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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期
獨立董事的勤勉義務探析

獨立董事的勤勉義務探析

來源: 發布時間: 2024-11-01 瀏覽:1953 次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實現獨立董事權利義務的對等,是彌補當前獨立董事勤勉義務制度缺陷的重要路徑。

目前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關于獨立董事的定位和責任邊界需要明確,獨立董事的權利和義務需要平衡。因此應通過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規定,強化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體系中的作用,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保險制度等途徑,使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在立法機構、監管部門、從業人士和法學界專家的不斷推動下更加完善。

2019年5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通報了康美藥業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問題,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2020年12月31日,11名投資者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起普通代表人訴訟,后經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申請,該案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諸原告主張康美藥業的五名獨立董事因未勤勉盡責,應對投資者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五名獨立董事辯稱在履職期間認真審閱公司報告,依據個人專業獨立形成并明確表達意見,雖然未能發現康美藥業年報中存在虛假內容,但已盡到勤勉義務,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審理法院認為,康美藥業的獨立董事在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定期財務報告中簽字,系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五位獨立董事未能勤勉盡責,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因五人均為兼職獨立董事,不參與日常經營管理,過失相對較小,廣州中院分別酌定五名獨立董事在投資者損失的5%或1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康美藥業通過破產重整,由重整投資人對投資者的損失進行了清償,五名獨立董事未實際履行賠償責任,但該案引發了理論界與實務界就獨立董事勤勉義務的邊界問題的激烈討論。

一、獨立董事勤勉義務制度概述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產生

獨立董事制度產生于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美國,伴隨建議型董事會模式的弊端日益顯現,原有資本市場的治理結構隨機構投資者增多發生改變,加速了公司治理機制的變遷和發展,逐漸由存在獨立董事的監督型董事會機制取代了原有“一元化”結構。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安然和世通公司的丑聞事件引發了社會對高管操縱企業、監督機制失效、董事會淪為形式的不滿。公眾要求提高公司董事的獨立性,獨立型董事會治理機制逐漸確立,其標志為美國頒布《公司改革法案》要求全部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

(二)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采用了不同于英、美國家的“二元化”結構,即董事會、監事會并行。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建立經過了產生、確立和完善三個階段。1993年頒布的我國第一部《公司法》未對獨立董事進行規定。證監會于1997年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由上市公司自行決定是否設立獨立董事。1999年證監會與經貿委聯合發布的《意見》指出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性,對我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起到了巨大的推進作用。2001年證監會將推行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工作重點,并于當年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各上市公司根據時間表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最終實現獨立董事人數不少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的額目標。2022年1月5日,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2022]14號)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選任、職能、義務、履職要點等多個方面予以規定。2023年7月28日,證監會審議通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進一步具體規定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與任免、履職保障、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標志著我國獨立董事制度走向成熟。

(三)獨立董事的勤勉義務

勤勉義務,即主動、積極的完成工作。在商法語義中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期間認真、謹慎,最大限度維護公司利益,保障公司股東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的勤勉義務與其他董事沒有本質區別,但是在實務中考慮到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兼職性(外部性)特征,即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中任職,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故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獨立董事的勤勉義務標準低于其他董事的實務觀點。但是基于獨立董事在某一領域“專家”屬性,其在履行對專業領域的提議、決策、判斷、監督職能時,應當對勤勉義務標準有更高的要求。

二、我國獨立董事勤勉義務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獨立董事勤勉義務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均存在與勤勉義務有關的條款,但是多數未將獨立董事的勤勉義務與內部董事進行區分。2022年底發布《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擴展了勤勉義務的內涵,即強調了管理者的合理注意義務,未將獨立董事單獨陳列。2023年底新修訂的《公司法》僅對勤勉義務作出了原則性表述,即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而《證券法》僅在原《公司法》的基礎上明確了未盡勤勉義務的處罰標準。2022年初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通過列舉獨立董事免責事由的形式細化了獨立董事勤勉盡責的幾種情形。實務界普遍認為該規定是對康美藥業一案中有關獨立董事因未盡勤勉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一種回應。2023年的《獨立董事管理辦法》最為詳細的列舉了獨立董事勤勉盡責的情形,并允許企業在公司章程中自行增加勤勉義務的內容。但該辦法列舉的勤勉盡責情形在司法適用中仍具有較大的主觀性。

從司法實踐角度看,證監會在2019年至2023年初作出的400余件行政處罰中,涉及獨立董事的有30余件。除了4個案件外,大部分行政處罰的原因系獨立董事未盡到勤勉義務。上述司法實踐中法院和證監會對獨立董事是否盡到勤勉義務的判斷,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在董事會決議時發表有效意見。獨立董事在同意議案時發表議案符合事實、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正向意見。

第二,持續關注公司經營。獨立董事應按時參加董事會和專門委員會的會議,對公司的經營情況達到一定程度的了解,對公司重大事項予以重點關注,可以在專業領域范圍內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在發現公司問題后主動調查,提出質詢和整改議案。整改議案被通過后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整改議案未被通過時向監督機構提交報告。2021年3月,亞太藥業三位獨立董事即因持續關注公司經營,積極履行獨立董事職責被免于處罰。

第三,對專業領域有較高注意義務。獨立董事在針對專業領域內的事務有高于普通董事的注意義務。上述所稱專業領域既包括獨立董事的專業領域,如法律、會計專業,也包括獨立董事任職條件中應當具備的知識和技能,如履行披露義務、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特殊規定等。

第四,簽字即擔責。在現有的大量案例中,認定獨立董事未盡勤勉義務的事實依據為獨立董事在披露虛假數據的報告上簽字??得浪帢I案的判決中即寫明五名獨立董事均在案涉定期財務報告中簽字,應當保證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

(二)我國獨立董事勤勉義務制度存在的問題

1、獨立董事勤勉義務的法律規定不明確

通過對獨立董事勤勉義務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梳理,結合司法實踐中關于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筆者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獨立董事勤勉義務的規定仍然有較大完善的空間。新修訂的《公司法》中僅規定了董、監、高負有勤勉義務,未對勤勉義務的內容和標準作出約定。因此,對獨立董事的勤勉義務的規定均為原則性規定,不夠具體、明確,缺乏統一的判斷標準,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評判獨立董事是否勤勉盡責具有嚴重的主觀性,在責任的承擔方式和程度上產生較大爭議。

2、獨立董事的職責定位和責任邊界不清晰

在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勤勉義務進行細化時,未對獨立董事和內部董事的職責進行區分,將普通董事的勤勉義務標準直接應用于獨立董事之上。這既不符合獨立董事制度建立之初增強企業內部監督的初衷,也與獨立董事獨立性、兼職性的特征不匹配。結合《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中對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的要求,其“專家人”屬性也對獨立董事在專業領域的勤勉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在評判獨立董事是否盡到勤勉義務時,簡單的套用普通董事標準會在內部監督層面加重獨立董事的責任,在專業層面降低獨立對董事的要求。因此,職責定位不清晰,必然導致責任邊界模糊。

3、獨立董事的權責失衡嚴重

獨立董事兼有董事和監事多重職能,其權利和責任極不匹配。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沒有薪水收入?!丢毩⒍鹿芾磙k法》規定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津貼?!敖蛸N”一詞在中國社會的語境下系正常收入的補償形式,其必然決定了獨立董事的收入相較普通董事處于較低水平。以康美藥業案為例,受罰的五名獨立董事中,領取的津貼金額最低值為稅前全年3.7萬元,最高值也不過為稅前全年14.84萬元。但五名獨立董事中三人被判承擔10%的連帶責任約2.46億元,另外兩名承擔5%的連帶賠償責任約1.23億元。這種權責的極度失衡嚴重破壞了獨立董事的市場環境,使得有能力擔任獨立董事的人望而卻步,引發大量獨立董事辭職,導致獨立董事制度面臨嚴重危機。

三、完善獨立董事勤勉義務制度的建議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實現獨立董事權利義務的對等,是彌補當前獨立董事勤勉義務制度缺陷的重要路徑。

(一)完善獨立董事勤勉義務的法律規定

對于獨立董事勤勉義務法律、法規的完善,應當首先從法律層面明確獨立董事的定位,嚴格區分其與普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能。根據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梳理獨立董事勤勉盡責的履職內容和行為規范,構建獨立董事的責任體系。同時,可以對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硬性條件進行調整,要求獨立董事中只少包括一名法律專業人士,適當提高法律專業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合規運營方面的勤勉義務評價標準,例如對重大事項披露、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督責任,對會計專業的獨立董事的評判亦應如此。

(二)強化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體系中的作用

強化獨立董事的作用應當首先強化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借鑒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等行業協會的架構及運行機制,建立獨立董事協會,由獨立董事協會負責獨立董事資格認定、考核、薪酬標準,避免由公司決定獨立董事的人選、考核方法、津貼標準,以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提高獨立董事制度的應用范圍,提升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根據矛盾管理理論,公司的所有者希望最大限度加強對管理者的監督,而管理者希望盡最大限度減小所有者的約束。在實踐中,由于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與管理者的意愿相悖,導致大量上市企業的獨立董事人數為法律規定的最低要求,即不低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該比例相較西方成熟市場體系中上市公司約六、七成的獨立董事人數差距較大,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獨立董事制度的功效,因此,應通過提高獨立董事制度的應用范圍,增加獨立董事的人數,增強獨立董事的話語權等措施,以保障獨立董事職務的順利履行,確保獨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充分發揮。

(三)強制建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保險制度

《獨立董事規則》及《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均以任意性規則的形式提出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紤]到上市公司股東損害糾紛股東人數眾多、金額巨大的特征,應當將該條規定由任意性規則修改為強制性規則,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保險制度,在保障中小股東投資安全的同時減輕獨立董事的履職壓力,緩解獨立董事市場因康美藥業案帶來的恐慌。在獨立董事制度建立后,英美法系國家的保險公司即推出了董則險,購買董則險已經成為英美法系上市公司必不可少的保障性措施。依據獨立董事履職過程中的主觀過錯判斷是否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勤奮工作,忠于職守,盡到責任既是中國傳統文化中對個人履行任務、使命的基本道德要求,又是現行法律規定中勤勉義務的具體體現。在道德上升至法律層面后,就需要對其內容、形式、判斷標準、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使其發揮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強制作用??得浪帢I案出現后,獨立董事承擔巨額賠償責任與社會的心理預期差距過大,大量獨立董事因該案辭去職務,折射出從業者對獨立董事勤勉義務的履行標準、認定標準和責任承擔上存在質疑。獨立董事制度不能流于形式、淪為擺設,應當切實發揮其制度設計的各項職能,通過立法機構、政府部門、從業人士和法學界專家的不斷推動下予以完善。[作者王純、李琦為上海光大(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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