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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期
對人民法庭調解前置相關工作的認識

對人民法庭調解前置相關工作的認識

來源: 發布時間: 2024-01-22 瀏覽:4149 次

文/王波

人民法庭作為法院參與基層治理和訴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作為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的主陣地,不僅通過個案審理抓末端、治已病,還要延伸審判職能抓前端、治未病,以能動司法展現人民法院的擔當作為。

陳文清書記在全國調解工作會議上指出“社會矛盾糾紛規模較大,不能都進入訴訟,要充分發回調解作用,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比绾伟l揮人民法庭開展調解前置,“抓前端、治未病”,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階段,不斷夯實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是當前人民法庭工作的重點任務。

一、人民法庭開展調解前置是能動司法理念的集中體現

(一)能動司法的價值論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調解前置符合人民利益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厚植黨執政的政治根基,是法院審判工作的職責使命。能動司法的核心要義是堅持人民至上,站穩人民立場。堅持群眾路線,深入了解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的新期待,積極回應群眾對司法審判的新需求。尊重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的主體地位,司法公正的評價主體是群眾,必須由群眾來評判案件是否做到法、理、情相融合,是否有更多的獲得感和滿意度。為民司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新時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和擔當。能動司法必須嚴格依法履職,要明確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是從法律效果中延伸出來的。能動司法在司法審判權的行使尤其是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方面,要求法官堅守司法職業倫理,遵循司法程序規范,以嚴謹務實的工作作風,克服規則之治的局限,兼顧“天理、國法、人情”,最大限度實現個案公正和社會公正?!稗k理一案治理一片”、“訴調對接的‘調’再向前延伸,促進實現抓前端治未病”的觀點都體現了能動司法的理念和要求。

(二)能動司法的方法論是主動作為積極延伸,調解前置符合現實需求

能動司法反映了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和審判工作的客觀規律。在審判中堅持能動司法,就必須主動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找準司法服務保障的結合點和切入點。就焦作法院而言,審判工作存在著普遍性的困難:一是當事人對訴外解紛途徑認同度不高。由于多元解紛渠道宣傳不足,人民群眾對訴源治理的認識度、積極性不高,選擇意愿不強烈,“遇難事找法院”慣性思維難以消除,存在“訴訟萬能主義”傾向;二是權利過度保護引發訴訟增加。有的當事人因權利保護力度過強,出現不分青紅皂白、不計訴訟成本后果,盲目訴訟、過度訴訟、多次訴訟等,這是濫用訴訟權利解決糾紛的典型情況。這種情況下,要堅持能動司法,一方面就是要在訴源治理上主動作為,積極延伸,把訴調對接的“調”再向前延伸,促進實現“抓前端、治未病”,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切實筑牢矛盾糾紛化解的第一道防線,發揮訴訟服務中心、基層人民法庭、調解平臺的前沿陣地和橋頭堡作用,將法院預防化解職能延伸到糾紛產生的初始源頭,精準提供政策引導和法律指導。另一方面是在實質化解糾紛上主動作為,民事審判最大的實際就是案多,解決這個問題就要求我們主動融入社會治理,堅持辦理一案,治理一片,堅持實質化解矛盾、解決問題。案件審理中必須把“案結事了”、依法實質性化解矛盾作為目標,避免“一案結、多案生”。


二、人民法庭調解工作的優勢和存在問題

調解工作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和制度優勢,與訴訟程序相比,調解程序更有利于修補矛盾雙方關系,程序更加方便快捷,能夠有效降低糾紛化解的成本。將適宜調解解決的糾紛通過調解前置程序,在訴訟之前導入非訴解紛渠道,有助于合理配置糾紛解決資源,推動糾紛解決方式從“司法一元”向“社會多元”轉變,實現糾紛性質、類型與糾紛解決方式的匹配。

(一)調解前置的制度優勢

實踐中,充分發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靈活、高效、成本低、非對抗的優勢,構建調解在先、訴訟斷后、有機銜接、協調聯動、智慧便民的多元解紛工作機制,有利于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優質、精準的服務,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適宜通過調解前置程序解決的案件大體可以分為四類:

一是涉及日常生活的多發矛盾糾紛。如消費者權益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相鄰關系糾紛等,這類糾紛在生活中觸發幾率高,矛盾烈度相對較低,適合以比較和緩的方式快速化解,使各方當事人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二是涉及到社會關系修復的矛盾糾紛。如物業糾紛、勞動糾紛、醫療糾紛等,這類糾紛涉及基本社會關系,對群眾正常生活影響較大,一旦破壞往往難以挽回,應當以修復社會關系為矛盾化解的基本取向。

三是涉及到家庭關系、鄰里關系的矛盾糾紛。如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等法律規定,婚姻糾紛特別是離婚案件要先行調解,這類糾紛往往道德情感倫理因素占據很大成分,因此適合通過調解等比較平和的方式緩和各方情緒,實現矛盾妥善化解。

四是小額民商事債務糾紛。這類糾紛往往標的不大,事實和法律關系比較簡單清楚,當事各方對抗性較弱,適合通過調解等低成本方式快速處理??梢栽谡髑螽斒氯艘庠傅幕A上,引導當事人在登記立案前由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先行調解。

五是一些專業性較強的類型化糾紛。如金融、保險、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糾紛等,市場化程度較高,相關行業協會等自治組織發育較為成熟,也可以將其引入調解前置程序,充分發揮其化解矛盾的積極作用,實現糾紛雙方的合作共贏。

(二)調解工作當前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焦作轄區法院緊扣人民法庭“貼近群眾、服務群眾”的功能定位,以普法治未病與調解化糾紛為抓手,深耕細研、貼合實際、服務大局,見廣見深見力,加強“調解力”,下好矛盾糾紛化解“先手棋”,全力打造調解高效、案結事了的特色法庭??偨Y出了很多切實可行的工作亮點與經驗,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認識不足、訴前調解人員力量不均衡、與有關部門配合協調有待進一步加強、訴前考核制度指標有待完善幾個方面的問題與不足。

一是專業調解力量挖掘不足、特色調解組織培育不足。根據前期調研情況來看,人民法庭專業調解力量挖掘還不夠充分、對特色調解組織的培育還不夠。第一,法庭訴前調解員正式人員占比少,聘用制人員占比高,真正能夠發揮調解作用的調解員數量相對有限,一些調解員的專業能力和責任心有待進一步提高;第二,在調解員的選任上一些法院標準不夠高、把關不夠嚴,調解員的選拔和經費保障機制還不夠完善,導致了招聘的調解員主觀能動性的發揮不夠、隊伍不夠穩定,全市沒有統一的經費保障標準;第三對調解員重視不夠、培訓不夠,調解員自身也缺乏相關經驗,調解工作本身存在一定的壓力和困難,由于調解員的工作沒有得到足夠的認可和激勵,導致一些調解員對工作的積極性不高、對工作的熱情和創造力不夠,與此同時,一些調解組織也未真正發揮作用,積極性沒有調動起來,有特色的調解組織少,能夠打出名氣、讓群眾信任、信服的調解組織也少。

二是缺乏特色法庭品牌的打造。品牌是一種“信號標準”,其效應之一是創造知名度和美譽度,提升公眾認同感。而司法品牌,是以司法工作質效為核心,以提升司法能力為目標,以優化司法服務為內容,形成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具有較強影響力、較高知名度和較多群眾認同感,產生示范、導向和輻射帶動作用的司法載體。目前,浙江、重慶等地開展的特色人民法庭建設已經相對成熟。而焦作轄區法院人民法庭對品牌的打造認識還不夠深入,在深刻認識人民法庭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實增強做好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升人民法庭建設水平和基層司法能力方面還有成長空間。在結合轄區中心工作和區域特色,打造自身品牌,不斷拓展參與基層治理的廣度、深度,延伸司法服務觸角,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方面認識還不足。

三是與有關部門配合協調有待進一步加強。調解工作需要多方力量的參與,包括法院、黨委政府、鄉村社區和民間調解組織等。然而,目前這些力量之間的溝通對接還不夠順暢,協調聯動存在一定的困難。一方面,有些法庭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方面發揮作用還不夠強,對已經發生的糾紛,應主動協助黨委政府處理,人民法庭可以就糾紛涉及的法律適用以及相應的裁判尺度等進行釋明,為黨委政府提供法律參考。對可能進入人民法庭訴訟的糾紛,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有效發揮行政手段靈活、多樣的特點,促進糾紛實質解決。另一方面,法庭與相關單位配合協調力度不夠,法庭與司法所、派出所同屬派出機構,但法庭受基層法院黨組領導,而司法所、派出所受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及當地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在糾紛化解協作方面還不夠順暢,在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司法所與法庭及派出所應相互協作、互相幫助,但因近年來案件劇增,三個派出機構難以協調聯動處理案件,導致案件處理難度加大,當事人成本增加。


三、貫徹落實能動司法,集中力量做好調解前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指出,要把能動司法貫穿新時代新發展階段審判工作始終,以司法審判工作現代化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法院工作要主動適應社會矛盾和治理方式的結構性變化,要實現高質量發展,就必須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根本遵循,具體到人民法庭工作,就是要集中力量做好調解前置工作。

(一)堅持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貫徹能動司法的核心,黨對審判工作的絕對領導決定能動司法的方向、范疇和內容。一是依靠黨委的政治優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審判機關依法履職統一起來,才能確保能動司法的正確政治方向。主動爭取黨委對審判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黨委的政治優勢,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構建“社會調解優先、法院訴訟斷后”的遞進式矛盾糾紛分層過濾體系,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對審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主動向地方黨委報告,爭取領導、監督和支持。二是激活基層組織的資源優勢。實現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重點、難點在基層。要立足法院看全局,強化訴源治理,要做深做細做實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職能,做到既“走出去”指導、支持人民調解、行業調解、法院特邀調解等解紛力量,又要結合實際把解紛資源“引進來”參與成訟案件化解工作,統籌前端訴源治理、中端訴調對接、后端調審銜接,全方位、多渠道預防化解各類社會矛盾。三是發揮社會力量的身份優勢。推進多元主體共商基層德治模式,加強法治對道德建設的保障和促進作用,發展壯大“鄉賢”、“能人”等“德高望重”群體的規模,推進社會力量深度參與基層建設,以“德治”引領民風,讓群眾引導群眾,促進糾紛源頭解決。

(二)優化制度供給

能動司法意味著要主動延伸審判職能,積極參與社會前端治理,滿足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為糾紛解決提供更為廣泛的程序選擇權。一是推動類案的調解前置。在堅持依法自愿、多調聯動、高效便民的原則下,對家事、相鄰關系、小額債務、勞動爭議、消費者權益、交通事故等糾紛,實行調解程序前置。前置調解成功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基層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符合確認條件的,人民法院通過在線司法確認等方式,提高確認效率。前置調解不成的,基層法院依法及時登記立案,轉入訴訟程序。二是完善多元化解紛聯動機制。推動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與多元調解組織對接,發揮糾紛化解多元主體的專業作用。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爭議、物業、農村土地承包等領域與交警、勞動監察、不動產管理、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的訴調對接,深入推進行業聯動機制建設。三是健全矛盾糾紛就地化解機制。圍繞服務鄉村振興、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服務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積極創建“楓橋式人民法庭”。進一步推廣“社區法官”“駐村法官”工作模式,開展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加強與屬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溝通協作。

(三)聚焦能力素養

一流的業績需要一流的隊伍。貫徹能動司法,做好訴源治理,離不開一支革命化、正規化、職業化、專業化的法院人才隊伍。一是抓實抓好主題教育。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扎實開展主題教育,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抓實政治建設,以政治建設統領業務建設、職業道德建設,以司法審判工作的效果、落實職業道德的效果檢驗政治建設實不實。抓實能力建設,不斷增強專業能力、群眾工作能力和理論研究能力,適應能動司法對法官能力素質提出的更高要求。二是強化群眾工作能力。司法審判工作同時也是群眾工作。人民法庭處在法院工作第一線,法官更要增強群眾觀點,踐行群眾路線,在司法審判中關注社情民意,將個案審判置于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取得最好的審判效果。既會法言法語,又能用人民群眾聽得懂的語言闡述裁判理由,做好判后答疑和疏導釋明工作。增強做好群眾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研判與案件有關的社會背景、前因后果、傳統文化、民情風俗,以說服教育等方式妥善處理民事糾紛。三是提升審判業務水平。要不斷加強專業化建設,提高司法業務能力。以司法實踐為導向,幫助法官準確把握立法精神,樹立穿透式思維,明確適法標準,彌補經驗盲區,提高專業化水平。強化綜合素質的培養,既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又善于運用道德規范和公序良俗,切實引領懲惡揚善的正義觀、誠實守信的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作者為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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