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李某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李某駕車發生單方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李某所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但李某與該保險公司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不成,李某訴至法院。
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以及車輛維修費,被告認為原告要求賠償費用不實,申請鑒定。山城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經參考鑒定評估意見,確定原告損失不超出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由被告予以賠付。 法官提醒: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如果發生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
(山城區法院 張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