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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傷害受傷人外傷后右頂部軟組織異物存留損傷程度重新法醫臨床鑒定案

涉嫌故意傷害受傷人外傷后右頂部軟組織異物存留損傷程度重新法醫臨床鑒定案

來源: 發布時間: 2025-03-31 瀏覽:29 次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20日,陳某(男,34歲)被人用玻璃茶杯將頭部打傷。受傷當日入院情況:頭部外傷后疼痛伴傷處出血2+小時。查體:頭頂部可見長約4.0cm“U”型不規則皮膚裂口,活動性出血。頭部CT:未見明顯顱內出血和錯位性骨折,考慮頂部軟組織內異物。診療經過:急診行頭部創口清創縫合術,術后予以對癥支持治療,復查CT示右頂部軟組織異物。出院診斷:頭皮挫裂傷,右頂部軟組織異物。出院醫囑:建議上一級醫院行頭部異物取出術。

2016年10月27日當地某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12.4.j之規定,陳某的上述外傷應評定為輕傷二級。嫌疑人對該鑒定意見提出了異議。為了明確陳某的傷情,妥善處理本案,2018年10月19日當地公安機關委托我院就陳某本次損傷后的損傷程度進行法醫學重新鑒定。

【鑒定過程】

1.檢驗方法

按照《法醫臨床檢驗規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醫臨床影像學檢驗實施規范》(SF/Z JD0103006-2014)對被鑒定人進行檢驗。

2016年9月20日、9月21日、9月28日頭顱CT片示:頂部軟組織腫脹,內見高密度影,提示軟組織內異物;攝片范圍內未見明顯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等。

2016年10月22日、2017年5月18日頭顱CT片示:頂部軟組織內異物,與前片相仿。

2018年10月19日頭顱CT片示:頂部頭皮內見多處高密度影,未達腱膜下疏松結締組織,提示其頭皮內異物,大小范圍為1-5mm。

正常步入檢查室,神清,對答切題,查體合作。頭顱外觀無畸形,顱神經征(-)。頂枕部見一“U”形頭皮瘢痕,長為4.1cm,局部可觸及皮下硬結。四肢肌力5級,肌張力正常,皮膚觸痛覺正常。

【分析說明】

被鑒定人陳某被他人用玻璃茶杯將頭部打傷,臨床診斷“頭皮挫裂傷、右頂部軟組織異物”,并予以行頭部創口清創縫合術。術后復查CT示右頂部軟組織異物,建議上一級醫院行頭部異物取出術。

一般而言,軟組織異物部位較淺時可通過簡單的清創等外科手術即可取除,但深部軟組織細小異物、散在多個異物、游動性異物、血管神經區域等危險部位的異物,外科手術處理往往比較棘手,因此,一些臨床學者認為對于上述異物,外科手術難以完全取盡,若未出現癥狀且對周圍器官不構成潛在威脅,則可以讓異物存留一段時間再行手術取除。

額頂枕區軟組織由淺入深可分為皮膚、淺筋膜、帽狀腱膜、腱膜下疏松結締組織及顱骨外膜等5層,其中淺部3層緊密附著,組成“頭皮”。目前臨床上已有多種手術方法進行頭皮異物取除術,可將直徑小至1mm的異物進行取除。

本案中,本院鑒定人閱陳某外傷后影像學資料示頂部軟組織腫脹,內見高密度影,提示軟組織內異物,證實其頂部確遭一定外力作用;現攝片示其頂部頭皮內見多處高密度影,未達腱膜下疏松結締組織,提示其頭皮內異物,大小范圍為1~5mm,屬于目前醫療手段能夠取除的異物大小范圍。此外,其頭皮內異物多次影像學隨訪無位置、大小等動態改變,且周圍未見血管、神經,故不屬于上述外科手術棘手異物(散在性、游動性、危險性等),具有行頭皮內異物取除術的適應證。因此綜合分析認為,陳某的軟組織異物系頭皮內異物,屬可行手術取除的淺部異物,不符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12.4.j所規定的“深部組織內異物”的范疇,不宜依據此條款評定傷情。

根據送檢材料,結合病史及本院鑒定人所見陳某頭部軟組織創成立。目前檢見其頂枕部頭皮瘢痕形成,長度未達8.0cm等。依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1.5c之規定,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鑒定意見】

被鑒定人陳某被人打傷致頭部軟組織創等,構成輕微傷。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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