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蘇某(男性,50歲),于2009年6月29日因工作中的瑣事與單位同事發生糾紛,蘇某被他人揮擊木棍致傷面部,傷后臨床醫院攝片診斷為“左眼眶骨折”,經當地公安機關法醫鑒定為輕傷。在案件起訴過程中,蘇某提出受傷的左眼已達盲目,傷情應屬重傷。經當地省政府指定醫院、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及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了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鑒定意見分別為構成重傷或者認為達到重傷的依據不足,仍應屬輕傷,結論存在很大爭議。為了明確蘇某左眼眶部的損傷是否構成重傷,當地司法機關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其進行損傷程度及其有無偽盲的法醫臨床鑒定。
【資料摘要】
1.某市人民醫院門(急)診病歷
2009年6月29日:左眼面部被木棍擊傷1小時。檢查:左眼瞼及面部高度腫脹,眼瞼青紫,結膜無充血,角膜明,前房中深,房水清。診斷:左眼面部挫傷。頭顱CT片示:左側眼瞼血腫、眶內積氣,左側篩骨紙板骨折,篩竇、上頜竇積液。
2009年7月1日:右眼視力4.4,左眼視力4.1。左眼瞼青紫、腫脹,球結膜下出血,角膜明,前房中深、清,瞳孔光反應靈敏,眼底視盤界清,網膜平伏,眼球內收、外展無受限。
2.某大學附屬醫院門診病歷
2009年10月12日:右眼視力0.25,左眼視力0.15。雙眼無充血,角膜明,前房(-),晶體清,眼底視盤界清,網膜未見出血、滲出,黃斑中心光反射不清。雙角膜映光點居中,遮蓋試驗(-)。眼球運動:左外展運動受限,紅玻片試驗(+)。NCT:14mmHg,11mmHg。
2010年6月25日:右眼視力4.2,左眼視力LP。NCT:右14mmHg,左14mmHg。右眼前節(-),眼底視乳頭界清,色淡;左眼球內陷,眼球運動可,眼底視乳頭界清、色淡。
【鑒定過程】
1.檢驗方法
《法醫臨床學檢驗規范》(SJB-C-9-2010)
《眼損傷法醫學檢驗規范》(SJB-C-4-2010)
2.眼科檢查
自訴左眼失明,不能分辨白天黑夜。
雙眼球第一眼位正,各方向運動無明顯受限。雙眼瞼裂基本對稱,眼瞼睜閉未見異常。左側眼球內陷。
突眼計檢查雙眼球突出度:右14mm;左12mm。
非接觸眼壓計測眼壓:右15.5mmHg;左15mmHg。
視力表投影儀檢查雙眼遠視力:右眼0.9;左眼0.02,不能矯正提高。
裂隙燈顯微鏡檢查:雙眼角膜明,前房中深,虹膜紋理清,瞳孔圓,直徑3mm,直接、間接對光反射均靈敏,晶體密度高。
眼底鏡及眼底照相示:雙眼底視盤邊界清,色形正常,黃斑區中心凹光反射清(圖1)。
光學相干斷層掃描儀(后節OCT)檢查:雙眼黃斑區結構正常(圖2);雙眼視盤周圍視網膜神經纖維上皮層厚度對稱,均在正常范圍(圖3)。
圖像翻轉視誘發電位(PRVEP)檢查:雙眼VEP波形分化良好,1°及15′視角的棋盤格均能引出正常的波形,與右眼相比,左眼PVEP的P100波峰時對稱,均在正常范圍,但在1°及15′視角刺激下,P100波的振幅較右眼降低(表1、圖4)。
表1 雙眼對比PVEP檢驗結果
3.閱片所見
2009年6月29日頭顱CT及眼眶平掃CT片示:左側顴部、眼瞼軟組織增厚腫脹,左眼眶內側壁骨折伴左側篩竇積液,左側上頜竇內異常片狀骨性高密度影,左側上頜竇積液。其余顱骨及顱內均未見損傷性改變。
本院2011年1月5日眼眶CT平掃并冠狀位圖像重組CT片示:左側眼瞼軟組織腫脹消退,左眼眶內側壁凹陷性改變,左側篩竇積液吸收。左眼眶底壁下塌改變,左側上頜竇內積液吸收。
【分析說明】
根據委托人提供的現有材料,結合司鑒院鑒定人檢驗所見,分析如下:
被鑒定人蘇某被他人持鈍器(如木棍)打傷,傷后臨床檢查示左眼瞼及面部青紫腫脹,符合局部軟組織挫傷表現。本院閱送鑒的傷后當日CT片可見,其左眼眶內側壁及眶底壁骨折伴左側篩竇、上頜竇積液。傷后半年余本院復查眼眶CT片示左眼眶內側壁及眶底壁呈骨折后改變,左側篩竇、上頜竇積液均吸收。上述影像學改變符合左眼眶壁爆裂性骨折的轉歸,認定為本次外傷所致。依照《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中第九條(二)之規定,上述損傷評定為輕傷。
本次鑒定時蘇某自訴左眼失明。本院檢見其右眼視力0.9,左眼視力0.02,不能矯正提高。但送鑒傷后臨床病歷,未見存在左眼球結構損傷的確切記載,本院檢查也未發現足以導致左眼視力嚴重障礙的損傷基礎。結合圖像翻轉視誘發電位檢查結果,認為其左眼視力下降至盲目程度的依據不足,不宜依據其自訴視力水平及視力表視力檢查結果評定損傷程度。
【鑒定意見】
1.被鑒定人蘇某因外傷致左眼眶壁爆裂性骨折,其損傷構成輕傷。
2.被鑒定人蘇某目前左眼視力下降至盲目程度的依據不足。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