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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期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入刑法律問題研究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入刑法律問題研究

來源: 發布時間: 2024-03-27 瀏覽:5319 次

文/華鑫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入刑是一種通過司法手段追究刑事責任來保護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安全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方式,在生態環境保護上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概述

環境監測指的是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視性測定的活動,主要針對環境污染因子,觀察、分析其強度變化及對環境影響的過程。環境監測作為基礎性工作,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其通過對環境質量狀況評價、反映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有利于政府進行環境管理和決策。環境監測作為了解、掌握、評估、預測環境質量狀況的基本手段,是環境信息的主要來源。生態環境監測為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控攻堅戰,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持續改善環境質量做出巨大貢獻。十八大以來,環境監管一直是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內容。二十大報告指出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嚴密防控環境風險。環境監測作為環境治理的重要手段,不僅是預測環境狀況的依據,也是擬定環境計劃,制定環境政策,實施環境治理的基礎。環境監測有利于推動環境治理工作,為環境評估提供重要參考指標,為環境治理提供指引,為環境刑事責任的定罪量刑提供數據。黨的二十大在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理念。生態環境部在黨的二十大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我國生態環保執法現狀,指出查處了兩起環境數據造假案件,二十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國家對環境質量監測數據造假情況極其重視,并決心從嚴治理。但是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納入刑法規范的范圍并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時間尚短,仍有很大的研究和探索空間。筆者以“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案件,截止2023年7月19日,共搜索到3份裁判文書,均為刑事案件,系西安環保局用面紗堵塞監測站點空氣采樣器系列案。筆者又以“環境監測數據”“刑事案由”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出165篇裁判文書,為篩選有效案例,筆者又分別加上“篡改”“偽造”關鍵詞,從而最終選取與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相關的裁判文書13份作為樣本進行分析,以期在生態環境數據監測保護日益成為社會重點關注問題的當下對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入刑和司法實踐有所幫助。

二、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入刑案件現狀分析

(一)數量及地點分布

從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相關案件可知,該類案件作為新的案件類型,對比其他類型案件,總體數量非常少,具體為2017年為3例,2018年為3例,2019年2例,2020年4例,2021年1例;其中二審案件2例,一審案件11例;在地區分布上,河南省5例,陜西省3例,河北省、廣東省各2例,江西省1例;從法院層級來看,高級法院1例,中級法院3例,基層法院9例;從案由來看,主要涉及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8例、污染環境罪5例。

由于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受案范圍較窄,總體來看該類訴訟案件數量總體較少,有些省份甚至未出現該類訴訟案件,對于研究該類訴訟來說,存在考察案件偏少的問題。生態環境部指出,近年來,推進生態環境執法為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發揮了重要保障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全國查處按日連續處罰等環境領域案件十七萬余件。由此可見,多數數據監測造假行為被行政執法所查處,僅有極少量案件會進入刑法領域,這與生態環境數據的重要性以及國家對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重視程度并不匹配。

隨著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國家對于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現象越來越得到重視,逐漸加大對該類案件的懲罰力度,對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的當事人依法進行刑事處罰,有效遏制了生態環境數據造假現象的發生。

(二)案件類型

從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的相關案件可知,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刑事訴訟案件類型主要包括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類案件和污染環境類案件。其中涉及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類案件為8件,涉及污染環境類案件有5件,這兩類案件的行為方式均一致,通過某種方式篡改監測數據,也即都有數據造假行為,并造成嚴重影響,只是因為犯罪主體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而存在法院在審理時法律依據不同,罪名不同的情況。

(三)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同時受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和拘留的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了污染環境罪,以上主要是規制企業和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等主體。近年來,迫于環保政績壓力,某些政府部門領導也鋌而走險,構成本罪的主體。另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其主體包括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環保服務機構。在現實中,有些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會導致嚴重問題,誤導有關部門決策。如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其中的教訓之一就是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干擾有關部門監管工作,導致事故隱患和風險未能及時發現。

因此,環境監測數據相當重要。承擔環境監測等職責的機構或人員故意或過失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破壞計算機系統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6年12月頒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中第一條規定了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具體情形,其中包括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數據、干涉自動監測設施等行為。該《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了針對環境質量檢測系統實施修改干擾破壞等行為的,以破壞計算機系統罪論處;同時構成數罪的,依照規定重的處罰;相關專業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從重處罰。該司法解釋對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規定,對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的是,該《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通過篡改、偽造、干擾等行為所排放的污染物并不需要有超標排放的結果,只要重點排污單位有上述逃避監管的行為同時又排放上述污染物即可。這能夠極大震懾行為人,加大懲治力度,減少此類犯罪發生的可能性。

三、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入刑相關問題分析

(一)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概述

行為主體。首先,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的主體主要是企業,企業因成本壓力及高額經濟利潤的刺激,同時受到自身管理水平和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的差異,容易鋌而走險,從事數據造假行為。企業會在生產的各個環節從事數據造假行為,通過多種多樣的手段使得排污符合相關標準,從而逃避監測。其次,環境監測機構基于考核壓力和企業壓力,也容易被企業收買,在監測數據上動手腳。與此同時,環境監測的規范性也缺乏監管,對于現場采樣監測缺乏監督。此外,地方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也是參與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重要主體,其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量,通過多種手段使得環境監測數據符合標準,如聞名全國的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閻良區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監測數據造假案件,被告人主要是迫于指標數據要求、排序爭先、政績考核等原因,從而在環境監測數據上造假。

行為方式。2015年生態環境部頒布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造假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辦法》明確規定了環境監測數據和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的定義以及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情形。該《辦法》將監測數據的質量問題上升到法律層面,更加明確了監測數據造假情形的認定,從而在制度層面上提供了基礎支持。

現實中,環境數據造假手段多樣。隨著技術的發展,在利益的驅使下,造假手段也不斷翻新花樣,層出不窮。

(二)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頻發的原因

盡管有法律的震懾,但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的行為仍屢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還是受名利驅使,包括企業的利潤目標、公共部門的優秀績效及榮譽追求、以及官員的升遷訴求等。有學者通過研究發現企業或政府都有動機去從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

大多數違法企業在環保數據造假問題上鋌而走險的主要原因是違法成本低而獲得利益高,只有個別案子會頂格處罰,處罰金額相比較而言是“杯水車薪”。而造假后獲取的企業利益卻是很大的,多數企業心存僥幸心理,沒有被查處,則獲利頗豐,在企業生存不易的現實中,這被當作節約成本支出的一種方式,所以也被多數企業趨之若鶩,2015年開始實施的《環境保護法》新增了“按日計罰”制度,但是此類處罰對于企業來說不痛不癢。因為處罰的多是直接操作的違法行為人,而非是在幕后的指揮者,因此其執法的力度大打折扣。

還有一些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受利益驅動,或聽從委托單位的要求,或為了低價競爭搶占市場,不按規范開展監測活動,監測質量堪憂。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基于追求經濟利益的動機,運用自身的職能幫助委托企業弄虛作假,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由于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是以間接方式參與的,其直接服務委托企業,并沒有參與到直接排放污染物的過程之中,較難證明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具有主觀故意性,因此政府部門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很難進行監管并對其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因此,2023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指出全面整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列入生態環境部2023年重點任務工作中。

除此之外還存在監管部門監測能力有限、監測力度不強以及政績考核所帶來的壓力。盡管監管的技術水平在不斷提升,但是違法行為人的造假手段也在升級,這給行政執法帶來了不小的難度,監管部門人手不足,能力有限,對于部分隱蔽性較強的造假行為,查處不易。環境監管還存在問題線索難發現、違法證據難固定、涉刑案件難認定等問題。

另外,迫于上級環境考評壓力時,出于信息不對稱和地方利益的考量,在績效競爭的趨勢下地方政府及其官員傾向于與下級政府共謀策略應對上級考核,為監測數據摻水。所以,有的政府官員出于本地利益和自己政績的考量,抵制環境治理工作,下達命令和指示違反相關政策,使得環境政策的執行服務于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包庇企業甚至主動從事環境數據造假行為。

(三)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的法律后果

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監測數據質量,把監測數據質量作為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生命線,在我國,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行為后果嚴重。

對于環境監測機構而言,如果出現弄虛作假現象,將會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降低考核等級、取消環境保護榮譽稱號、撤銷資質認定證書、停業整頓等,如果環境監測機構是上市公司,其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涉及到生態安全、公共健康等領域的,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對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環境監測機構還應當承擔環境侵權的連帶責任。

對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直接或者間接從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依照其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與此同時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負領導責任,引咎辭職。對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的環境損害責任實行終身追究制,對于從事干預環境監督執法工作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的追究其責任。

追究行政處罰責任。對于從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企業及其經營者而言,對其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主要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污染環境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但是,從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出來的案例可以發現,進入刑事訴訟階段的案件極少,且均為輕罪,相關人員獲得的刑罰多數是1年到2年的刑期,甚至緩刑或者單處罰金。由此可見,刑法在規范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過程中并未發揮重要作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故意造假的立案標準做出詳細的規定,該規定確定了環境數據造假行為具體的立案標準,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在兩年內故意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并規定因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也要判刑??梢灶A見,未來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案例將會越來越多。

四、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入刑需注意的問題

(一)發揮法律在打擊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重要作用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不僅會導致環保治理決策失真,貽誤環境治理時機,影響政府公信力,還會讓違法者依靠逃避環保治理獲利。此類行為會對在市場競爭中遵紀守法的行為人帶來較大的經營壓力,并且會導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影響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以及美好的生活環境。對監測數據造假應當“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提高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震懾力。因此,法律要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堅決打擊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

(二)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入刑適用標準具體化考量

由于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入刑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案例非常少。在現階段,若要使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入刑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有效運用,則需完善該行為入刑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標準。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牽涉兩個罪名,筆者以二個案例來說明法律適用上的問題。

例1:2016年3月,國家監測總站在例行數據審核時發現西安長安子站數據明顯偏低,經過進一步調查,發現時任西安市環境保護局長安分局環境監測站站長李森利用協助2016年2月長安子站搬遷之機私自截留子站鑰匙并偷記子站監控電腦密碼,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間,在時任西安市環境保護局長安分局局長何利民的授意、指使下,李森及他人多次進入長安子站內,用棉紗堵塞采樣器的方法,干擾子站內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的數據采集功能,并指使他人進入長安子站將監控視頻刪除以防罪行敗露。后公安機關將李森、何利民等抓獲到案。法院以李森、何利民等人多次指使或者實施干擾采樣行為,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且造成向社會公布并上報國務院、影響全國大氣環境治理情況評估等嚴重后果,均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并處以有期徒刑一年又幾個月不等的刑期。

例2:廣東省韶關浩藍環??萍加邢薰臼巧仃P市重點排污單位,2021年3月,戴云祥作為該公司在污水處理廠的技術副廠長,發現該公司進廠的污水中氨氮濃度有超標現象,在明知短時間內無法控制氨氮達標排放的情況下,為規避在線監測設備檢測,將廠里在線房內的COD、氨氮、總氮、總磷等四臺在線監測設備的進樣方式由“水樣管進樣”改為“標樣管進樣”,使在線監測設備采集戴云祥自己配置的氨氮濃度小于8mg/L的水樣,導致含有氨氮超標的污水排入湞江,直至2021年4月12日該行為被發現。法院以戴云祥作為市級重點排污單位工作人員,擅自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氨氮等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從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到,當事人的行為方式都是通過某種方式篡改監測數據,并造成嚴重影響,但是,二者在犯罪主體上、行為方式上均不相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適用主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監測數據的中間機構,行為方式多是堵塞監測口等方式篡改數據,其目的多是逃避監管,對環境污染程度是隱形的,從而在定罪上需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污染環境罪的適用主體多是企業,而且是具有排污能力的企業,在行為方式上,多數是通過篡改數據達到排出污染物的目的,從而造成了實際的環境污染,因此在罪名適用上應當為污染環境罪。也正是如此,法院在審理時上述案件時法律依據不同,從而導致罪名不同的情況。因此,要完善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入刑適用標準,更加有效的幫助司法實踐定罪量刑。


五、結語

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美麗中國,既需要社會成員自覺的環保意識,也需要法治予以良好的保障。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環境監測數據準確與否,關系到政府決策是否科學有效,關系到環境科研是否數據真實,也關系到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在當前對生態環境數據監測造假行為大多處以行政處罰的大環境下,法院也可以適當加大對該類案件的法律適用范圍,通過法律的強制力,對監測數據造假的違法行為人處以刑事處罰,達到有效遏制監測數據造假的目的,從而切實有效地對潛在犯罪起到震懾作用,進而為生態環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提供強有力的支撐。(作者為云南財經大學法政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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