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規族規和村規鄉約多有相通之處,而且可以從家規族規擴展到村規鄉約,它們往往規定不得偷盜、酗酒、賭博、窩娼等,旨在勸善懲惡,教化鄉民。
家族是中國歷史上長期而普遍性的存在,家族法是中國法律史的重要研究對象。家譜、祠堂、族田是家族的典型標志性符號。中國古代家族發展有“古代北盛于南,近世南盛于北”的說法。近世唐宋以后伴隨經濟重心的南移,傳統家族聚居南盛于北,往往不遺余力纂修家譜、修建祠堂、置辦族田,以求最大限度增強家族凝聚力。相對而言,北方傳統家族的外在標志較弱,除了纂修家譜外,祠堂普遍修建較晚,規制多不能與南方地區相提并論,至于族田更不能等量齊觀。明清時期,位居中原的河南傳統家族亦是如此,祠堂等典型物化標志建設滯后,而且往往歷時數代、十幾代,輾轉需要百年歷程。相對而言更側重墓祭,祖先去世往往勒石紀念以防年久湮沒,墳塋排列講求昭穆之制、嫡庶之別。無論是家譜、祠堂還是墓碑,多有倡導懲惡揚善、恪守國法、禁止賭博爭訟等家規內容,發揮了輔助官方教化的重要作用。本文將以《清代河南碑刻資料》(后文簡稱“碑刻”)為中心,結合相關方志、家譜內容予以闡發。
一、墓葬與祭祀
生,葬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墓葬是中國傳統家族安葬祖先最基本的形式。明清河南傳統家族,在祠堂、族田等族產相對較少的情況下,特別注重墓葬與祭祀。闔族祭祀不僅是報本追源、告慰先人的重大儀式,也是增強家族凝聚力的重要途徑。
(一)家族初期聚墳而居
明清河南傳統家族最初多近墳而居,將逝去的親人安葬于自家屋宇周圍,以便祭祀。正如清代南陽府新野縣梁弘式墓碑顯示,雙親葬于兒孫屋宇附近,“蓋逮存之日奉養缺典,兒輩各抱隱痛,因妥親靈于屋宇之右,庶兒輩得效時食之薦,而吾親精神意氣亦常與兒輩接也”(《碑刻》冊7冊頁256)。而明末清初豫西陜州的侯子文則因不忍離開先祖墳墓逃亡,被催糧者折磨致死,此公聲言“舍先人墳墓而遠去,于心何安,吾寧止此耳”(《碑刻》冊3頁333),正是堅守聚墳而居的典型寫照。
(二)祖塋排列講求昭穆之制、嫡庶之別
昭穆指中國古代宗法社會中宗廟的排列次序,延伸到民間多指家族祠堂神主牌位的擺放次序以及祖塋墓穴的排列位序。一般始祖居中,后世子孫分列左右,左昭右穆,父子異列、祖孫同列。清代河南傳統家族的墓葬排列亦大體如此。如清代南陽府新野縣邢懷宗墓文雖然比較簡單,然而明確說明祖塋墓穴排列講求昭穆之制,“祖,乃吾曾祖諱國凰之次子也。誕吾父一人,諱尚義,已按昭穆次葬祖父左側”(《碑刻》冊7頁265)。相較而言,清代??h泊頭村郭氏祖塋碑的說明更為詳細,介紹了始祖郭濬及其三個兒子、七個孫子墓碑的昭穆位序,“列敘既明,乃知梅、棟、楫,濬之子也。金玉滿堂壽福璽,浚之孫也”(《碑刻》冊5頁163)。
祖塋墓穴排列還有明顯的嫡庶之別。嫡庶制度是古代宗法社會中婚姻制度的核心內容。在特權階層及富裕家族中實行一夫多妻制,嫡庶之間在社會地位、財產與身份繼承、喪葬等方面往往有云泥之別。明清河南傳統家族的女性墓葬安排更是如此,以元配正妻為尊,一般元配在左,繼配(側室)在右。如清代林縣候選直隸州州同劉抱珍先后有妻室三人,元配張恭人、繼配徐恭人、再繼張恭人,埋葬時元配為尊居左,“墓在牛家岡,為竁三,張恭人居左,徐恭人居右”(《碑刻》冊5頁428)。這種布局基本符合中國古代“以左為尊”的傳統。
(三)子孫繁衍墳塋不斷外遷
明清河南家族因子孫不斷繁衍、去世,原來的祖塋狹小無法容納,故而不斷選擇吉地外遷安葬,并且勒石說明,以防年久失修子孫遺忘,如(新野)徐寧墓碑有載,“自祖之歿也,以祖塋墓多地狹,乃卜墓于茲,及吾伯父歿,遂附葬焉。及今孫父歿,而亦附葬焉”(《碑刻》冊7頁267)。比較而言,清代??h趙氏祖塋碑記述子孫不斷繁衍、墳塋不斷遷葬的過程更為詳細具體,并且強調了外遷之后勒石說明的重要性。自從始祖從山西遷至此處,八世祖、父都是另擇吉地遷葬的拐點,并且由于其父遷葬,又引起了其堂伯、堂叔、從堂叔等人兩次遷葬(《碑刻》冊5頁221)。
(四)祖塋維護管理
祖塋是安葬先祖遺骸的莊嚴肅穆之所,一般止踐踏、禁戕伐,以序子孫之孝思,以妥先人之靈爽。同時,禁止啟土開窯,以免有礙風水。清代彰德府(今安陽市)秦有山、秦信等人,為此專門勒石警告勿得啟土開窯,不僅開列明確的四至范圍,而且對不聽勸阻者罰銀一兩(《碑刻》冊5頁302)。清代南陽唐河某家族《護墳地記》則顯示,因為有一定的族產(護墳地和菜園),祖塋管理有明確的分工和制度,租佃族田者有課戶和園戶之分,兩者課租主要供每年祭掃費用,并且規定家族內各房輪流管理課租、祭掃事宜(《碑刻》冊7頁358)。
二、祠堂與族產
(一)明清河南圣賢專祠、祭田及其后裔尊崇禮遇
由于承繼崇儒重道之風,明清時期對孔孟等圣賢仍專祠供奉,春秋致祭并頒布專門的祭祀規制,還廣置祀田或學田,通過世襲頭銜、另載賢籍、豁免差徭等不同形式優待其后裔。以河南洛陽人二程(程顥、程頤)為例,兩人系宋明理學的奠基者,身歿卜葬于洛陽城南。此后,歷代在嵩縣等地供奉二程夫子專祠,頒賜春秋二祭,并且優待程氏后裔,世襲翰林院博士頭銜,流寓他鄉者豁免差徭。明清時期,更是尊崇有加、屢蒙恩榮,二程專祠亦有專門祭祀規制,如康熙四十一年,經河南巡撫徐諱潮奏報,專祠每年祭銀四十兩,從當地地丁正項銀兩名目下動支。同時,專祠擁有大量祭田、學田,多系地方官員捐置,由程氏后裔世襲博士經營,以資祭品及義學修補之用。迨至道光年間,地方官又恐經費及義學用地不敷,遂在重修專祠余銀之外,復捐養廉銀一千九百余兩購地一百三十七畝,其田官為經理(《碑刻》冊3頁165)。
(二)明清河南官宦之家的祠堂建設及其族產
翻閱方志碑銘,發現明清時期河南官宦之家建立祠堂時間并不早,有的遲至清代才建立祠堂,逐漸完善祭田、義學等族產謀求收族。以康熙朝名宦宋犖為例,宋氏在商丘素稱望族。曾祖伯莊敏公宋纁官居明萬歷朝吏部尚書,父文康公宋權為明崇禎朝、清順治朝國史院大學士,宋犖本人14歲應詔以大臣子列侍衛,康熙朝累遷至江蘇巡撫、吏部尚書,三次接待康熙南巡。然而,宋犖家族直到康熙朝晚期其本人休致回鄉才建立“宋氏先賢祠”, 規定只有位列三公者方可入祠得到子孫奉祀,否則不分嫡庶只能祭于寢,又置祭田百畝以備每年祭祀之需,并殷切希望日后子孫能夠廣置祠田,以便更好敦親收族(《碑刻》冊6頁12)。
號稱“中州八先生”之一的商丘柘城竇克勤家族也是當地著姓望族,族大才多,更創立朱陽書院,竇氏三世講學聞名海內。竇克勤本人是康熙十七年進士、翰林院檢討,其子竇容遽官至直隸忻州知州,到這一代竇氏家族方建立祠堂,考其時間當在康熙朝晚期抑或更遲。無獨有偶,除創建宗祠外,竇容遽對親族故舊頗多友愛,經營婚嫁喪葬不遺余力(乾隆《柘城縣志》卷十六《藝文志》)。
(三)明清河南傳統家族建造祠堂的不同情形
如上所言,由于家族傳統和經濟能力限制,明清河南傳統家族組織化建設修譜盛于修祠。一般而言,祠堂修建普遍較晚甚至有延至晚清者。若從明代移民河南算起,往往需要數百年時間,有些家族從倡議修祠開始到最終落成竟然跨越數代、歷時百年。然而,大量翻閱方志碑銘,亦有明代已有家廟而在清代不斷重修者。其創建或翻修經費來源,除少數系族中士紳慨然捐助外,多系全族成員按戶口、田畝捐助,或者祖塋周圍伐樹之資不斷積累,或者拆除老舊宗祠建筑后可用材料折銀而來,抑或兼而有之。
清代鞏縣孫氏東祠堂碑記顯示,自明初遷居河南以來,經歷400余年方才建成祠堂,并且祠堂從康熙初年最初籌劃,到乾隆中期最后建成前后將近百年(《碑刻》冊1頁544)。清代咸豐朝濮陽縣渠村鄉鄭氏自明代遷居以來,多年墓祭連綿不斷(有祭田四十畝),直到道光年間始修家譜、倡修祠堂,咸豐年間終于建成祠堂。其資金來源則是在已有祭田基礎上,是依據貧富不同情況量力捐助(《碑刻》冊5頁501)。
與上不同,清代南陽鄧州丁氏早在明代嘉靖年間已有家祠兩間,清代乾隆年間重修, 道咸年間又不斷擴建修繕。丁氏家族系明洪武二年由江西遷至鄧州城內,明嘉靖時創建祖祠,但規模較小,僅有大門及屋宇兩間,清代乾隆朝被水災嚴重毀壞,六年后族眾捐資重修。又百年后棟角蠹蝕、瓦蛻墻亸,族人意欲重修,無奈土木耗資巨大,祭田租金不敷給用,幸有族人德祥、德昂兄弟挺身而出、慨然承擔,曰:“家祠之修,此吾為后裔者份內事也。”道光二十四年后,又多次重修(增修)。每年陽春,族眾聚集祠堂設饌致奠,正是尊祖敬宗、聯親睦族之意(《重修丁氏祠堂碑記》)。
懷慶府博愛縣母氏祠堂創建于康熙四十四年,嘉慶二十四年闔族捐資一百五十五千左右,重治修理而使祠堂煥然一新,并勒石紀念,碑文顯示參與捐資者有142人。碑文不僅詳細說明了重修祠堂的磚、木、油工等種種花費,而且載明了保護祠堂的種種規定,如不許毀瓦畫墁、不許呼雞喝廬、不許亂放物件、祠堂內物件不許擅自拿取、入祠堂不許胡言亂語等,違者重罰(《碑刻》冊4頁50)。
嘉慶朝博愛縣李氏祠堂重修則是在變賣原有祭田基礎上加之會首捐助而成,修繕后祠堂規模更大、功能更完備。值得注意的是,該家族原來應該還有義學,因族中延請塾師費用原來皆出自祀田租課,只是年久費用不繼(《碑刻》冊4頁46)。光緒年間溫縣慕氏重修祠堂則是一波三折,兼用老舊祠堂材料作價、大戶出資、各家按地派捐出資等不同方式。從竣工勒石來看,重修祠堂意義不僅在于光前,更在于裕后,讓子孫常懷慎終追遠之心(《碑刻》冊4頁251)。
乾隆朝密縣黃氏創建家廟,主要源于祖塋砍樹之資,并且闡述了此舉的合理性(《碑刻》冊1頁296)。類似者,乾隆朝孟津辛氏修建祠堂花費,主要源自祖塋賣樹收入多年累計,加之族人捐助(《碑刻》冊3頁285)。
除了祠堂,祭田等族產亦有一定收族作用。明清河南祭田規模相對南方較小,或無祭田,或開種墓間隙地勉力為之,租課用作春秋致祭。如有盈余,方可再謀收族義舉。方志碑銘中,也可見到少數有幾十畝、上百畝祭田的情形。清代南陽南召褚氏祀田碑銘顯示,該家族有祭田五十畝,位置在始祖墳塋半里左右。其祀田的收族影響集中體現于兩個方面,第一:族大人多,平素各自忙于生計,可在祭掃時得以相見熟識。第二,祭田租課在奉祀之余,可援助無力婚娶、殯葬及病重乏銀之族人(《碑刻》冊7頁388)。此外,更有少數宗祠、祀田、族學并舉的情況,多系族中“富而好禮”的殷實大戶捐助。
三、從家規族訓到鄉規民約
“家有祠堂,所以妥神靈、序昭穆,亦即所以儀型子孫者也”,不容褻瀆毀壞,故定有種種戒律,用以保護祠堂、教化子孫,多倡導懲惡揚善、恪守國法,禁止爭訟、偷盜、賭博、窩娼等,與家譜等規定彼此呼應。如清代咸豐朝鄭州路氏宗祠戒律不僅涉及宗祠保護的種種規定,而且還有規范子孫言行的八條戒律,如不孝杖四十、不悌杖二十、行淫杖八十、戲言杖一十、為匪杖四十、行兇杖一百等,違者交族長嚴懲,情節嚴重者送交官方懲治(《碑刻》冊1頁58)。
光緒朝新野某氏家族合族公議碑載明,成員不許爭訟,如有家務賬債、田邊地界、口角相爭,遵祖長調停,如有違犯合族送官究治(《碑刻》冊7頁297)。清代南陽鎮平王氏祠堂規矩規定,祠堂周圍、祖塋老樹不得偷盜損傷,族戶無論大小不得糊達亂罵,否則合族到祠堂公議并罰豬羊(《碑刻》冊7頁367)。
由于家族在村社中往往聚族而居,所以家規族規和村規鄉約多有相通之處,而且可以從家規族規擴展到村規鄉約,它們往往規定不得偷盜、酗酒、賭博、窩娼等,旨在勸善懲惡,教化鄉民。如清代嘉慶朝登封后河村規矩碑嚴格禁止七種不良行為,如禁止破壞他人墳墓、酗酒滋事、賭博窩娼、盜竊財物、訛詐等,否則罰錢從數百文到一千文不等,嚴重者送官論處(《碑刻》冊1頁193)。
同治朝魯山縣北來河里社規矩碑,則嚴行禁止偷盜莊稼、竊取嫩芽、強行乞討、聚眾賭博等不法行為。同時,鑒于賭博的嚴重危害,亦有專門勒石禁賭者,甚至具體劃定禁賭范圍。道光朝登封孫橋莊《立石斷賭碑記》,則首先講明禁賭的要義,繼而明確提出“立石斷賭”,如有犯者每人罰錢二千,開賭人加罰充公。倘不遵罰約,稟官按法究治(《碑刻》冊1頁207)。
有懲惡必有揚善,清代光緒朝南陽新野六合寨專門立有輕財重義碑。言及六合寨地處豫南新野、唐河兩縣之中,系東西往來孔道、富商大賈必經之地。光緒二十二年(1896)春,有客商遺失布匹十疋,值金數十串,被六合寨多戶人家拾得??蜕绦募比绶?,經寨內首領過問,竟然如數歸還、絲毫無損。感動之下客商用錢文、酒宴表示酬謝,均堅辭不受,表示“是區區者,焉用謝焉”!最后,客商不得已特別立碑鳴謝,盛贊六合寨是“義鄉仁里”,被傳為佳話(《碑刻》冊7頁312)。(作者為河南省社會科學院歷史與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