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1日 司辦通〔20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報告》(審政法報〔2018〕35號)和《審計署關于司法部2017年度預算執行等情況的審計決定》(審政法〔2018〕11號)關于“對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進行規范”的要求,經我部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溝通,2018年10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答復我部,建議“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不作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管理”。為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人執業許可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理解把握司法鑒定人執業許可制度
司法鑒定人執業許可制度是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從事一定范圍鑒定事項的鑒定人實行的一項登記管理制度。司法鑒定人執業許可通過審核登記方式取得,不屬于國家職業資格管理的對象。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正確理解把握司法鑒定人執業許可制度的內涵,不斷提高司法鑒定管理工作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水平。
二、切實加強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管理
根據《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監制。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司法部關于印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司發通〔2010〕83號)規定,加強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管理,不得擅自在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上添加“資格”、“人員資格”、“職業資格”等字樣。司法鑒定人應當妥善保管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由本人在執業活動中使用,并用于接受查驗,不得變造、涂改、抵押、出租、轉借或者故意損毀。
三、認真做好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工作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決定》《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嚴格審核申請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人員的相關行業執業資格、專業學歷、工作經歷等條件。要認真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提出的關于“建立完善鑒定人執業能力考核制度”的要求,按照司法部統一部署對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人員進行執業能力考核,嚴格把好準入關,不斷提高司法鑒定人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