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1年1月31日(農歷新年前夕),在某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內發生的一起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家屬多人在醫院心胸外科病區,持刀將醫生丁某刺傷,并造成另10名醫務人員受傷。
為公正鑒定本案,當地警方于同年2月10日委托本中心對丁某進行人體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鑒定。
【鑒定過程】
(一)病歷摘要
1.2011年1月31日急診病史
入院時主訴:刀刺傷后即刻。查體:神清,面色蒼白,HR120次/分,BP90/50mmHg,SPO296%。左側第7、8肋間近腋前線處有約一5cm刀刺傷口,探查深及胸膜,立即試穿左側胸腔,(抽出)共約100mL血性胸腔積液。左側前臂近肘部約4cm刀刺傷口,探查深及深筋膜。胸腔聽診左側呼吸音低,心率120次/分,(律)齊,心音正常。腹部及下肢(-)。診斷:胸部及前臂刀刺傷,左側血氣胸。處理:立即封閉胸部傷口,予以清創縫合,胸部共縫合4針,前臂4針。
2.2011年2月11日“搶救治療經過”
患者入院后予以急診清創縫合后,完善各項檢查,2月1日CT提示:“左側液氣胸,左下肺局限性不張,右側少量胸水”,予以局麻下左側胸腔閉式引流,共引流120mL血性液體。2月2日復查CT:“左側液氣胸,左下肺實變影,右側少許胸膜反應”,2月3日復查胸部B超:發現胸腔積液,深約3cm,予以局麻下胸腔穿刺抽液術,抽出60mL血性液體。目前患者病情較為穩定,傷口愈合好,雙肺呼吸音清,左下肺呼吸音輕。心率80次/分,律齊,無雜音?,F進一步治療中。
(二)法醫學檢驗
1.體格檢查
步入檢查室,神清,體位自動,對答切題,檢查合作。呼吸平穩,未見膚色青紫、唇紺。氣管居中。胸廓外觀對稱,未見明顯畸形,胸式呼吸存在,左側胸壁第7、8肋間可見一斜行長3.5cm縫合創,尚有部分縫線在位,胸廓擠壓征陰性。兩肺聽診清音,雙側觸覺語顫對稱。心率78次/分,律齊,未聞及病理性雜音。左前臂可見一縱行長2.4cm縫合創,部分縫線在位,左肘、腕關節活動無明顯受限。左上肢肌力5級,肌張力正常。上述胸壁及前臂縫合創形態規整,邊緣整齊,未見拖刀痕。
2.閱片所見
2011年1月31日醫院攝胸部平掃CT片示:左側氣胸,肺壓縮約25%(以下肺為甚),縱隔無移位。左下肺外傷性濕肺伴左側胸腔積液(血);右側少量胸腔積液。
2011年2月2日醫院攝胸部平掃CT片示:左側氣胸較前吸收,余改變基本同前。
【分析說明】
被鑒定人丁某遭他人持銳器(如刀等)作用致傷。傷后臨床診斷為“胸部及前臂刀刺傷,左側血氣胸”等,并行清創縫合術。術中見胸部傷(創)口深及胸膜,行穿刺抽出血性胸腔積液,并行胸腔閉式引流,引流出血性液體。本中心審閱其外傷當日病史、影像學資料并結合臨床手術直視下所見,證實其本次外傷致左胸腔穿透創、左側血氣胸、左前臂軟組織創等成立。
根據現有材料,丁某傷后生命體征平穩,未見有呼吸困難與失血性休克臨床表現的確切記載;根據其胸腔積血與肺壓縮程度,也不具備引起上述表現的損傷性病理基礎。目前本中心檢見其左胸部及左前臂遺留較新鮮皮膚縫合創累計長度為5.9cm,推斷其損傷當時軟組織創口單條未達10cm、累計未達15cm。
依照《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相關條款及《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等條款之規定,上述左胸腔穿透創并左側血氣胸等損傷尚未達到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注:如按照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根據第5.6.4f條、第5.6.4g條之規定,其損傷也應評定為輕傷二級。)
【鑒定意見】
被鑒定人丁某遭他人持銳器(如刀等)作用致左胸腔穿透創、左側血氣胸、左前臂軟組織創等,構成輕傷。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