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通常以被征拆房屋
是否符合“一戶一基”作為重要依據,
而非僅憑公安戶籍進行認定。
? 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對“戶”的認定并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戶一基”作為重要依據。當事人雖在公安戶籍管理登記為多個公安戶,但公安戶并非征拆程序中的農村家庭自然戶,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另外存在以個人名義單獨申請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故行政機關將其作為一戶進行征收補償安置,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未侵犯其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218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子怡,女,2001年1月8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新庭,女,1950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樹連,男,1947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
以上三再審申請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葉蘭,湖南中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高塘嶺鎮雷鋒東路**。
法定代表人范焱斌,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湖南省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望城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高塘嶺街道郭亮中路**。
法定代表人舒志清,局長。
原審被告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高塘嶺街道寶糧中路**
法定代表人余波,主任。
再審申請人張子怡、陳新庭、楊樹連(以下簡稱張子怡等3人)因訴被申請人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望城區政府)、湖南省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望城分局(以下簡稱望城區自規局)及原審被告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以下簡稱望城區征地辦)不履行補償安置職責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湘行終1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子怡等3人申請再審稱,1、楊樹連家庭至拆遷時仍然擁有兩本合法建房證、兩棟合法房屋。楊樹連家庭在1993年、1999年和2013年共申領過三次建房證,其中2013年的建房證是在1999年建房證的地基上擴建的,所以頒發2013年建房證時,1999年建房證已經作廢并上繳給政府。2、楊樹連家庭完全符合分戶的政策,客觀上也已經有兩個家庭戶、兩處房屋,根據“一戶一基”原則應該分戶補償。國土資源部及長沙市相關職能部門均對農村分戶建房和分戶確權進行了規定。請求: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張子怡等3人是否應予分戶補償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對“戶”的認定并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戶一基”作為重要依據。本案中,張子怡等3人與楊文戶雖在公安戶籍管理登記為兩個公安戶,但公安戶并非征拆程序中的農村家庭自然戶,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以其三人名義單獨申請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故望城區政府、望城區自規局將張子怡等3人與楊文戶作為一戶進行征收補償安置,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未侵犯張子怡等3人的合法權益?,F張子怡等3人主張其應作為單獨戶另行得到安置,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二審改判駁回張子怡等3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張子怡等3人所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主張,其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張子怡等3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張子怡、陳新庭、楊樹連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耿寶建
審判員 寇秉輝
審判員 李光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陳 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