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李的撫恤金是遺產嗎?
應如何分配?
法院審理結果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給法定繼承人或贈與他人,但撫恤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精神撫慰和經濟,不是死者生前擁有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屬于遺產范圍,不能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
法官有話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關于撫恤金的那些事兒#
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由于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死亡撫恤金存在諸多的誤區。那么,死亡撫恤金的性質是什么?死亡撫恤金應該如何分配呢?
撫恤的性質是什么
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相當于生活費,因而死亡撫恤金是基于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所以帶有撫慰其家屬,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
撫恤金不是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自然人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撫恤金和喪葬費是死亡后產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
撫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撫恤金作為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既不是工資、獎金,也不是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那么作為夫妻一方就不能依據《民法典》主張撫恤金其中一半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支持下,排除了撫恤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
來源:廣西高院、貴港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