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馬杰到開封某社區衛生服務站任護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該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為其開設社會保險賬戶并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2014年2月底,馬杰因此離開了社區衛生服務站。
后開封市失業保險辦公室出具證明,馬杰的失業保險待遇為失業保險金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40.8元,馬杰的月工資為1100元。
馬杰向開封市鼓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社區衛生服務站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手續,補繳在職期間的相關費用,并賠償經濟補償金。
結果
2015年9月17日,鼓樓區法院判決被告某社區衛生服務站支付原告馬杰失業保險損失23232元、經濟補償金18150元。
法理解說
法律明確規定,為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8150元(1100元×16.5月)。
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被告應支付原告失業保險金損失21120元(1100元×24個月×80%)。
同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除失業保險金損失外還包括24個月每月140.8元的醫療保險費損失。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張的失業保險損失23232元的訴求。(文中人物系化名)(記者張東通訊員倫振楠王曉影實習生魏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