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
新鄉市公安局
關于依法嚴懲違反疫情防控
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嚴厲追究具有下列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安全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故意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蹤隨訪檢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學調查等預防、控制措施,不遵守集中隔離、居家隔離或來(返)新人員服務管理措施,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組織、參與聚集性活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組織、參與聚集性活動,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出入小區、商場、超市、市場、酒店、醫院等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經告知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掃碼登記,或者謊報、篡改健康碼、行程碼、核酸檢測報告等方式隱瞞行程,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員,經告知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組織、參與打牌、娛樂等聚集類活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及相關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參與上述活動,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吵鬧、謾罵、無理糾纏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和采取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涉嫌妨害公務罪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編造虛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涉嫌擾亂市場秩序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防護用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單位或市場主體未按照疫情防控責任要求,落實掃碼亮碼、體溫檢測、無碼人員登記、設施清潔消毒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市場主體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指使、教唆員工違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掃碼登記、健康信息核查或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影響社會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
新鄉市公安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