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以下簡稱“民法典”)對生態保 護特別重視, 以第九條規定的 保護生態環境的基本原則為統領,分則之中還有很多顯明和 隱含的“綠色條款”,充分彰顯了綠色原則和綠色理念。 習總書記對民法典綠色理念和綠色 原則的貫徹落實高度重視,他 在民法典表決通過后第二天發 表的重要講話中就強調:“要加 強涉及財產權保護、 人格權保 護、知識產權保護、生態環境保 護等重點領域的民事審判工作 和監督指導工作, 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民法典已經施行,如何確保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綠 色條款”的落實,通過環境民事 司法助推黨中央生態文明建 設、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 護戰略目標順利實現, 是擺在 各級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和審判人員面前的重大使命。
生態環境問題的出現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改善與 恢復也需要綜合施策。做好環 境民事司法工作,落實民法典 “綠色條款”,是生態環境保護 的眾多手段之一,它必須和環 境行政、刑事司法、行政監管、 社會監督攜起手來,應用專業技術,打“組合拳”。 即便在民 事領域, 甚至僅僅在民法典里, 也有多條款綜合落實的必要。
- 環境民事司法的功能定位
我們通常說的環境問題起 源于近代工業的興起。工業社會 之前的手工業,其生產原料或直 接來自自然,或是自然物的初級 加工品,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料 很容易被環境消納,重新進入物 質和能量循環,不容易產生積聚 和污染。那時的農業還沒有使用 化學品,農作物和土壤污染更是 聞所未聞。 因此其產生的廢水、 廢氣、 固體廢物和噪聲極其有 限,很難影響到生產者占有的生 產范圍之外,也不容易對他人造 成污染損害。 因此,農牧業時期 對相鄰環境權益的法律保護主 要是通過所有權保護之訴和所 有權限制來加以規范的。 隨著蒸汽動力和化石能源 的廣泛使用和規?;笊a模 式產生,工業廢棄物排放急劇增 加,開始對其他占有人造成污染 損害,引發“占有妨害”。 傳統羅 馬法自由物權原則被突破,環境 民事司法應運而生,以解決新型 的跨占有權邊界的侵權問題???以說,環境問題引發的法律變化 首先來自民法領域,環境民事司 法也隨之產生。 環境問題的進一步蔓延造 成不特定多數人甚至整個人類 的生存危機,形成環境“公害”。 發生在上一世紀的八大公害事 件震驚世界, 給人類敲響了警 鐘。 此時,私法性質的環境民事 司法已遠遠不足以應對,環境權 益的調整范圍正在逐漸地擴大。 在環境危機時代,除了對所有權 構成妨害加以救濟外,相鄰關系 中的人格權、環境私權,以及消 極妨害中的日照權、通風權等權 益正逐漸納入相鄰環境權益的 法律調整范圍, 獲得法律的保 護。 環境公共政策和立法也受到 各國的重視,環境保護的國際合 作也被提上政治議程,地區性和 世界性的環境會議相繼召開,雙 邊和多邊、區域性和全球性環境 條約對司法和貿易的影響越來 越大。 隨著污染防治技術和“綠 色貿易”“綠色產品” 需求的升 級,環境產業異軍突起,環境科 學技術快速發展。 與此同時,民 眾對生態環境問題的關注度和 相關知識也快速提升, 地方性、 全國性、世界性民間環境組織雨 后春筍般蓬勃發展,甚至出現了 “綠色政黨”。 從發起訴訟、拒絕 “臟貨”到參與政治決策,他們表 現活躍,個別的甚至走向極端。 面對嚴重的環境問題和后 起的環境公共政策和生態環境 公法,以及國際政府間和民間環 境合作,環境司法不可以無所認 識,更不可以閉目塞聽。 固步自 封于傳統的民事司法領域搞“關 門司法”已經被歷史淘汰,它必 須走出門去,和公法部門、專業 機構、民間組織攜起手來。同時, 環境司法還應在邊境地區和跨 國江河流域積極開展跨國的環 境司法協作。 這樣,以環境司法 為平臺開展的廣泛環境合作就 可以凝成 1+1 大于 2 的合 作優勢, 發揮更大的影響 和作用。
- 環境民事司法“組合 拳”的結合模式
環境民事司法“組合 拳” 當然要由環境民事司 法和其他生態環境保護力 量結合形成。 生態環境保 護力量很多, 在具體的司 法實務中, 環境民事司法不可能同時與它們全部結 合。 在倡導環境司法機構 與所有環保力量建立聯系 的大環境影響下, 將兩三 個力量結合而成的“組合 拳” 運用到不同的具體司 法實務中, 顯然更具有針 對性和力量。
(一)環境民事司法與 外部環境環保力量的結合
1.環境民事司法與環境 政策的貫徹落實相結合, 以民事司法配合、 支持環境保護政策的貫徹落實。 環境政策和環境法各有其 優勢,環保政策重當前,針 對當前存在的突出環境問 題動員社會力量開展集中 整治, 可收立竿見影的效果, 例如曾在北京創造的 “奧運藍”。 正在進行中的污染防治攻堅戰更是典型 的環境政策執行行動,已 經取得階段性成果。 環境民事司法對環境保護的作 用模式恰如總書記在評價民法典作用時說的“利長遠”,其 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必須通 過久久為功的努力逐步顯現出來。 兩者優勢結合,政策集中力量扭轉 局面,司法不斷調整固根本,走出 一條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生態文 明建設之路。 環境民事司法與環境政策貫 徹落實的實際結合, 需要注意的 是貫徹落實環境政策的具體行為 不可與保護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組織民事權利的民事法律相違背, 而環境民事司法也要給環境 政策的落實提供法律的支撐。
2.環境民事司法與環境行政執法相結合, 要注意發揮公法和私法兩個優勢。 環境行政執法活動具有公法和積極兩個特點,各 級政府及其肩負著生態環境監督 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依靠公共管理權力, 對可能破壞生態環境的 規劃、 開發和經營活動實施主動 監管; 而環境民事司法則是私法性、被動性的救濟行為。它因私法 主體提起訴訟而啟動, 僅通過依 法追究被訴環境違法行為的民事 責任的形式對可能破壞生態環境 的行為予以制止, 對已經造成的 財產和環境損失進行救濟和修 復。環境行政執法重效率,以最快 的速度消除污染為其目標追求; 環境民事司法重公平, 更注重加害人、 被害人和環境公共利益的 平衡, 對局部受到破壞的利益平 衡和社會秩序加以修復。
3.環境民事司法與環境行政 處罰、刑事審判相結合,推動環境 違法責任體系更加完善, 作用發 揮更全面。在法律層面,責任體系 由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 任三部分構成。一般而言,侵犯私 權利的通過民事司法追求民事責 任。不過在西方,公共財產的管理 和經營機構通常也被作為私法主 體,即私法人來對待。 而在我國, 公共財產擁有憲法上“神圣不可 侵犯”的特殊地位,對它的保護在 民法典里有著更加重要的位置。 但是從性質上來看, 環境民事司 法并不能完全代替行政執法在生 態環境監管方面的主導作用。 生態環境行政責任的追究方 式是行政處罰。 當生態環境破壞 行為的嚴重程度用民事和行政責 任追究不足以懲罰的時候, 環境 刑事責任追究程序就應當啟動 了。 立法上和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是三種責任如何銜接, 怎樣做到 環境責任的體系設計和依法追究 不疏不失。
4.環境民事司法和環境行政 訴訟、環境公益訴訟相結合,進一 步完善環境監督的制度體系。 環 境政策和法律的價值在于落實, 落實有賴于環境監督體系的完善 與作用發揮。 環境監督首先是來自政府及 其職能部門的履行職責, 同樣重 要的是其他國家機關和人民群眾 的監督, 后者不僅監督有損于生 態環境的開發、 經營行為與社會 生活, 還要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履行生態保護職責情況實行監 督, 監督它們是否存在違法行政 侵害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 合法權益, 是否存在懶政怠政不 作為,對破壞生態環境的 問題不聞不問,或者重視 不夠,處理不力的問題。 環境民事訴訟可以 說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組織對生態環境破壞者、 威脅者進行監督的一種 形式,環境行政訴訟則是 各主體對政府及其環境 監管部門的監督形式。 環 境民事和行政訴訟多是 出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組織對自己合法權益的 維護,而環境公益訴訟則 是法律監督機關即人民 檢察院和非政府環境公 益組織出于對公共環境 的維護發起的訴訟,可以 針對事實破壞或者威脅 生態環境的行為人發起, 也可以針對政府及其生 態環境監管部門發起。 在 環境訴訟這一平臺上,環 境民事、行政司法和專門 的法律監督機關、社會組 織,以及以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組織身份出現的 人民群眾,乃至作為被告 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 的合作至關重要。 合作是 提高調解結案率和妥善 處理糾紛和消除生態環 境問題的最佳途徑。
5.環境民事司法機關 與環保專業機構、環境專 家相結合,提升環境民事 司法的科學性。 生態環境 污染和資源類案件的突出特點之一是它們的專業技術性強。 如果單純依賴技術鑒定勢 必造成鑒定項目太多,訴訟曠日持久。 復雜問題靠檢測、鑒定,簡 單問題靠專家輔助人員的技術 支持這一道路比較可行。 但這就 需要人民法院建立環境監測、鑒 定機構和生態修復專業機構名 錄,以及環境咨詢專家庫,以備不時之需。 同時還要經常性地開 展跨領域交流,向專家們請教專 業問題,通報環境民事審判可能 遇到的專業技術支撐項目,聘請 專業機構和專家們參與更有針 對性的訴訟活動,達到更高的效 率和更好的效果。
6.環境民事司法與公眾參與相結合,走群眾路線。 生態環境 的最終改善還要靠整個社會的 環境友好,靠廣大人民群眾自覺 地愛護生態、保護環境,這就需 要不間斷地向人民群眾宣傳環 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科學 知識。 環境民事司法的公眾參與 是一個很好的途徑。 環境民事司 法的公眾參與,既可以是深度參 與,也可以是一般參與。 前者如 就一個民事法律行為對當地環 境的影響向群眾調查取證,或者 請直接受到影響的群眾出庭作 證。 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往往是 涉眾型事件,形成群體性糾紛的 可能性很大。 在審理環境群體性 糾紛案件時,走群眾路線更應該 成為環資專業法官的基本功。 后 者最簡便的做法是組織群眾參 加旁聽,現場感受環境糾紛的解 決過程,了解環境責任的分配和 承擔。
(二) 民法典內部“綠色條 款”的結合適用
民法典條文眾多, 規模龐大,邏輯結構嚴謹,針對同類和 同一個民事行為的法律規范很 可能在不同的編、 分編和章、節里,有的相距甚遠,有的關系明 顯,有的則意義相聯而文句表達 不明。 因此,適用民法典一定要 采用系統思維,必須對所有與正 在審理的環境民事案件相關的 法律規范全面掌握,認真揀選, 才能夠做到準確適用, 精準司法。
1.綠色原則和具體條款的結 合適用。 所謂“綠色原則”,特指 民法典第九條的規定,該條是民 法典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帝 王條款”, 不僅對整個民法典的 “綠色條款”起著統率作用,而且 保證了法典的其他內容不得違 背這一原則。 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是:綠色原則是不是一般意義上 的宣示或者倡導性口號條款,能 否如誠信原則一樣作為判斷民 事行為效力的直接標準。 筆者認為, 遇有顯著的資源和環境破 壞、 威脅生態環境安全情形,綠 色原則可以直接援用。 首先是因 為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在司法 實踐中都可以適用;其次,當一 般法律規則無法涵蓋現實的法 律問題時,直接援用法律原則便 是首選。 具體的“綠色條款”集中分 布在侵權責任編的第七章:“環 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具有創新性的條款是第一千二 百三十四條和一千二百三 十五條, 吸納了近年來司 法實踐創造的成果, 肯定 了環境生態破壞責任人的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明確 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賠 償范圍。 在判令行為人承 擔生態環境民事責任時, 應當把“綠色原則” 置于 “第一依據”的位置加以引 用和宣示, 告知社會生態 環境保護的普遍義務是環 境生態民事責任的法理基 礎,以求更好的社會效果。
- 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審查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結合適用。 該規定對于環境民事司法和生態環境執法的結合非常重要,可以認為是結合的“榫頭”。 問題是但書“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如何理解。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曾經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 具有緩和性質的限期治理 制度隨著該法的生效而終 結, 表明了污染防治的不留余地與后路, 壯士斷腕之決心溢于言表。 其實,在環境民事司法領域應以將 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 的規定理解為“強制性效 力性規范”為原則,以將其理解為“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 規定為極少數 例外。 不然,環境法號稱最嚴, 而與其配套的環境行政法規及 環境民事司法卻不是最嚴,環 保法就成了十足的泥腿巨人。 這當然不是環境政策和立法所 希望的。
3.顯明條款和隱含條款結合 適用。“綠色原則”和侵權責任 編第七章的條款, 是顯明易見 的“綠色條款”。 民法典還有一 些隱含有生態環境保護意義的 條款,其綠色性質也不容忽視, 筆者姑且稱之為民法典的“隱 含綠色條款”。 這種條款還有很多, 如侵權責任編的第一千二 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當此類損 害發生時, 并發環境污染和生 態破壞的幾率很高, 個體損害 和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追究必 須結合起來。 對于“隱含綠色條款”的適 用, 不僅環資司法審判人員要 注意, 同時其他部門的民事法 官也要注意辨識和適用。
三、 堅持多措并舉對環境司法人員的要求
應用“組合拳”做好環境民事司法工作,落實民法典的“綠色條款”,要求環資民事審判人 員既要有主動開展合作的意識,又要有一定的合作基礎,即對環境政策、 環境行政和生態 環??茖W知識有所了解, 積累 生態環境政策、 法律和科學技 術方面的詞匯語匯, 理解其基 本內涵,具備交流的基本條件。
- 牢固樹立謙抑和開放的司法思想, 積極主動尋求結 合與支持
開放司法是從上到下一以 貫之的要求, 開放的形式和目 的都包括與其他領域的交流與 合作。 民事司法本是社會性工 作, 環境民事司法具有更高的 社會關注度, 與社會各方面的 交流與合作理應更加廣泛和深 入。 作為環資審判法官,一定要 虛心向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和生 態環境專業技術人員請教,熱 情地同環境行政、 刑事訴訟法 官聯手,真誠地向關心生態環境 的人民群眾敞開法庭大門,同非 政府環保組織開展合作。 通過廣 泛和深入的合作使民法典“綠色 條款”得到最好的落實,同時促 進環境民事司法水平和社會效 果不斷提升,讓環境民事司法的 社會影響力不斷增強,為實現黨 的十九大提出的生態文明建設 目標貢獻更多的司法智慧和更 強的司法力量。
- 認真學習生態環境保 護基本知識, 切實增強自己的
生態和環境保護意識 對大多民事法官來說,環境 民事司法還是新鮮事,在新鮮、 好奇的同時難免又有幾分 畏 懼。 其實,除了前面提到的專業 技術性較強外, 環資案件沒有 更大的特殊性。 對于技術問題, 雖然可以通過與專業機構和專 家的合作予以解決, 但一些常 識性的知識還是要多加掌握。 筆者認為環資審判人員亟須掌 握的基本知識有以下三個 方面:
1.習總書記關于生態文 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 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講話精 神,以及黨和國家的重大環 境政策;
2.環境基本法和專項法 律法規規定的預防和保護 相結合等基本原則和制度 如排污許可制度等;
3.生態學和環境學基本 知識, 重點是生態系統原 理, 生態修復的技術路線, 環境污染的主要類型和防 治技術,環境質量和環境污 染的主要指標,對環境指示 生物有所認識,看得懂環境 檢測報告和鑒定結論,對生 態環境質量與破壞程度有 基本的理性感受。
作為專業的環資法官, 自身的環境保護意識理應 強于一般公民,在綠色生活 方面也應當成為積極的踐 行者。當生態環境保護的觀 念內化于心,成為法官的自 覺行動時,環境民事司法對 民法典“綠色條款”的落實, 對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 保護的促進作用才能發揮 到最好。 (作者簡介:付春楊,武 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 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 法律史、比較法文化;胡馨 予,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