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相聚,小酌幾杯
是人之常情
但過量飲酒卻可能引發悲劇
那么問題來了
一起喝酒出了事故
需要承擔責任嗎
讓我們一起看看下面這起案例
聚餐飲酒后,胡某將同伴獨自安置于自家臥室中,卻不料同伴半夜墜樓致一級傷殘,那他該擔責嗎?日前,樂清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共同飲酒后發生損害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2019年9月,胡某收到好友陳某聚餐飲酒的邀約。當晚,兩人各飲4兩40度白酒和一瓶多啤酒。結束后,因為兩人是十幾年的好朋友,胡某將酒后的陳某安置于自家三樓臥室的床上,后同他人外出吃宵夜。結果陳某半夜自胡某臥室窗戶墜落,原因不明。
經鑒定,陳某傷情及后遺癥傷殘等級為一級,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
陳某認為
胡某未盡到照顧、看護義務,應當對其的傷殘承擔責任,遂將胡某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等合計18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判斷共同飲酒者是否應承擔責任,應結合飲酒的起因、經過、酒后處置等行為來判斷共飲者有無過錯行為及過錯程度。
在起因及發展過程中,原告陳某為發起者,飲酒過程中為主動飲酒,胡某無勸酒行為,并不存在過錯;在酒后的處置過程中,陳某和胡某共同飲酒后,均未有嘔吐、意識不清、無法自主等重度醉酒的明顯表現,胡某經與陳某及家人協商將陳某安置于自己家中休息,已盡到酒后安全注意義務及酒后妥善處置義務。
綜上,被告胡某雖共同飲酒,但已盡酒后控制或避免危險發生的安全注意義務,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親朋好友聚會,小酌幾杯也是人之常情,但放肆暢飲,卻是福禍難料。一旦發生意外,共同飲酒人間對酒后損害結果的責任承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胡某已將陳某安置休息,能否要求胡某全程陪護陳某?本案中,陳某飲酒量與平時相當,無重度醉酒表現,回到胡某家中后又快速入睡,在此情況下,要求胡某一直陪護在身邊或預見到陳某可能存在墜樓風險,明顯超出常人認知范圍,應認定胡某對陳某損害結果的產生無過錯。
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訴請,不僅向公眾傳遞出了“每個飲酒者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注意義務”的信號,也彰顯了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
那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擔責呢?
法治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直白地講,共同飲酒者在以下情形下會產生法律上的義務:
█ 強行勸酒
█ 逼迫飲酒(灌酒)
█ 許諾條件飲酒(賭酒)
█ 懲罰飲酒(罰酒)
通常認為,若因前一個不當行為而導致他人陷入危險狀態,此時不當行為人(共同飲酒者)就需要承擔起法律意義上的作為義務,即救助義務。這種情況下,違反救助義務,即不作為或不適當的救助。
█ 不作為的表現主要有:共同飲酒,導致共飲者醉酒,其他共飲者不管不顧,揚長而去,致醉酒者嘔吐物堵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
█ 不適當的救助可能表現為:發現有人醉酒,其他共同飲酒者采取的措施不適當或者方法不對,反而導致了醉酒者窒息死亡。
那我們可以做什么呢?
█共飲開始前了解身體狀況、駕車與否?在了解到有不適合飲酒的狀況時,提醒或者制止飲酒。
█ 發現有人已經過度飲酒時,提醒或者制止繼續飲酒。
█ 共同飲酒者在飲酒過程中和結束后,要對其他同飲者進行通知、看護、照顧、護送等妥善處置。
需注意,上述義務并非嚴苛標準,而是從普通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能力角度來看。只要共飲者做到了相應的照護、注意措施,就不會被認定為過錯,自然就不會產生相應的賠償責任。來源:樂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