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边@是我國刑事政策的重大調整,是刑事法治現代化的重要步驟。建立好、實施好這一制度將會促進刑事法治的公正性,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增強社會活力。
犯罪記錄及其影響不容忽視
犯罪記錄是指在偵查、起訴、審判和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與電子檔案信息。犯罪記錄的影響是廣泛的,不僅犯罪人會受到前科評價,而且犯罪人及其配偶、子女等在入學、入伍、就業、升職、戶籍遷移、個人榮譽獲得乃至社會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資格或權利都受到一定限制。除了法律法規明文規定有犯罪記錄的人禁止從事公務員、律師、醫生、教師等職業外,一些企業、事業單位在獲知求職者有犯罪記錄后會取消其錄用資格。
近年來,我國犯罪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根據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1999年至2019年20年間,檢察機關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6.2萬人降至6萬人;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占比從45.4%降至21.3%?!缎淌聶z察工作白皮書(2024)》顯示,2024年,起訴嚴重暴力犯罪60283人,同比下降1.5%,占比從十年前(2015年)的7%降至3.7%,近五年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輕微犯罪數量不斷增加,近五年來判處三年(含)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占比保持在82%以上(其中一年以下占比在50%以上)。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8年至2022年5年間,共判處罪犯776.1萬人,平均每年判處罪犯約155萬人,輕微犯罪人約127萬。按照每個家庭3人計,每年大約有384萬人因犯罪記錄而在升學、就業、升職等方面受到影響。
輕微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都比較小。犯罪記錄給輕微犯罪人及其家屬帶來的懲罰,特別是終身職業禁止的嚴厲性比短期的自由刑更嚴重。這既有損司法公正,也不利于罪犯改造和社會和諧。因此,有必要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即通過立法和政策指導等方式限制輕微犯罪信息的傳播,對該犯罪記錄進行封存、保密,使輕微犯罪人及其家屬不再受到犯罪記錄帶來的消極影響。
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我國繼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后的又一重大舉措,對于促進刑事法治、犯罪治理和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促進刑事法治的公正性。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犯罪記錄帶來的前科評價和其他社會影響是附隨刑事責任而產生的間接后果,這種附隨制裁只有限定在適當的范圍內才是合理的。讓犯罪人特別是輕微犯罪人及其家屬一同承擔這種附隨制裁,實際上具有連帶的色彩。建立并實行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符合罪刑均衡原則、罪責自負原則和人身危險性原理,對刑事司法公正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懲罰犯罪的目的包括預防犯罪,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犯罪記錄的廣泛影響雖然擴大了刑罰的威懾效果,但是如果它超越了必要的限度,不僅阻礙了犯罪人回歸社會,削弱了特殊預防的效果,而且因為它不能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可而降低了一般預防效果。因此,限制犯罪記錄的不當影響,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助于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
增強社會活力。犯罪記錄雖然給社會安全帶來一定的便利,但是給犯罪人及其家屬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和嚴重的社會生活阻礙。社會安全固然是一種十分重要的利益,但是必須與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保持平衡。譬如,2024年,因危險駕駛罪被起訴的有27.6萬人。如果這些輕微犯罪記錄長期影響犯罪人及其家屬,就會導致越來越多的公民被社會邊緣化,這不利于激發社會活力,推動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建立好、實行好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對于建立和實行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來說,雖然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先例和經驗可資借鑒,但是兩者的工作復雜性和難度有很大差別。因此,要建立好、實施好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需要政策調整和立法完善雙管齊下。
調整刑事政策。促進犯罪人再社會化是現代刑事政策的基本目標。犯罪人因實施了犯罪行為而應當受到刑罰制裁,但并未喪失公民資格,不應被社會拋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不僅能夠推動輕微犯罪人的積極改造和回歸社會,也能夠防止其家屬受到不應有的牽連。因此,要從刑事政策的高度來看待和實行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全面清理相關規范性文件。根據《犯罪附隨后果研究》文章統計,截至2021年,涉及犯罪人本人的附隨后果法律法規共計388件,其中法律52項、行政法規10項、司法解釋52項、部門規章258項、黨內法規制度15項、團體規定15項、行業規定16項。這些規范性文件中有相當多的規則設置沒有考慮所犯之罪與限制內容的相關性和必要性。
修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于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則設置應當嚴格控制在一定的程序之內。目前,刑法第37條之一規定了職業禁止制度,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建議適時修訂和補充這些條款,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奠定法律基礎。
(文章摘自《民主與法制》2025年第18期 作者:謝鵬程 系山東大學講席教授、山東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主任,耿霄系山東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