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事兒
徐某系平頂山市石龍區大莊礦職工,分得公房一套,并于1993年辦理了住房證,取得了該房屋的居住權。2004年,徐某退休,便回到市區生活,該房屋就一直空閑著。
與徐某同在一個單位的任某因沒有住房長期在外租房,得知徐某閑有空房一套就找到徐某,請求徐某將此房低價租給自己。徐某經過考慮,認為房屋閑著也是閑著,加之任某又是自己的同事,就把房子低價租給了任某,并且以房屋租賃的意思與任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約定由任某每月向徐某支付200元的租房費用。
2015年8月,徐某回到原單位辦事,無意間發現自己的房子換了租客,一問才知道,此時的租客李某于2012年以39000元的價格從任某手里買下了這套房子。徐某對此極為惱火,便拿著住房證和協議找任某和李某??扇文?、李某二人并沒有還房子的意思,任某一直堅稱房子是自己買下的,賣給李某屬于正常。無奈之下,徐某將任某和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解除
自己與任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并收回自己住房的居住權。
結果
近日,平頂山市石龍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解除原告徐某與被告任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被告任某、李某將房屋返還給徐某。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徐某與被告任某簽訂的協議雖然名稱是房屋轉讓協議,但根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可以看出,該協議實質上是房屋租賃協議,原告轉讓的是房屋的使用權,并未對房屋產權人的產權造成任何侵害。且原告徐某與被告任某簽訂的協議中沒有約定被告任某可以對外轉讓或出租交由他人居住。被告任某未經原告徐某同意將房屋賣給李某居住使用的行為,對雙方的協議已構成根本違約。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