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許某(男,48歲)于2019年2月25日在一餐館內遭他人用酒杯砸傷左額部,當即流血,傷后即被送往醫院診治。入院時主訴:頭部外傷半小時,無頭暈、嘔吐。查體:神清,對答切題,雙瞳等大等圓,對光反射(+),左額見一裂傷,長約1.5cm,伴出血,四肢活動可。診斷:頭部外傷。頭顱CT示:右額葉高密度影,出血或者占位可能。
2019年2月25日頭顱CT放射學診斷:右側顳葉片狀高密度影,考慮出血灶可能,左側額部皮下軟組織腫脹。
2019年2月26日頭顱CT放射學診斷:右側顳葉片狀高密度影,較2019年2月25日大致相仿,出血灶可能,左側額部皮下軟組織腫脹。
2019年3月14日頭顱CT放射學診斷:右側顳葉片狀高密度影(較2019年2月26日大致相仿),結合病史及既往CT、MRI老片,考慮占位。
2019年4月6日某大學附屬醫院頭顱MRI放射學診斷:右側顳葉海綿狀血管瘤。
2019年3月12日當地某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認為:許某因外傷致顱內出血構成輕傷一級。但犯罪嫌疑人對該鑒定結果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為正確處理此案,當地公安機關委托本院對許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及其損傷與疾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法醫學重新鑒定。
【鑒定過程】
1.檢驗方法
SF/Z JD0103003-2011《法醫臨床檢驗規范》;
SF/Z JD0103006-2014《法醫臨床影像學檢驗實施規范》。
2.檢查所見
自訴被他人用玻璃瓶砸傷額部。
神清,步入檢查室,對答切題,查體配合。左額部見一長1.3cm條狀皮膚瘢痕,色淡紅,無明顯隆起與凹陷,顱神經征(-)。四肢肌力5級,肌張力正常,神經系統生理反射正常引出,病理反射未引出。
3.閱片所見
2019年2月25日頭顱平掃+圖像重組CT片示:左額部頭皮軟組織腫脹,右側顳葉見類圓形高密度影,中線結構居中。
2019年2月26日頭顱平掃+圖像重組CT片示:左額部頭皮軟組織腫脹較前恢復,右側顳葉見類圓形高密度影,較前無動態變化。
2019年2月28日頭顱MRI片示:右側顳葉見類圓形異常信號影,呈T1高信號,FLAIR周邊高、中央低信號,增強后未見明顯強化。
2019年3月1日頭顱CTA片示:雙側頸內動脈及椎基底動脈未見明顯異常,右側顳葉斑片狀高密度影。
2019年3月14日頭顱平掃+圖像重組CT片示:左額部頭皮軟組織腫脹已恢復,右側顳葉見類圓形高密度影,較前無動態變化。
2019年4月6日頭顱MRI片示:右側顳葉見類圓形異常信號影,較前無動態變化,考慮右側顳葉海綿狀血管瘤。
2019年4月12日本院頭顱平掃+圖像重組CT片示:右側顳葉見類圓形高密度影,較前無動態變化。
【分析說明】
被鑒定人許某遭他人打傷,致左額部皮膚挫裂創,此外,臨床影像學檢查尚顯示“右額葉高密度影”,考慮可能為出血或占位。傷后當日及次日頭顱CT診斷:右側顳葉片狀高密度影,考慮出血灶可能,左側額部皮下軟組織腫脹。傷后3周復查頭顱CT診斷:右側顳葉片狀高密度影(較2019年2月26日大致相仿),結合病史及既往CT、MRI檢查結果,考慮為占位。2019年4月6日頭顱MRI診斷:右側顳葉海綿狀血管瘤。
現本院審閱許某受傷當天影像學資料顯示左額部頭皮軟組織腫脹,右側顳葉見類圓形高密度影,中線結構居中;傷后3周復查頭顱CT顯示左額部頭皮軟組織腫脹已恢復,右側顳葉見類圓形高密度影,較前無動態變化;傷后1月余復查頭顱MRI顯示右側顳葉見類圓形異常信號影,呈T1高信號,FLAIR周邊高、中央低信號,隨訪無動態變化;近期本院復查頭顱CT顯示右側顳葉見類圓形高密度影,較前無動態變化。綜上,分析其右側顳葉類圓形高密度影,形態、密度等隨時間變化無動態改變,不符合外傷后腦出血灶的演變規律,考慮系自身占位性病變(右側顳葉海綿狀血管瘤),與本次頭部外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依據不足。
現本院檢見許某左額部遺留條狀皮膚瘢痕,單條長度未達4.5cm;四肢肌力5級,肌張力正常。依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2.5b、5.2.5c之規定,其左額部軟組織挫傷、遺留條狀皮膚瘢痕均已構成輕微傷。
【鑒定意見】
1.被鑒定人許某遭他人打傷,致左額部皮膚挫裂創等,遺留條狀皮膚瘢痕,構成輕微傷。
2.被鑒定人許某右側顳葉類圓形高密度影與本次頭部外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據不足。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