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耿俊德
近年來,職務侵占罪的發生呈現出案件數量增加、犯罪手段翻新、涉罪人員年輕化的趨勢。這些變化警示我們應加大法治宣傳與教育力度,加強對該罪的預防和打擊。本文旨在對該罪有關法律問題的知識進行普及和宣傳教育,以期達到提高人們對該罪的認識水平,人人都能認清職務侵占罪,使該犯罪行為無處遁形,從而減少該罪的發生。
職務侵占罪,僅從字面上看就知道這種犯罪與職務有關、與財物利益有關;從刑法的定義來看,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因此,犯本罪的,還必須是“數額較大”。
一、本罪的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犯罪成立的條件,是確定某種行為是否犯罪的標準,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是否負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它包括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四個要素。本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因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實施職務侵占罪行為的人。其既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多個人。但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部門負責人、一般職員和工人,且他們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這些人員之外的人不能認定為本罪的主體。例如,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就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一般有兩種情況,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犯罪,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之目的。也就是說行為人企圖非法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本罪的主觀方面的認定。
(三)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確定了犯罪客體,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確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一個行為不侵犯任何客體,不侵犯任何社會關系,就意味著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能構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而犯罪客體是社會關系。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是指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的財產所有權,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但如果被侵犯的對象不是“本單位財物”,就不能構成本罪。
(四)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行為人犯罪的過程,即犯罪所實施的方式、手段,以及由此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某些犯罪中還包括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等因素。犯罪行為可以是積極行為,即作為表現出來,也可以是消極的行為,即不作為表現出來。如果只有犯罪想法而沒有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本罪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或者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二是必須有侵占的行為,既包括將合法持有的單位財物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也包括利用職務之便騙取、竊取、侵吞、私分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三是本質上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職務之便實施了這種非法占有的行為,且非法占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即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采取手段非法占為己有;侵占罪則是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行為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罪則是事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沒有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侵占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占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侵占罪則只有告訴才處理。
三、本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
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情節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限制。但是,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四、本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共財物和私人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犯罪人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盜竊罪則是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的財物。
五、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既可能是單位的,也可能是個人的。
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六、本罪的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
根據有關規定,本罪數額較大為三萬元以上,超過三萬元以上的,即構成本罪,應予立案追訴。
七、本罪的防范
本罪屬于職務犯罪,犯罪的前提和基礎是職務中的權力。因此防范本罪的發生,首先就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依法設定權力、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使規范用權者暢通無阻,濫用權力者寸步難行;其次就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懲治職務犯罪,堅決制裁“權利濫用”,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再次就是加強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素質教育和法律意識,使掌握權力的人不越權、不謀私,明白違法成本且“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存僥幸心理。
八、本罪犯罪人的出路
犯本罪的人,無論是一時糊涂,或者是出于什么動機,一旦實施了職務侵占的行為,構成了本罪,唯一正確的出路就是:盡早投案自首,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事實,認罪悔罪,表達悔改之意,積極退賠贓款贓物,盡力賠償受害單位的經濟損失,爭取從輕、從寬、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機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本罪的各個方面都有比較詳細的具體規定,有不少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應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幫助與辯護服務,通過辯護來證明自身無罪、罪輕或者減輕罪責,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為河南鄭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河南省級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