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唐某某,女,1994年出生。2017年1月9日,在長寧區機場新村某某號某某室淋浴間發生一起人員死亡事件,死者為唐某某,為某航空公司空乘人員。經現場勘查,尸體旁見一電吹風,現場為唐某某暫住地。
【鑒定過程】
(一)檢驗方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 149-1996、GA/T 147-1996、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術規范SJB-P-6-2009,對唐某某尸體進行法醫學尸體解剖。
(二)尸表檢驗記錄
一般情況:尸長165cm,發育正常,營養一般。
尸體現象:尸斑呈暗紅色,分布于體表背側未受壓處,指壓不褪色。冰凍緩解尸體。
頭(面)部:頭頂發長50cm,發色黑;雙側眼瞼閉合,雙眼瞼、球結膜充血,未見出血點,角膜高度混濁,瞳孔不能透視,口、鼻腔及雙側外耳道未見異常分泌物。人中處見0.2cm×0.2cm皮膚擦傷,唇粘膜、頰粘膜及齒齦粘膜未見明顯損傷,牙齒未見折斷、脫落。
頸(項)部:項部見7cm×4.5cm表皮剝脫,中央呈灰黃色變,周圍呈暗紅色變,質地較硬,邊緣表皮小片狀剝離。
軀干部:胸部正中及左胸部外側見多處類方形除顫印痕(未見明顯生活反應)。
四肢:雙手指甲床及手掌皮膚發紺。左肘外側見4cm×3cm皮膚青紫;左膝前見4cm×3cm皮膚青紫,左小腿上段內側見2cm×1cm皮膚青紫,左小腿中段后側見5cm×3cm皮膚青紫。右前臂上段伸側見3cm×2cm皮膚青紫,右前臂下段伸側見2cm×1cm皮膚青紫,右手中指遠節背側見0.3cm×0.2cm皮膚擦傷;右大腿中下段內側見3cm×1cm皮膚青紫,右膝前見7cm×5cm皮膚青紫,右腘窩見3cm×1cm皮膚青紫,右小腿下段外側見1cm×0.3cm皮膚擦傷。
肛門及外生殖器:未見明顯異常。
(三)尸體解剖記錄
(1)頭部:冠狀位切開頭皮,頭皮及帽狀腱膜下未見挫傷、出血,雙側顳肌未見出血。常規開顱,顱骨未見骨折,硬腦膜外及硬腦膜下未見出血。
(2)頸部:頸部皮下組織及諸肌群未見挫傷、出血,舌骨、甲狀軟骨及環狀軟骨未見骨折,喉頭粘膜略充血、未見水腫,喉腔內見白色粘液,氣管及支氣管腔內未見異常分泌物。
(3)胸腹部:取直線術式暴露此二腔。胸、腹壁皮下組織及肌肉未見挫傷、出血,胸、肋骨未見骨折,胸、腹腔內未見異常積液。腹壁皮下脂肪厚1.5cm,左側橫膈頂位于第5肋骨,右側橫膈頂位于第5肋骨,肝下緣于右鎖骨中線處未及肋緣、前正中線處平劍突,大網膜自然下垂,胸、腹腔內各器官分布正常。
(四)器官大體及組織病理檢查
蛛網膜下腔未見出血,大腦、小腦及腦干表、切面均未見挫傷、出血及新生物,雙側側腦室未見積血,腦底血管未見異常。心內、外膜光滑,呈暗紅色,左、右心室腔未見擴張,心肌切面呈暗紅色,質地軟。左心室壁厚1.1cm,右心室壁厚0.3cm;心臟各瓣膜未見異常,各瓣膜周徑測量如下:二尖瓣8cm,三尖瓣12cm,主動脈瓣6cm,肺動脈瓣7.5cm。冠狀動脈開口暢,冠狀動脈各主干及分支未見明顯異常。左肺重300g,右肺重350g。肺膜光滑,表面呈暗紅色,未見挫傷、出血;兩肺切面呈暗紅色、淤血狀,肺門部未見異常。肝包膜光滑,表面呈暗紅色,未見破裂、出血;切面呈暗紅色、淤血狀,未見結節樣改變。脾包膜略皺縮,表面呈暗紅色,未見破裂、出血;切面呈暗紅色、淤血狀,紅、白髓分界尚清。腎包膜易剝離,表面光滑、呈暗紅色,未見囊腫、破裂;切面呈暗紅色、淤血狀,皮、髓質分界清,雙側腎皮質厚均為0.5cm,腎盂未見異常。胃、腸粘膜光滑,未見挫傷、出血。胰腺、腎上腺表、切面均未見明顯異常。子宮及附件表、切面未見異常。
鏡檢示:項部皮膚局部表皮層細胞脫落、缺失,與真皮層分離,部分表皮細胞呈凝固樣改變,部分表皮細胞呈極化改變,細胞核染色較深;真皮層膠原纖維凝固性壞死,部分毛囊及皮脂腺上皮細胞呈極化改變,細胞核染色較深。腦蛛網膜下腔未見出血,腦實質未見挫傷、出血。心、肺、肝、腎、胰腺、腎上腺等未見異常。
(五)毒物分析
提取死者血液和胃內容物送本鑒定中心毒物化學鑒定室檢驗,在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2.11mg/mL;所送血液和胃內容物中均未檢出常見毒(藥)物成分。
【分析說明】
根據尸體檢驗及皮膚顯微鏡檢查發現:項部表皮剝脫,中央呈灰黃色變,周圍呈暗紅色變,質地較硬,邊緣表皮小片狀剝離,局部表皮層細胞脫落、缺失,與真皮層分離,部分表皮細胞呈極化改變,細胞核染色較深,真皮層膠原纖維凝固性壞死,部分毛囊及皮脂腺上皮細胞呈極化改變,細胞核染色較深,上述檢驗所見符合皮膚電流斑的病理學特征。
本例未檢見致命性機械性損傷和機械性窒息的尸體征象,亦未發現致死性疾病。經毒物分析,死者血液和胃內容物中均未檢出常見毒(藥)物成分,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1mg/mL,未達致死量,故無中毒死亡的依據。
綜上所述,根據尸體檢驗所見并結合案情分析認為:唐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電擊。
【鑒定意見】
唐某某系電擊死。
來源:中國法律服務網