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子艷 吳國鋒
摘要:基層法治人才是基層社會治理的主力軍,結合當下我國高校法治人才培養現狀,發現當前國內部分法學院?;鶎臃ㄖ稳瞬诺呐囵B存在職業化培養理念缺乏、培養“供給側”與地方法律職業“需求側”不匹配、未融合學校專業特色、職業化培養方式存在形式化傾向、職業化培養的評價方法缺失等問題。針對性地在觀念轉變、需求導向、專業融合、規則指引、多元評價等方面提出了基層法治人才職業化培養的措施建議,以進一步助推國內基層法治人才的培養,為基層治理提供人才保障。
關鍵詞:基層法治人才 職業化培養 實踐教學 基層治理
2018年,教育部發布了《關于堅持德法兼修實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其中在改革任務和重點舉措部分第3點明確指出要“找準人才培養和行業需求的結合點,強化法學實踐教育”;202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要求法治工作部門要加大對法學院校支持力度,積極提供優質實踐教學資源,再次為基層法治人才的職業化培養提供了政策依據。
一、基層法治人才培養的現狀
高校對法治人才的培養要想滿足基層治理的實際,必須以職業勝任力為導向培育基層法治人才,需要逐步突出職業教育環節,作出基層法治人才“職業化培養”的革新?;鶎臃ㄖ稳瞬诺穆殬I化培養有其必要性:一是滿足社會需求。職業化培養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對法治人才的實際需求,培養出能夠立即投入社會治理的法律實務人才;二是提升實務能力。通過法律實踐教學等方式,學生可以在學習期間就接觸到實際工作環境,提前鍛煉實務操作能力;三是促進法律服務創新。職業化培養鼓勵學生創新思維和方法,為法律服務行業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方向?;鶎臃ㄖ稳瞬排囵B應當與時俱進,結合職業化的要求,進行課程內容、教學方法和培養方向的革新,以培養出更符合新時代要求的法治人才。
部分高校在培養方案與培養模式上進行了創新性的探索與嘗試,傳統法律類高校有以汪世榮為首的西北政法大學“楓橋經驗”研究團隊,其將“楓橋”研究課題和法治人才培養相結合,引導學生將研究結果服務于法治社會的構建,以此為西部尤其是貧困落后地區輸送高質量的法律人才。中國政法大學搭建的“同步實踐教學平臺”,使得法律人才培養不單單只以高校一方為培養主體,社會組織與司法部門也主動參與法律職業化教學環節;特色領域類高等院校,諸如位于湖北省的中南民族大學,特設“西部少數民族卓越法律人才實驗班”,并建立了法律實務教學平臺。該校依托其獨特的民族教育專長與豐富的民族文化資源,明確自身定位,專注于培育能夠深入民族地區、促進民族團結與發展的高素質法律人才。華中農業大學將法學學科與本校農學、生命科學等優勢學科相結合,培養懂法、懂農、愛農的“三農”法治人才。這些高校,將法學學科緊密結合高校優勢特色以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優化學科布局,突出學科特色,著重培養具有區域特色和服務能力的法治人才。然而,從法學教育的全局視角審視,基層法治人才的培養工作仍面臨著一系列挑戰。
二、基層法治人才職業化培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高等院校在法治人才培養方面雖已取得豐碩成果,為國家培養了相當數量的法律專業人才,但在培養模式與體系構建上仍面臨一些挑戰,尤其是未能擺脫傳統學科化培養的局限性,缺乏全面、系統的職業化培養體系。
(一)法治人才職業化培養理念缺乏
法學的實踐本質和技術特性要求其教育體系須緊密貼合社會現實脈絡,并與法律職業形成有效對接,法學教育的核心使命應聚焦于鍛造具有實戰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觀察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不難發現多數法學高校依然遵循著傳統的社會科學教育路徑,側重于課堂教學與理論知識的灌輸,在這種學科化的培養理念下,抽象概念的探討和理論框架的構建占據了主導地位,雖然案例分析、模擬法庭實踐及社會實踐等教學手段已被初步引入,但這些努力尚未能根本改變法律教育中過分偏重條文解析、概念解構及理論辯論的傾向。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解決沖突的準則,法學院校學生不僅需要深厚的法學理論底蘊,還需對社會文化背景、民間習俗及糾紛解決機制有深刻理解,并能熟練運用法律技藝?,F行法學教育與社會實踐之間存在著顯著的斷層。
(二)法治人才培養“供給側”與地方法律職業“需求側”不匹配
地方高校在人才培養方面應緊密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司法實踐環境。目前,我國地區綜合應用型大學廣泛存在,但諸類高校對于地方法治人才需求及地方法治環境缺乏深入研究,法治人才培養未實際響應地方需求,部分高校法治人才的培養缺乏針對性,以盲目的市場導向作為人才培養的目標,導致法律專業畢業生就業難。我國的法學教育規模從1977年的3所高校開設法學專業到2023年的659所,近年來每年培養法科畢業生近40萬名。法學教育空前高漲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不得不引起重視的問題。一個顯而易見的現象是,盡管法學院校的數量不斷增加,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前景卻日益嚴峻。尤為突出的是,我國中西部地區司法機關面臨嚴重的人力短缺,部分貧困縣甚至缺乏律師資源。法學教育規模的擴張,雖彰顯了學科發展的蓬勃之勢,卻也映射出“供給側”與“需求側”匹配失衡的深層次問題,這一矛盾在法學人才的培養與配置上尤為凸顯。
(三)法治人才培養未融合學校專業特色
每一所高等院校,無論是見長于自然科學還是聞名于社會科學,都擁有其獨特的學術底蘊、研究專長和資源優勢,這些構成了高校的個性標識與核心競爭力。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前所長李林教授表示,中國大學法學教育的“產品”主要囤積在中下檔次,未來的發展趨勢,中國各大法學院校在培養符合標準的法律專業畢業生之外,還需在職能設定上探索多元化與特色化的發展路徑。一些高校法學專業設置過于單一,缺乏特色和創新,未能充分發揮地方高校的區域優勢和社會資源優勢,導致法治教育的同質化嚴重,缺乏創新活力。
(四)法治人才職業化培養方式的形式化
一是流于形式的“雙導師”制。在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框架內,慣例是為每位學生配置兩位導師:一位是專注于學術理論研究的校內導師,另一位則是擁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校外導師,旨在通過這種雙軌制培養模式,強化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法院、檢察院和律所本身工作量就很大,缺乏對學生培養的積極性、主動性,通常僅提供基礎的實習崗位,而缺乏深入的教學指導與有效反饋機制。高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不夠,缺乏統一的教學計劃和標準,導致校地聯合教育的質量和效果不一,難以形成有效的教學評價和監督機制。學生對校地聯合教育的認識和態度不夠積極,缺乏主動學習和探索的精神,往往只是為了完成學分或者應付考試,而不是真正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和能力,致使好的制度流于形式。
(五)法治人才職業化培養評價方法的缺失
法治人才職業化培養的評價方法缺失問題,實質上反映了當前法學教育體系中理論與實踐脫節的現狀,這不僅限制了法學專業學生全面能力的發展,也使得法治人才培養與社會實際需求之間難以實現精準匹配和有效供給。一方面,理論評估與實踐能力割裂。傳統法學教育評價體系過度依賴于知識掌握程度的量化評估,側重于學生的“智力”評估,通過分數的方式展現,如考試成績、績點等,這種單一的評價方式雖然便于操作且直觀反映學生對法律條文和理論的理解,但忽視了法律職業的實踐性本質。另一方面,教育質量評估體系的偏頗。當前法學教育質量評估往往側重于教師的科研成果,包括論文發表、課題研究等學術成就,而對教師的實務經驗、教學方法創新,尤其是對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的貢獻重視不足。這種評估導向可能導致教育資源配置的失衡,即過于關注理論研究而忽視了教學實踐的重要性。
三、基層法治人才職業化培養的建議
(一)觀念轉變——法治人才培養理念從學科化轉向職業化
從全球視角觀察,法律教育模式深受社會需求及職業準入機制的影響。法學院在設計教學方法與內容時,均旨在培育出色的律師與法官,緊密貼合行業實際需求。
中國法學教育的目標設定,應與國家法治進程、法律職業現況及法學教育自身發展階段相匹配。作為法治建設的后發國家,初期強調法律普及教育具有歷史合理性,但隨著近幾十年的迅速發展,原有教育模式的局限性愈發明顯,特別是在滿足市場經濟與社會糾紛解決復雜需求方面,現有法學教育體系面臨的挑戰不容忽視。因此,改革法律教育模式,從泛化的素質教育轉向強調法學專業特性的職業教育,成為法學界內外的普遍共識。這包括提升法律職業準入標準,優化法學教育結構,強化教育的專業化與職業化導向,以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法治進步和高層次法律人才的培養,成為當前法學教育改革亟需解決的重大課題。
(二)需求導向——建立法律實踐課程體系
高校在基層法治人才的培養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要優化高校法學專業課程結構體系,具體來說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要建立與地方需求相契合的實踐課程體系。高校應圍繞地方實際需求,積極與地方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法律服務機構等展開合作,進行詳盡的需求分析與調研工作。高校應該根據地方基層法治人才的需求和特點,設置符合基層法治實際的實習課程,如基層法律服務、基層法律援助、基層人民調解、基層法治宣傳教育等,突出實習課程的針對性和實用性。二是要求各法學院校本著“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結合地方治理實際對理論課程進行取舍,對學時學分安排進行調整,要基于成果導向教育理念,充實完善實踐課程體系,探索有序有效的實踐教學運行模式。各法學院需將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平衡規劃,而非傳統的以理論課程為主,突出法學教育的核心課程,精簡非核心課程。三是要規范實踐課程的教學過程,提高實效性,拒絕形式主義。高校需規劃合理的實踐教學方案,清晰界定實踐課程的教學宗旨、內容框架、實施策略及評估機制,以保障實踐課程的教學品質與成效。同時,高校應該加強對實踐課程的教學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實踐課程的考核機制、反饋機制、激勵機制等,促進實踐課程的教學改進和教學創新。
(三)專業融合——突出法律職業教學的復合型與差異化
在基層法治人才職業化培養中,個性化與差異化的教學是培養學生法律實務能力的重要策略。高校對基層法治人才的培養需要突出學校特色,深度融合校內特色資源與法學教育,培養跨學科的知識結構和思維方式,適應社會的多元化和復雜化的需求。對于在交通領域深耕的院校,應著眼于交通法務的實踐需求,通過法學與工程技術的融合,構建“技術+法律”的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例如,設置“智能交通系統法律規制”“國際航運法律實務”等課程;對于農業院校的法治人才職業化培養應聚焦于農業與農村法治的特殊需求,通過法學與農學、環境科學的交叉融合,培育服務于鄉村振興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人才。對于財經院校的法治人才職業化培養,應致力于培養精通經濟規律與法律規則的高端法治人才。構建“財經+法律”的雙軌教育體系,設置“國際金融法”“企業合規與風險管理”等課程,結合財經案例分析、模擬商務談判等教學活動,提升學生在復雜經濟活動中識別、預防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通過與金融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合作,為學生構建實習實訓的平臺,讓他們在真實的商業運作中學習并提升法律職業技能,從而為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貢獻法律支持。語言類高校則可注重對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形成多語種法治人才的培養方案,為國家輸送能夠處理大型涉外案件糾紛的法治人才;地處西北等少數民族區域的高??砂l揮區域優勢,培養適合少數民族發展的雙語法治人才,為民族地方法治發展輸送血液。
(四)規則指引——促進聯動培養機制的規范化
202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法治工作部門要加強實踐資源、平臺、機會的供給。該《意見》只是方向性的指導性政策,缺乏具體的操作規范,教育部或地方政府可在此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落實關于法治人才實踐性培養的政策。一是優化法學院校區域布局和學科專業布局,督促高校完善法學教育質量評估制度,鼓勵法學院校根據地方發展實際突出自身特色,形成差異化發展格局;二是地方教育機關作為法學教育的主要管理者,應當針對地方高校制定專門的實踐教學量化評價標準,以促進實踐教學的規范化、質量化,提高基層法治人才培養的效果。該實踐教學量化評價標準應當包括以下方面:實踐教學的目標和內容;實踐教學的組織和管理;實踐教學的程序和方法;實踐教學的評價和考核。
(五)多元評價——構建職業化導向的培養評價標準
創建“多元要素”評價模式。構建新的課程教學評價體系應突破傳統思維,以多元智能理論為指導,推動評價向全面性、多維度和動態發展轉變。創新實施“六維要素”評價模式,該模式涵蓋了職業技能、非專業知識技能、職業價值觀等多個維度,旨在擺脫僅依賴紙筆測試的局限。該六個要素可以設置為:①專業知識與理論素養:確保學生能夠打下扎實的法律理論根基,這包括對法律條文與原則的深刻理解,并擁有良好的法律邏輯推理能力。②職業倫理與道德修養:評估學生對法律職業倫理準則的認知與實踐情況,著重考察其誠信品質、公正觀念及責任感等職業行為規范。③法律實務技能:涵蓋法律文書制作、案例分析、法律檢索及應用等實踐操作能力,確保學生能夠將理論知識轉化為實際操作技能。④法律談判能力:重點評價學生在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實習等場合中展現出的溝通、協商、調解和談判技巧,特別是在解決法律爭議、維護當事人權益方面的表現。⑤法學社會實踐能力:著重考察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社區服務、法律調研、實習實訓等活動中的表現,驗證其將法學理論知識應用于解決實際社會問題的能力,增強其對法律職業環境的適應性。⑥批判性思維與創新能力:鼓勵并評價學生在法律問題解決中的獨立思考、批判分析及創新方案提出能力,培養面對復雜法律情境的應變與解決策略。通過“六維要素”綜合評價,激活教育評價的內在動力,促進法律人才全面發展,強化其服務社會、創新思維與持續成長的能力。
四、結語
多元化的社會治理需求代表著基層治理越來越傾向于應用型、復合型以及基礎型法治人才的融合,高校在進行法學專業教育的同時,也需加強法律職業教育,亟需重點培養能夠適應基層社會發展形勢與需求的職業化法律人才?;鶎臃ㄖ稳瞬怕殬I化培養需要以職業需求為導向、以能力培養為重點、以深入基層產學結合為途徑,要突出基層法治人才實踐教學的目標導向、能力導向以及實務導向性。需要用新的實踐教學理念、教學方法以及課程設置,培養出具備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談判溝通能力、協調能力等在內旳復合型、應用型人才。唯有如此,才能培養出適合基層需求的法治人才,法治人才職業化教育才能取得更大成就。(參考文獻略)(作者單位:武漢理工大學法學與人文社會學院?;痦椖浚何錆h理工大學教學研究重點項目“新文科背景下法學“五治人才”體驗式實踐教學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