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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男子酒后猥褻少女,無證人就逍遙法外?法院判了!

【以案普法】男子酒后猥褻少女,無證人就逍遙法外?法院判了!

來源: 發布時間: 2021-02-09 瀏覽:4858 次
近日,廣東省江門市檢察機關辦理的一宗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歷經一審、二審裁定、一審重審、二審終審和再審,最終促使該案由無罪改判有罪。
男子酒后進入少女房間
2018年2月的一天夜晚,某甲與朋友在廣東省江門市鶴山某鄉村飯店旁的露天酒吧喝酒。期間,某甲離開酒桌,獨自前往該飯店住宿區內尋找廁所。某甲進入住宿區后,發現被害人小芳(案發時不滿14周歲)獨自一人在房間內床上玩手機,遂徑直進入房間對小芳實施猥褻行為,小芳邊掙扎邊用被子遮擋身體,并呼叫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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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小芳母親事后回憶,她回到房間時看到某甲正坐在小芳床邊,小芳則蜷縮在床上靠墻位置渾身發抖。小芳母親遂質問某甲在她女兒房間干什么,某甲在與小芳母親爭執中趁亂騎摩托逃離了現場。爭執過程中,某甲還將放置在飯店內的兩張電動麻將桌掀翻摔爛。
第二天,某甲自行到當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他損毀財物的犯罪事實,但一直不承認對小芳實施猥褻的犯罪事實。
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江門市兩級檢察機關綜合審查全案證據后,以某甲涉嫌猥褻兒童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對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予以采納,認定甲某構成猥褻兒童罪和尋釁滋事罪,但某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后二審裁定發回重審,經依法重審,法院維持原判,某甲再一次提起上訴。
被告人拒不認罪,能不能認定犯罪?
某甲再次上訴后,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公訴機關指控某甲犯猥褻兒童罪的主要證據只有被害人小芳的陳述,小芳母親的證言只能證明某甲進入了小芳房間,其他證人的證言均是傳來證據,證據效力較弱。依據“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原則,二審認為某甲構成猥褻兒童罪的證據不足,據此撤消重審判決,二審終審判決宣告某甲無罪。
二審判決后,檢察機關對于判決結果持不同意見。
“性侵案件作為隱秘性犯罪,尤其是猥褻犯罪,常常會因客觀證據較少,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而出現言詞證據‘一對一’的情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門的承辦檢察官介紹道。
本案中,雖然事發時房間內只有某甲和被害人在場,直接證據只有被害人的言詞證據,但檢察官認為被害人對事發經過記憶清晰,證言穩定合理,相關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條,相互印證。同時,經偵查機關調查,未發現小芳母女與某甲之間存在其他往來或利益沖突,無證據或線索證明小芳母女有誣告陷害的動機和作偽證的嫌疑。
此外,某甲在多次審訊中雖然均不承認猥褻的犯罪事實,但在關于案發時間的不在場供述前后矛盾,辯解不合理。
綜合分析全案證據,承辦的未檢檢察官認為本案證據足以證實某甲對小芳實施了猥褻行為。
二審終審,檢察機關還能抗訴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二審判決屬于終審判決,判決已即時生效。
原案已經過一審、二審裁定、發回重審、二審判決四次審理,要改變判決結果,談何容易?
唯一的渠道,只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由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提起抗訴。
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依職權提起,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也是對判決、裁定的最后訴訟救濟手段,啟動標準更高,程序更為復雜。
江門地區近十年內都沒有過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起抗訴的案例。如果堅持提抗,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江門、鶴山兩級未檢檢察官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
最終,承辦檢察官將該案提交江門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江門市檢察院經審議后投票決定,將該案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經省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再次審議后,省檢察院同意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省高法提起抗訴。
歷經兩年五審,檢方意見終獲判決支持
2020年10月2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次審理該案,廣東省檢察院依法派員支持公訴。
審判機關經依法審理認定,抗訴意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依法撤銷終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某甲犯猥褻兒童罪,處以有期徒刑三年。

該案歷經兩年五審,在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共同努力下,最終抗訴成功,是廣東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的一致堅守。據悉,該案也是江門市檢察機關自成立未檢部門以來首次通過依法履行抗訴職能,使猥褻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無罪最終改判為有罪的案件。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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