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極限挑戰
驚險刺激頗受歡迎
“步步驚心”之余
安全隱患亦很大
游客摔傷報道時見報端
今天,跟隨法治君一起來看看
溫縣法院審理的
一起因游客“網紅橋”摔傷致殘
引發的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
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

案件回顧
春節期間
劉女士到某景區游玩
看不少游客
在“網紅橋”上左右搖擺
玩得很嗨
一個個陶醉于
聽山風在耳邊輕唱
看瀑布在腳下奔騰
遂躍躍欲試體驗一把
不慎從橋上摔落
右腿被搖擺的“網紅橋”撞傷
住院治療13天
經診斷構成十級傷殘
因賠償協商未果
劉女士將“網紅橋”
經營者李某訴至法院
請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
各項損失1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
車站、機場、體育場館
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
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紅橋”是
具有安全風險的游樂項目
作為經營者更應承擔
游樂設施合格、使用說明詳細
警示義務到位和危險情況防范等
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李某
作為“網紅橋”項目的經營者
未能監督提醒劉女士
按照說明書要求
佩戴安全護具
也未能在“網紅橋”兩側
安裝有效防撞措施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應承擔相應責任
劉女士作為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具備一定的生活閱歷和
日常社會經驗
應對“網紅橋”的游玩方式
注意事項有所了解
應對自身平衡能力
和應急處突能力
進行預知評估
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
但在娛樂過程中
劉女士預判不足、處置不當
對事故發生亦有一定過錯
根據雙方過錯程度
法院酌定
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劉女士自負30%的責任
判決李某
賠償劉女士損失9.1萬元
越是風險高
消費者多的網紅項目
越應注重安全
經營方
經營場所的
任何微小安全疏漏
都可能帶來天大之災
也必將承擔
相應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
法治君提醒消費者
在體驗高風險游玩項目時
一定要量力而行
避免在追求刺激過程中
遭遇傷害
來源:法治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