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哥講話理太偏,誰說女子不如男”,河南法律文化雖然有著男尊女卑的基本性格,卻也蘊含著一定的女權意識。在河南文學戲曲作品中,從崔鶯鶯到李翠蓮,從慈母王婆到惡母趙氏,從唐朝公主到北宋太后……一個個或柔弱或剛強或勇武或奸詐的女性形象,為研究河南女性法律文化提供了豐富的素材。
女性婚姻與家族本位
“竹門對竹門,木門對木門”,維護等級關系、維護家族利益最大化是傳統法律的重要內容,門當戶對是等級關系在婚姻中的直接反映,也是河南文學戲曲作品中女性婚姻的突出特點?!耳L鶯傳》中崔鶯鶯與張生情投意合、私定終身,但張生最終卻拋棄了崔鶯鶯,他的理由是崔鶯鶯乃天下尤物,自己德行不足以勝妖孽,只好克制感情了,事實上崔鶯鶯之所以被拋棄,歸根結底還是在于她平凡甚至可能是低賤的身份,造成崔鶯鶯悲劇的最終根源不是張生的薄情,而是門第的阻擋。唐代以太原王氏,范陽盧氏,滎陽鄭氏,清河、博陵二崔,隴西、趙郡二李等“七姓十一家”為頂尖的望族,政治、經濟、社會地位都凌駕于別姓家族之上,其中滎陽鄭氏就是河南地區的一等望族。這些高門望族推行嚴格的門第婚,望族將與非望族之間的通婚視為恥辱,要求族中男女在“七姓”范圍內擇偶婚配,尤其是族中女性更是要匹配高門,即便是在唐高宗時期頒布“禁婚詔”后仍抗令推行。宋代科舉更為公平公開,農業生產的發展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和人身依附關系的松弛,傳統的高門望族的經濟、政治實力漸趨消亡,唐代女性推崇的門第婚不再盛行,但門當戶對的觀念依然存在?!遏[樊樓多情周勝仙》中,周大郎反對女兒周勝仙嫁給范二郎的根本原因在于范二郎家只是個賣酒的商販,而周大郎自身是個從事海上貿易的大商人,資財豐厚,能給女兒“三五千貫”的嫁妝,如此嫁妝豐厚且姿容出眾的女兒,自是要嫁與門當戶對、能給家族帶來更多利益的大戶人家;而《宋史·王旦傳》中也記載王旦四女均嫁與官宦世家大族子弟的史實。明清時期河南女性婚姻對門當戶對的要求依然存在,這一點在《歧路燈》中得到了集中展示。小說第四回寫到孔耘軒是書香門第且身為副車,而譚孝移是丹徒望族且為拔貢出身,二者門當戶對,結為兒女親家再合適不過;第五十回中新發跡的財主巫鳳山,前后兩次向譚府提親將女兒巫翠姐嫁給譚紹聞,即使是做繼室也心甘情愿,在心愿得償后還為女兒準備了豐厚的嫁妝,以博取譚家的歡心,究其原因,不過是巫家是商賈之家,與譚家門不當、戶不對,刻意攀附以期提高自己家族的社會聲望罷了!可見門當戶對的婚姻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尤其是女性締結婚姻時更是要遵從、尋找與自家政治、經濟實力相當的家族聯姻,更好實現家族聯合的目的。
“家有千口,主事一人”,早在西周時期,河南地區就以父母之命為女性締結婚姻的必備條件。唐代父母主婚權正式入律,祖父母、父母、叔伯父母、兄長等尊親均享有主婚權,同時尊親可以自行為游歷在外的子孫定立婚事,除非子孫已經自行娶妻,否則必須遵從尊長的安排?!耳L鶯傳》中張生與崔鶯鶯私定終身后,曾向崔鶯鶯詢問其母鄭氏對兩人之事的看法,原因就在于張生本是在外游歷的男子,按照唐律可以自行娶妻,而崔鶯鶯的婚事取決于她的母親鄭氏。宋律沿襲唐律中有關尊親主婚的規定,《鬧樊樓多情周勝仙》中周大郎對周勝仙母親的主婚結果可以直接行使否決權就是有力的證明。對于婚姻相關的無論大小事務,都不能擅自決定,而要征詢父母的同意?!镀缏窡簟分忻鑼懽T紹聞的原配孔慧娘在父親的主持下與譚紹聞定親,之后譚紹聞鬧賭宿娼孔慧娘卻依然出嫁,亦是孔慧娘的父親孔耘軒堅持的結果;譚紹聞填房巫翠姐是一個典型的商人之女,本可選個商人之夫過些松快富足的生活,卻因父親巫鳳山想要攀附譚家的士紳門第而嫁給了譚紹聞??梢娒髑鍟r期依然保持了嫁女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的法律傳統。
“一代無好妻,十代無好子?!逼拮釉诩彝ブ谐袚谭罟?、繁衍后代、相夫教子、操持家務等重要職責,同時也是維護家族倫理道德、保證家族和睦昌盛的重要主體,因此,當女性無法扮演好妻子的角色、完成妻子的各項職能時,就會面臨解除婚姻的命運?!犊熳炖畲渖彙肪椭v述了汴梁女子李翠蓮因話多出嫁三天后就被以七出之條“多言”休棄的故事?!捌叱觥弊晕髦軙r期便在婚姻實踐中運用,漢代多有出妻實例,唐代正式入律,成為婚姻解除的法定形式之一,宋元明清各代法律沿用。它是指在不孝順公婆、無子、妒忌、淫蕩、多嘴多舌、有惡疾、竊盜七種情形下,妻子若不具備“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三項豁免條件之一,丈夫或夫家可以單方面解除婚姻??梢?,七出所列的七種情形歸根結底是圍繞繁衍后代、侍奉父母、維系家庭成員關系等家族需求展開的。值得注意的是,盡管“七出”賦予了男性在婚姻中更多的主動權,但在女權意識與家族觀念濃厚的河南地區并不被推崇。河南民間俗語稱:“休妻毀地,后果不繼?!背銎薜哪凶蛹捌浼易鍟幸恍┎缓玫暮蠊?,清末民初的豫西灶書《郭丁香》中出妻的張云昌最終碰死在灶堂,就是對這種民間觀念的展示。普通民眾的這種觀念在上層社會亦被認可,宋代司馬光就曾說過:“今士大夫有出妻者,眾則非之,以為無行,故士大夫難之?!背填U亦表達過類似的觀點:“近世俗乃以出妻為丑行,遂不敢為?!背銎奘且环N極不體面的事情,對夫妻雙方的家族都會造成損失,故不可輕易為之。這從清代法律中雖有“七出”之條、但判例中甚少使用也得以印證。女性雖在“七出”中處于被動地位,但也可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和離來主動解除婚姻。唐律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可以和離,并進一步解釋“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愿離者”。宋元明清沿用唐律規定??v觀唐代之后河南地區和離的實例,和離的理由不僅限于夫妻“情不相得”,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基于孝道的和離。唐代滑州胙城(今河南滑縣)女子夏侯碎金,因父親患疾病失明,不得已與丈夫劉寂和離,而后歸家侍奉父親及后母十五年。第二,基于政治原因的和離。唐代河南望族滎陽鄭氏鄭遠之女,因公公魏元忠謀誅武三思、廢韋后失敗而下獄,為避免被牽連,與魏元忠之子和離。第三,基于同情與家庭和睦的和離。北宋王安石之子王雱患有心理疾病,懷疑妻子龐氏的忠貞吵鬧不休并導致親子驚悸而死。王安石十分可憐兒媳的遭遇,做主讓他們和離。綜上所述,無論以何種理由和離,最終目的依然在于對女性提供一種保護,身為妻子的女性不需要一味地忍受,或者被動接受丈夫的休棄或是兩敗俱傷的義絕,可以采用相對平和的方式主動解除婚姻,與和離相配套的財產分割制度、撫養費制度也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女性權益。(本文選自《河南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