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同學放學后相互追跑
一位同學撞上了
河邊走道上等家長的孩子
并摔倒擦傷了臉
這該怎么辦?
案例一
孩子在學校門口河邊走道上等家長,有兩個同學相互追跑,其中一位同學撞上孩子后摔倒了,臉有外傷。受傷同學家長說是我家孩子絆倒的,我們詢問孩子后,得知是他們自己撞過來的。這種情況我們要承擔什么責任?
未成年人放學回家途中受傷,該由誰擔責?民法典為您解答!
根據描述,合理推斷你的孩子以及他的兩個同學,應屬于未成年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你的孩子作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那么你作為監護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如果該河邊走道十分狹窄,一旦停止走動就會造成道路擁堵,那么此時你的孩子可能就會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如果對于自己駐足的行為引發的事故存在過錯,就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當然被侵權人存在追趕的行為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你方的侵權責任。最終受傷孩子的受傷結果由你和另一追趕的孩子的監護人在各自過錯的范圍內承擔。
其次,如果該河邊走道十分寬闊,且你的孩子停留在該河邊走道的邊緣,并不妨礙其他孩子通行的話,此時你孩子通常不具有安全注意義務,對于受傷孩子的受傷結果,應認定為另一孩子的追趕行為所造成,由另一孩子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最后,如果受傷孩子的家長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你孩子存在過錯,那么要求你們承擔責任的主張,可能無法得到支持。當然你也可以主動通過調取一下學校門口的公共視頻、搜集目睹事故發生證人的證言、河邊走道的照片以及三個孩子自身對事故發生的表述等方式,搜集對你孩子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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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未成年人A和B均為在校初中生。放學后,A騎電動自行車搭載B,路過拐彎路段時意外導致B從后座摔下,經醫院檢查為頭顱骨折、出血,找A監護人協調賠償醫藥費卻遭到拒絕……請問校方是否有責任?A方應承擔多少責任?
未成年人放學回家途中受傷,該由誰擔責?民法典為您解答!
根據描述,A在放學時用電動車搭載B,屬于好意同乘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好意同乘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侵權責任的確定應當根據搭乘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進行歸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不滿16周歲不能駕駛電動自行車。如果A不滿16周歲駕駛電動車,是存在過錯的,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是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則只要A對B從后座摔下不存在故意,同時也不存在重大過失,比如飆車、騎車時與他人嬉戲等,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需要承擔與自身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B可以找鄉鎮、村、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機構調解處理,要求A的父母進行賠償。如果無法協商一致,B方可以保存調解的相關材料,以及因A過錯對B造成損失的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般情況下,在校初中生只有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傷害的,才可能需要學校承擔賠償責任。而B是在放學路上因他人的行為受到傷害,通常學校沒有賠償的責任。
來源:CCTV今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