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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期
淺析北宋學校詔令的法律地位與影響

淺析北宋學校詔令的法律地位與影響

來源: 發布時間: 2024-11-01 瀏覽:2027 次

文/陳亞楠

學校詔令是中國古代皇帝發布的關于學校政策和學校教育活動的最高命令與行遣文書,其制定實施有著嚴格的程序,其法律地位和影響力不容忽視,體現了北宋政府對教育事業的重視。

陳寅恪先生曾說:“華夏民族之文化,歷數千載之演進,造極于趙宋之世?!边@些成就與宋代帝王對教育的重視是密不可分的,歷代皇帝針對教育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條例,這些條例多以詔令的形式頒布,學校詔令是中國古代皇帝發布的關于學校政策和學校教育活動的最高命令與行遣文書,其制定實施有著嚴格的程序,其法律地位和影響力不容忽視,體現了北宋政府對教育事業的重視。

學校詔令的種類

詔令即“王言”,是以皇帝名義頒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權威的文書文告。詔令起源久遠,可以追溯到周朝之前。宋代詔令名目繁多,有“制、誥、詔、令、赦文、德音、冊文、御札、御批、御筆”等。與學校教育相關的詔令多以詔和御筆的形式出現,雖形式不同,但都是皇帝意志的體現。

詔,一種命令體文書,多四六駢文,由翰林學士草擬,是學校詔令中最為常用的形式。宋仁宗天圣二年(1024年)《勸學詔》寫到“學猶殖也,不殖將落;遜志務時敏,厥修乃來?!彼螒c歷五年(1045年)《建學詔》提出,“以謂本學校以教之,然后可求其實?!彼紊褡凇秳駥W詔》寫到,學?!笆箤W士大夫明其心”,進而“修身而齊家”“官修而政舉”。詔書以對仗的形式,簡潔明了地強調學校教育的重要性,鼓勵學子持之以恒地勤勉學習。

御筆,皇帝親自撰寫并頒布的文書,多散文形式。宋徽宗頒布御筆較多,政府對此還專門制定了違御筆法。宋大觀二年(1108年)常州官學因貢舉人數最多,宋徽宗特下御筆,對常州知州和學校教師升官一級。政和三年(1113年)宋徽宗在查看太學生的文章時,發現學生“私試程文,詞煩理寡,體格卑弱,言雖多而意不逮。一幅幾二百言,用心字凡二十有六,文之陋于此為甚?!睂Υ舜鬄閻阑?,下“考校程文官降官御筆手詔”。在八行取士推行期間,針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夤緣請托,觀望權貴”“吏不奉法,士失所守”現象,按違反御筆論處。

學校詔令的主要內容

《宋大詔令集》作為北宋九朝詔令的匯編,收錄有學校詔令,是研究學校教育的重要文獻。此外,在《宋會要輯稿》《宋史》及宋人筆記中均零散記錄有學校詔令的內容,通過梳理文獻發現,北宋學校詔令主要涉及興建學校、人才選拔、教師管理等方面。

第一,勸學興學,建立官學系統。學校乃王政之本,教化之基。宋初,官學衰敗,僅有國子監存在。宋真宗于景德四年(1007年)頒《西京建國子監武成王廟》,開始了宋代官學興建的進程。隨后,宋仁宗接連下《勸學詔》《興學詔》《建學詔》,在宋仁宗的大力支持下,中央官學國子監、太學并立,地方州縣學也逐步建立。神宗、徽宗時期官學系統繼續完善,州縣小學、太學外舍“辟雍”相繼建立,書學、畫學、算學等專門學校也建立起來。

第二,擴充生源,重視人才選拔。學校是育才選才之所,宋初國子監只有七品以上官員子弟才可入學,宋仁宗在興建學校的同時,也打破了學生入學的條件限制,四門學和太學均允許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入學。宋慶歷四年(1044年)的詔令僅對州縣學生的道德進行要求,對出身無任何限制。學而優則仕,學生進入官學體系后,通過“舍選”可實現從地方州縣學向中央官學的流動,最終實現“上舍釋褐”的理想。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頒《依太學三舍法考選生徒升補詔》,明晰學生從州縣地方官學進入中央官學的求學路徑,徽宗崇寧三年(1104年)頒布《取士并由學校升貢詔》,明確規定官學系統實施“舍選”,廢除州縣科舉取士,將選才之權授予學校。

第三,管理儒師,嚴守治化之本。學高為師、德高為范。教師素養關乎人才培養質量,是影響教學成果的關鍵因素。為改善有學無教情況,以推薦、考試兩種方法選任教師,考試內容以經義為主,教師名額無定制。詔令明確規定教師具有“明教率,詳考察”的職責,以儒家經典及《黃帝內經》《道德經》《莊子》《列子》等為教學內容,同時教師對學生的學問和品行有考察之責,嚴格防范考試過程中的作弊行為。此外,十分注重對教師的考核,主要考核教師自身的學問、品行及教學成果。

學校詔令的頒布與實施

學校詔令的制定、頒布與實施關乎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宋朝統治者對詔令頒布持審慎態度,詔令制定與頒布有著嚴格的程序。詔令主要源于皇帝自身見聞或者對臣下奏疏內容的采納,為了保證學校詔令的實施,設置專門機構進行監督。

詔令制定多是由皇帝和中樞機構共同商議,通常須經中書門下或三省長官和樞密院宰執畫敕,由門下省負責審核,尚書省負責執行。具體而言,根據頒發程序的不同,詔令分為內制和外制,內制是指不經三省長官由皇帝直接頒布施行的命令,御筆、御札屬于此類,而外制需要經過中書舍人、知制誥擬定,中書門下和三省長官負責簽發執行,如詔、令、敕等。學校詔令來源有二,其一,由皇帝親身見聞有感而發頒布的詔令。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頒布的《令禮部申飭學者毋為浮夸靡曼之文詔》便是宋仁宗在查看科舉文章時,發現考生的文章辭藻華麗、文風浮華,因此,特下詔改革文風?;兆诖笥^二年(1108年)《常州奉行學校推恩御筆手詔》,是為了獎勵常州官學優異的教學成果,特下詔對常州知州和州學教師加官一級。其二,采納臣子上書建議而頒布的詔令。最具代表性的當屬崇寧元年(1102年)的《興學校詔》,此詔令的內容來自宰相蔡京的上書,蔡京于崇寧元年(1102年)八月二十二日圍繞學生選拔、州縣建學、教師選任等內容提出改革建議,徽宗悉數接納,在《興學校詔》提出,“除京師置外學,待其歲考升之太學,已嘗面諭外,余并依所陳?!边@一詔令成為崇寧興學的綱領,指導興學運動的發展。詔令頒布后,由州縣具體執行,徽宗專門設置提舉學事司作為路一級的監司機構,主管州縣學政,負責考選教師、選拔學生、籌措和管理經費、進行學校建設等事務。此外,徽宗崇寧三年(1104年)特頒《令監司糾察諸路學校奉行違慢詔》,要求監司考察地方學校對朝廷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對朝廷政策拒不實施、欺上瞞下等行為上報尚書省。

學校詔令的法律地位與影響

學校詔令具有最高權威性、針對性、靈活性的特點,為學校教育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宋代帝王通過詔令的形式,建立起地方和中央官學體系,改革取士制度,選拔德才兼備之人,難能可貴的是,學校詔令能夠與時俱進,適應時代發展需求,推動學校管理體制完善。

學校詔令具有最高權威性,是教育活動的指導,為官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障。宋初編纂的《宋刑統》大多繼承《唐律疏議》的內容,隨著時代發展,已經不能適應宋代社會的需要,因此,關于學校教育的內容大多以詔令的形式頒布。詔令即“王言”,與律、令、格、式、《刑統》同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唐末五代藩鎮割據、法度不修,宋朝統治者為避免重蹈覆轍,改變禮崩樂壞的現狀,確立了重文輕武的國策?!盎癯伤?,其必由學”,宋代皇帝通過詔令的形式發展教育,逐漸建立起國子監、太學、州學、縣學等中央和地方官學體系。

學校詔令具有針對性,有利于選拔德才兼備之人。宋初,為了快速充實官僚隊伍、建立穩定的中央集權,極為重視科舉取士。對學校的重視遠遜于科舉,隨著科舉取士弊端的顯現,學?!坝瞬?、選賢能”的作用得到重視,仁宗時期的一系列詔令,打破了入學條件限制,擴大了生源,推動了教育的平民化進程。神宗、徽宗時期發布詔令推行“舍選”,有利于學子從地方官學到中央官學的流動,其本身作為一個重要的取士方法,兼顧學問和品德的考察,有利于實現學?!梆B士“取士”的目的,形成天下士皆養于學校的景象。

學校詔令具有靈活性,可對已有的詔令進行補充,推動學校管理制度的完善??v觀北宋學校詔令,其側重點隨著時代發展而有所不同,北宋中前期的學校詔令主要圍繞學校興建展開,官學體系初步建立之后,北宋中后期的學校詔令重點在于解決學校發展中的問題,完善管理制度。例如,北宋前期重點在于選任教師,相對疏于對教師的考核,而徽宗時期,專門設置提舉學事司作為路一級監司,負責監察和選任教師,管理州縣官學事務,推動了地方教育的發展,這一制度也被后世承襲,如元朝提學司、明朝提學使、清朝學政。

總之,北宋的學校教育具有“導王化、育官材、牢隆英雄、陶冶風俗”的功能,詔令為學校教育提供法律支撐,學校詔令主要以“詔”和“御筆”的形式出現,主要聚焦學校建設、人才選拔和教師管理三個方面。學校詔令的頒布實施有著嚴格的程序,詔令具有權威性、針對性和靈活性的特點,推動學校建設和管理體制的完善,體現了宋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國封建社會已達到了相當健全成熟的程度。[作者為河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實習員。本文為河南省社會科學院基本科研費項目(24E133)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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