積極的導向作用。(趙衛軍 安陽縣人民法院水冶法庭一級法官)
代表點評
法律的一個重要功能在于以國家強制力對弱者利益進行事先保護,以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和社會正義訴求。首先,居住權的設立有利于實現對財產的充分利用。居住權作為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房屋,享有排他的優先效力和物上請求權,并且具有無償性,與租賃權和借用權相比,有著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其次,居住權制度有利于實現對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
目前,家庭成員關于房屋的糾紛叢生,而居住權制度的規定則是解決這些糾紛的重要保證。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出賣房屋但保留其居住權,也可以用遺囑的方式,為居住權人(例如配偶)設定居住權,而將房屋所有權規定由其子女繼承,這樣既解決了其配偶的生活需要,也可以達到房屋所有人由其子女繼承,將之傳于子孫的意愿。(陳春香 河南省人大代表安陽縣永和鎮關村扶貧專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